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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保障与征收权控制

——《公益征收法研究》读后

李永军  2011年12月09日16:02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公益征收是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涉及财产权的保障与国家征收权的限制。房绍坤、王洪平合著的《公益征收法研究》(2010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著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全面研究了公益征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填补了我国公益征收法研究的理论空白,是一部具有开拓性的理论著作。读罢掩卷,感慨与获益良多,在此略述几言。

  不论是美国前总统林肯提出的“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还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都强调财产权保障之于国治与民治的重要性。正如洛克所言:“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那么,政府和法律为什么要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呢?孟子给出的答案是:“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

  人民可得享有的财产权范围是广泛的。正如该书指出的:“一国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范围,不应仅局限于私法上的财产权,公法上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也应一体地纳入保护范围。”(第12页)我国《宪法》的财产权条款(第13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个别保障与制度保障、存续保障与价值保障的双重保障机制(第18-21页),但遗憾的是,其条款结构是不完善的,因为其仅确立了“保障”与“剥夺”这两个极端,而对于“限制”这一中间过渡层却付阙如。“这一结构层的缺失,并不说明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上是一种不受限制的基本权利,而只能说明面对广泛存在的财产权限制,我国尚缺乏完善的借以对抗国家侵犯的财产权保障机制。”(第29页)为此,该书呼吁,应在完善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结构的基础上,确立管制性征收制度,并详细分析了比较法上管制性征收之构成的诸多标准,如“财产权剥夺论”、“多因素平衡论”、“实质侵占论”、“妨害控制论”、“全部经济价值剥夺论”、“特别牺牲论”、“目的/手段正当论”、“政府角色定位论”、“期待(忍受)可能论”等(第37-51页),可谓意义重大。

  人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固不待言,但与此同时,国家享有针对私人财产权的征收权力,也是不言而喻的。为证成国家征收权的正当性,该书系统地分析了比较法上“自然权利论”、“主权特性论”、“人民同意论”、“强制交易论”、“防止垄断论”等学说观点,并得出结论认为:“国家存立的保护目的性以及国家征收权享有及行使的公益目的性,决定了国家拥有征收权的正当性。”(第70页)但是,国家拥有征收权的正当性却不能用来证成征收权行使之正当性。在我国,征收权的滥用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即为明证!正如作者指出的:“社会要和谐,就必须对国家征收权严加约束,使之回归于正当的权界范围内。”“征收权的正当行使应是控权的结果。单就征收权的制度控制而言,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目的控制,二是过程控制,三是补偿控制。详言之,征收权的发动必须是基于公益的目的,征收的实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征收的补偿必须是事先补偿且是完全补偿。如果上述三个方面的控制能够得以实现,那么我国目前存在的征收权滥用病症将得以根本矫治,社会和谐的进程将被大大推进!”(第71-72页)诚哉,斯言!我举双手赞成这种观点,期待着我国征收权滥用现状的根本治理,期待着我国社会健康、科学、和谐发展!

  正是立基于财产权保障与征收权控制的正确立场和正义立场,该书对公益征收的基本范畴、公益征收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公益征收的目的、公益征收的标的、公益征收的程序、公益征收的补偿等论题,展开了广泛且深入的讨论,树立了一些新观念、提出了一些新概念、构建了一些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一部全新的《中国公益征收法草案建议稿》。这些成果的取得,皆属难能可贵!如在我国征收概念的界定上,该书认为,我国法上的征收概念应作广义界定,应界定为“公益征收”而不是“公用征收”,应将宪法所保障之财产权范围内的一切财产权剥夺都纳入征收的范围,应构建“合法征收”、“违法征收”、“具有征收效果的侵害”三者并行的征收类型体系(第93页),这一概念界定无疑为我国统一征收立法提供了一个构造征收模式和规范的全新视角。对于征收权行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书提出了“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第139-145页),这打破了我国学者传统上只提“比例原则”的范式,对于提升我国征收立法的层次和加强财产权的制度保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该书提出了六条实体标准,即“受益人的不特定性和多数性标准”、“征收目的实现上的必要性标准”、“征收前后财产利用上的效益性标准”、“公众的直接受益性和实质受益性标准”、“被征收财产的位置依赖或垄断性标准”、“征收利益的确定性标准”,这六条标准的提出对于我国征收实践中滥用公益之名的乱象无疑具有对症下药式的勘乱效果。对于公益征收的标的,该书不仅系统地讨论了所有权征收、他物权征收和其他私人权益征收,而且还令人耳目一新地提出了“征收标的的扩张”。依我之见,该书提出的“全部征收”和“完全征收”两种征收标的扩张制度乃财产权保障之必须,也是我国未来的统一征收立法必须确立的基本制度。对于公益征收的程序,该书不仅确立了更加合理周详的“十七步”征收步骤(第280页),而且还开拓性地提出了“协议价购”、“公益认定”等全新的征收程序制度,这对于疗治征收权滥用、保证征收权正当行使无疑具有现实意义。此外,在完成对征收程序的系统论证后,该书还前瞻性地探讨了征收完成后的一系列效果问题,如征收的物权变动效果、征收核准决定的无效与失效、征收标的的危险负担、征收费用的负担、被征收人的买回权与优先购买权等,类似问题的探讨当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制度构建意义。对于公益征收的补偿,该书在强有力地论证了完全补偿原则的基础上,还开创性地提出并分析了“对人主义”与“对物主义”两种不同的补偿理念,并对精神损失补偿、生活权补偿等一些前沿性问题作了富有意义的探讨(第368-371页)。

  最后,当然并非最不重要(或许最重要),我要提一下《中国公益征收法草案建议稿》。就我的阅读范围所及而言,该建议稿恐怕是国内目前仅见的最系统、最全面、最前沿的统一征收立法学者建议稿。该建议稿共分七章九十八条,但就篇幅而言,已是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近三倍,其详尽与完备由此可见一斑。我与该书作者怀着同样的期待,希望该建议稿能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征收立法和推动我国未来的统一征收立法有所裨益。

  控制征收权、保障财产权,任重而道远!

  但“总有一种期待”,我们“怀揣着希望上路”,就“一定会迎来成功的曙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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