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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
2011年05月13日14:34 来源:陕西日报

划清“四个重大界限” 自觉筑牢思想防线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
陕西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在关于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私有化,认为只有私有化是“人间正道”;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改革出现了方向性错误,公有制经济的规模缩小了,国有经济力量削弱了,主张回到传统公有制的老路上去。这两种观点都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都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必须自觉划清 “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
首先,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公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因为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公有制为主体,包括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和作为公有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如股份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包括量的规定,也包括质的规定,更重要的体现在公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导向性上。另一方面,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确保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和分配性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就为广大劳动群众拥有和占有公有资产,享有公有资产的收益,提供了物质前提。特别是针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社会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问题,党和政府提出,要增加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在一次分配中要更加注重公平。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建成惠及十三亿人的全面小康社会。再一方面,我国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条件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这就决定了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依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们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为极大地焕发出生产力的生机与活力,创造更加丰富的社会财富,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其次,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是我们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制度保障。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证明,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快速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扩大就业、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辉煌成就的取得,正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实现的。事实雄辩地证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最后,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就要反对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两种倾向。为什么不能搞私有化?有人认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发达,就是因为实行了私有化,发展中国家要想富强也必须走这条路。事实上,在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少数,只占10%左右;大部分实行私有制的亚非拉美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全球最贫穷的50个国家,实行的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发生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尽管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跌入低谷、遭到挫折,但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化的胜利。事实证明,消灭公有制实现私有化的所谓“休克疗法”,并没有给这些国家带来经济上的腾飞。从我国的实际来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以官僚、买办、大地主、大资本家为主的私有制经济,并没有把中国引向繁荣富强,而是饱经内忧外患、社会动荡、经济凋敝、民不聊生。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便在改革开放以来,鼓励发展多种非公有制经济,也必须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从经济制度上讲,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如果放弃和否定公有制,搞全盘私有化,必然会出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演变和自我否定。同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片面追求公有制的纯而又纯,违背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规律,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也是行不通的。
(责编: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