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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要报》样稿3

转型期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高发频仍的原因分析及其治理建议

  2011年05月12日09:45  

  【要报要点】本期《要报》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高发频仍,其深层原因在于煤矿系统“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结构性失衡和“权力—资本—劳动”三者之间的结构性失衡,即呈现“强市场—弱制度—弱社会”、“强权力—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因此,遏制矿难高发频仍势头,关键在于调整安全结构,加强安全法治、安全民主、安全公正和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发展。

  一、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总体特征

  1.我国矿难发生与西方发达国家矿难发生的规律有所不同。纵观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矿难发生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呈现出“倒U型”曲线规律,即经济不发达时期,矿难较少;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也是矿难高发频仍的时期(“高发”即一次性事故死亡人数多,“频仍”即事故起数多);经济发达后,矿难事故明显减少(发达国家的经验一般是人均GDP在3000美元后下降更迅速,事故趋向于零)。但是,各国情况又有所不同。新中国成立60年来,矿难发生所呈现的则是“多重M型”或波浪型曲线特征,而不完全同于英美发达国家的“倒U型”曲线。我国矿难死亡人数先后在1960年和1989年出现两个“峰值”,这与我国特殊历史时期有关。但总体上看,我国矿难的发生始终与经济增长、与政府究竟是强调“安全第一”还是“生产挂帅”的指导思想、与相关政策设计及执行是密切相关的。

  2.改革开放前后矿难中死亡人数的绝对量和相对量大有不同。从矿难死亡总人数看,改革开放后30年是改革开放前30年的2.5倍多,矿难起数也在上升。这表明,随着市场化条件下经济加速发展、能源需求加大,国家煤矿生产政策从“紧”到“松”发生变化,即八十年代初期提出“有水快流”思想和九十年代初推行“煤价放开”政策,因而矿难总量上升。与此同时,从矿难相对量看,百万吨死亡率尤其是亿元GDP死亡率则快速下降。这表明,经济发展、煤炭产量增加并非矿难高发频仍的决定因素,也反映出国家安全监管政策从“紧”下的好转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近两三年矿难总量和相对量均在下降,但矿难发生的深层动因依然存在,宏观上反映着经济与社会的不协调,具体讲则反映着经济增长、煤炭生产加速同社会建设、基本安全建设之间的不协调。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难高发频仍的主要原因

  1.“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结构性失衡,煤矿系统呈现“强市场—弱制度—弱社会”格局。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煤炭市场需求非常强劲。我国一直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大国。今后煤炭市场需求较长时期不会疲软,煤矿生产形势仍然趋紧,安全工作的潜在压力仍然很大。当然,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是矿难发生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或决定性因素。

  第二,安全生产制度长期处于“不适”、“虚强”状态。主要涉及三方面制度安排:一是涉及煤矿所有制和产权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有水快流”思想引发民私营矿疯狂崛起。由于小煤窑无法进行充分的安全投入,矿难主要发生在小煤窑领域。而在目前市场需求旺盛情况下,全部关闭小煤窑也会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对大煤矿造成“需求挤压”,导致大矿“加班加点”、“超能超产”等,同样会掀起新一轮矿难高峰。二是涉及煤矿生产与安全监管之间的问题。长期以来,煤矿系统推行生产与安全监管并举的“全能”模式,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而无法真正监管;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需求趋旺,“煤炭资本”崛起,“官商勾结”变本加厉,即便煤矿安全条件不达标,同样会得到批准上马生产,因此事故发生的几率提高。2000年后,从生产系统分立出来的安监体系,如何扭转“官煤秩序”则首当其冲;目前来看,不仅仅是安监制度是否“真有”的问题,而是“真强”(执法强度)的问题。三是基本安全保障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与发达国家比较,长期以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里那些具有劳动保护性的、经济性的或技术性的、管理性的基本安全保障制度,如生产安全基金、矿工补助标准、农民矿工培训、安全处罚成本、应急救援制度和机制等,有的残缺不全,有的标准过低,约束力不强,这直接增加了矿难发生的几率。

  第三,社会建设较为滞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分割在市场化条件下,更加导致收入差距拉大和就业结构的非均衡性“双二元”化(城乡结构、体制内—体制外),因此农村低端剩余劳动力(年龄大、文化技能低)成为进入煤矿的廉价劳动力,卖命为生、事故不断成为可能,“完全市场化就业”并没有带来繁荣和稳定。在安全维权组织结构中,除了煤矿内部中间阶层缺失外,还表现在安全维权的社会中间组织、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等严重缺乏,工会组织在矿工安全维权方面职能多为缺位,安全的权利文化没有成型,因而矿难高发频仍的潜在动因始终难以消除。

  2.“权力—资本—劳动”三者之间的结构性失衡,煤矿系统呈现“强权力—强资本—弱劳动”格局。“国家—市场—社会”的结构性失衡只是矿难发生的表层原因,与之密切相关的“权力—资本—劳动”的结构性失衡则是深层原因。

  第一,在市场化转型条件下,权力、资本、劳动三者日益分化。政府官员、煤矿企业主、矿工三者同时成为利益主体,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利益、地位层化,形成了煤矿生产领域的三大主要阶层。政府官员手握公共权力,对资源、机会、资本、知识、劳动等有较强的支配性;煤矿企业主手握强大的资本,可以购置资源、租赁权力、雇佣劳动,甚至购买黑势力;而矿工则依靠自身劳动维续生存和后代发展。

  第二,煤矿系统中权力和资本很容易结合。“煤炭资本”日益崛起甚至于成为一种垄断性的资源力量,能够控制和左右煤矿系统乃至当地社会关系的建构。一旦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经济理性膨胀,在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失效的情况下,“权力—资本”的关系极有可能“结盟”,因而经济利益最大化、“权力资本化”、“资本权力化”现象在煤矿系统很容易实现。

  第三,矿工地位日益下降,劳动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工人老大哥”转型到了社会底层,公共权力也不再像计划时期那样庇护劳动,工人(包括农民矿工)成为“断了线的风筝”,生命安全很难保障。尤其那些民私营煤矿安全投入、安全保障在地方经济理性追逐中,多数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矿工的生命日夜暴露在这些危险的生产环境之中。这种庞大的社会底层的安全权益如果没有强大的组织、制度和机制来保障,矿难高发频仍难免。

  3.煤矿系统的内部结构变迁滞后于或反向于外部结构变迁。伴随着经济加速发展,城乡结构、就业结构也在加速变迁,但煤矿系统内部的制度结构、阶层结构等方面的变迁却滞后于外部的市场发展,甚至与整个社会结构反向变迁,同样诱致矿难高发频仍。比如,在市场化条件下,整个煤矿系统阶层结构单一,典型地表现为“两头大、中间小”的“工”字型结构:上层资本强大(背后还有官员、打手),底层人数众多,而中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流失。这与整个社会“橄榄型”的阶层结构发展趋势刚好相反。煤矿系统缺乏强大的中间阶层,其结果是安全技术、安全维权无法保障。

  三、通过调整安全结构有效治理矿难的对策建议

  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尚处于初级“安全建设”时期,还没有进入高级的“安全发展”时期。“安全建设”本质上是一种“安全结构”调整,主要是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法治、民主、公正、保障)建设,这是基础性的工作。

  1.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以缓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开发新能源、替代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都有助于缓解煤炭生产的压力。

  2.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加强法制建设和执行力,推进“安全法治”。迈开大步、排除阻力,逐步推进大型煤业集团组建(目前山西进行了大组合,应允许安全条件较好的民企介入),果断关闭非法煤矿、整顿违法违规煤矿。政府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主体,需要理顺监督的行政体制、完善监督的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的行政效能、提升安监队伍素质、优化安监队伍结构;同时构建科学合理、训练有素、硬件充足、反应迅速、有效救护的应急救援体系和机制(政府与民间机构可以多管齐下)。在生产安全制度和安全许可制度方面,提高安全成本的门槛,严格煤矿准入标准。

  3.调整城乡结构、就业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和阶层关系,保障底层矿工的安全权益,促进“安全公正”。加快城乡结构调整,推进农民工自由择业。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保障煤矿从业者的就业标准、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严格督促煤矿企业主执行安全生产标准,限制煤矿资本上层对底层矿工的经济剥夺和安全侵害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矿工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力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立和严格执行矿工安全培训制度,统一颁发培训证书,确保矿工在各煤矿之间自由流动就业。加大工程技术人员的引进和使用,继续强化煤矿与高校间的学生“对口单招”政策,不断提高煤业、煤矿中间阶层比重,提升安全素质和维权意识。

  4.加强社会建设及安全文化建设,保障公民安全参与权利,力促“安全民主”。在政策上支持、放开和推进相关的安全技术、安全咨询、安全评估、安全教培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善于组织和运用学术力量和学术资源服务于生产安全,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工程、安全社会科学研究的力度,尤其要加快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在全社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使安全(生产)的“权力文化”向安全(生产)的“权利文化”过渡。加强各级各类安全维权组织建设。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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