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项目查询   专家查询   网站地图   重大项目要览   管理规章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设为首页   

社科文库>>历史

民国同业公会对上海经济社会的多重影响

樊卫国  2012年05月07日13:49  来源:文汇报

  民国时期,上海同业公会处于组织“共同体化”、“社会化”向“国家化”过渡、转化及规制阶段;组织功能不断嬗变,形成了沪地经济社会中的“公会地带”,其社会功用具有多元的特点。

  最主要的制度贡献

  民国上海是中国早期市场经济发达之城市。开埠后的沪地经济发展除了优越的地理位置、丰饶的资源物产外,独特的社会条件因素尤其值得关注。在社会条件中,自发的经济群体及其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它对百年来上海经济的持续发展所起的作用甚于政府的行政施为。没有上海工商会所、同业公会、总商会等行业组织对于市场秩序、交易规则等的创新、维护、变革,近代上海工商业等的长足发展是难以想像的。近代上海百年的经济奇迹,在市场发育构建、市场主体生长等方面,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政府,而是民间社会组织。

  民国时期上海同业公会将传统的临路行商交功易事的经济活动,规范为结构性的制度化市场,树立普遍的游戏规则,构成了企业经营的制度环境和民间秩序。1、通过制定行业规约等制度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树立行业秩序,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2、在市场突变或恶化时,集中行业意志,施行行业集体活动,应对行业危机。3、帮助企业在各项非经济因素冲击时,应对不测,维护企业权益。4、对违规或投机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和制约。

  公会的组织关系有利于保障“有效交易”的确立。组织化选择的大都为中等业主,沪地华商纱厂中对建立纱厂联合会积极性最高的是中等企业,大业主和有官僚背景的业主组织化动力不足。在开放而动荡的市场中,中小企业由于其相对弱小,缺乏社会资源和关系积累,他们十分需要同业组织化协调和帮助,以应对市场和社会的种种风险和不测。可以说,大量近代化中小企业的兴起铸就了近代行业组织蓬勃发展的内驱力,而同业公会的建立对于以中小资本为主的民族企业的有序发展,是极重要的制度保障。

  上海华商行业组织化的另一个激发因素是强大的外商企业存在及其竞争压力。外贸勃兴,近代生产社会化,经济资源、生产要素大规模流通,需要相应的组织结构承受。面对外货竞争,华商同业公会整合同业,使之组合起来,避免同业过度竞争,共同应对外商外货的巨大压力。1914年总商会议董谢蘅窗在总商会常会上提出《补救工商业意见书》,认为近年来上海商业危机迭见的原因是“实业未兴”,必须“从速补救”。他提出振兴实业三大策略:调查商业状况;提倡各业的组合;设立国货之销用机关。他提出实行各业内部商人的联合,改变商场上互相倾轧的形象,使同业中人“因势利导”,“相互提携”。上海民族工业的兴起及其成就,二三十年代蓬勃展开的社会化国货运动,均离不开华商同业公会积极有效的组织化努力和各项市场化建设。

  行业价格治理为最主要职能

  民国上海工商同业公会的职能会务多寡不一,行业核价是公会最基本的职能。1931年经上海市政府核准的《上海市同业公会业规纲要》和市商会颁布的《同业公会业规通则》均明确规定,行业定价和核价是同业公会的法定职责。统制经济时期,行业核价尤其重要,对于违规同业,公会可以依仗政府授权处分之。

  关于近代同业公会的行业限价问题,或曰同业公会的行业价格划一问题,过去学界多诟病为遏制竞争,不利于市场进化;实际上此乃偏颇之见。价格限制仅是限制价格竞争,并不限制其他方面的竞争,而且正是由于价格统一,更激励企业在产品质量、销售服务等方面深下功夫,以优质产品及服务为胜,赢取市场,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而价格竞争即使一时得逞,很难持续,且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如市场份额为一“常数”,同业间销售竞争是零和博弈,具有排他性;而产品创新、技术升级等非价格竞争能够扩大市场,刷新消费,提升行业整体盈利水准,使之形成正和博弈。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定的价格秩序是必需的,尤其在民族工业的幼稚时代。所以,笔者认为近代同业公会规范行业价格行为是企业合约谋取共同发展的一种理性选择,不可简单斥之为价格同盟,行业陋习。近代上海市场价格比较稳定的民族工业行业,其发展比较顺利,这与同业公会的有效价格管理分不开。

  民国上海同业公会有关同业关系的业规大都有“保和毋争”的意蕴,因不甚合自由竞争法则,研究者不甚关注。充分的自由竞争是十分残酷的,极易导致强者“通吃”和寡头垄断,不利于同业利益关系的和谐互动。“保和毋争”,非一概地否定竞争,而是否定硬争,主张维系业缘的人性化竞争。这些公会业规蕴涵着一种“有限竞争”的精神。三十年代沪地有竹枝词咏道:同行嫉妒古来闻,惟有申商善合群,各业集中如栉比,不嫌生意利权分。“保和毋争”主要制约强悍者和奸猾者,以同业公平折冲个体效率,维护整体利益和行业秩序。在商业竞争日盛的时代,互利互不损的有节制的“有限竞争”理念不能简单否定。

  倔强的社会权益的抗争

  布罗代尔以为,要指出交换的形式是经济的还是社会的太难了,在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交换既是经济的又是社会的。同业公会反复上书政府陈述有关财税政策、实业民生,蕴藉着对政治民主的探寻和政治开明的期望。同业公会成为民间资产阶级力图参与国家政治,争取社会权益的组织化承载体。

  政治体制与政权相关,经济体制与产权相关,社会体制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学界尚无定论。笔者觉得社会体制的核心要素应该是公民权及其相关的公共产品分配。普遍兴起的同业公会成为近代上海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凭借强力运作的国家逻辑不仅轻易地整合民间制度习俗,而且大量吞噬社会的自主空间。从传统乡村社会“进化”到近代市民社会,以政府控制为原动力的“法制进程”逐步覆盖了原本民间“自在”的社会领域。以“私权”集合体的力量,对抗不良“公权”,利用行业组织与专制体制博弈,保卫社会,成为民国,尤其三四十年代沪上工商实业界的一个奋斗目标。在同业公会制度下,民国上海市民社会发育程度相对别地充分。

  近代上海行业组织功能变迁,在自治效率方面呈现出一个由强渐弱的趋势,在政府控制上则出现了由弱变强的态势,由此大致形成了其社会化功能的缓慢减退;社会化功能化约为与政府的交涉博弈。国家化阶段是同业公会与政府博弈最频繁的时期。在统制经济体制下,许多民营企业衰落并不尽在市场失利,而败于体制扼杀或遏制。三十年代后,国民政府力图将人民团体纳入国家化构建之中。但终民国一代,这种构建大致仍停留在法规政策层面,在行政操作上仍十分粗放,且监督成本太大,各行业组织“在商言政”的政治冲动有所收敛,但其维护、拓展经济利益和社会权益的活动和抗争从未停止过。

  近代中国的经济解放随着市场化进程展开,而人的政治解放、社会平等在特定环境中始终滞留不前,政治民主远不及经济自由施为的程度。行业组织的确立使个体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联结成群体,构成了一种可与“公权”对话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政府的“公权”行使构成了一定的“外在”制约。尽管这种制约力十分有限,从近代上海各类民间团体的社会话语权看,经济界的同业组织无疑是最具分量的;在社会政治的“生态序列”中,形成了独特的“公会地带”。

  行业治理中的合法与不合法

  晚清时期,有关行业组织的政府法规极少,各类工商会所的行业治理均为自发行为,即使出现行业治理中的“私法公行”的现象,若不出大乱子,官府也予默认,故也无所谓合法不合法。民国后,政府有关商会、同业公会及人民团体等的法规、法律及组织细则不断刊布,有关工商税收、市场秩序和专业管理的政策条规亦连篇累牍地颁行,对于同业公会的组织活动形成了渐趋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边界。于是在公会施行的种种行业治理活动中,常涉及至合法不合法、违规不违规的问题。这些行业行为中的合法与不合法问题甚为复杂,难以简单论之。

  毋庸置疑,在社会管理上,同业公会具有强外部性,而在社会正义上,则存在弱外部性。沪地不少商业行业、服务行业存在自肥式潜规则和自利性陋习。这类行业陋习以损害客户或克扣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增进同业利益,或以行业地位要挟施行霸王条款转移风险,或利用市场优势便利自己烦难他人,等等。不论其为明文业规还是暗中施行的潜规则,若违反有关法规或管理制度,属于不合法的行业行为者,都应予谴责和制裁。某些公会固陋,因循成例,贻害社会,应由法律禁止予以铲除。同业公会若出于行业自利原则维护这类不合法的行业行为,也该施以处罚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0

  在执行政府经济法规和税收政策中,特别是三四十年代统制经济时期,同业公会常有“违法抗令”和“阳奉阴违”之行为。对于这类行业行为,既要考察政府的政策法规是否合理和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也要分析同业公会抗令的真实原因。我们既要反对政府对企业的横征暴敛,也要注意行业组织的“无赖”行为。对于民国时期政府之不良施政,学界诟病甚多,对于行业组织的“狡黠”行为则剖析不多。确实有些行业组织以博取法外权益为要务,不惜推脱必要税赋和社会职责。

  同业公会和政府属不同性质的组织,立场不同,视阈不同,利益不同。当法规与业规不一致,乃至抵牾冲突时,作为具体执行的主体——同业公会,总千方百计地淡化虚化法规,规避其与己不利之处,以固有习俗比附国家法规,形成“公法私行”的情形,或干脆以“私法—业规”覆盖“公法”。一般而言,个体企业违抗政令法规压力极大,同业公会以组织的形式却敢于抵抗,集体行为比之个体行为易趋激进。公会的组织价值在于增进成员利益。在政治动荡、法规多变的时代,行业组织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应对法规政策,“违法违规”,踩踏“红线”,屡见不鲜,难以根除,因其本性使然。这是一种社会群体与政府集团的制度博弈,很难以简单的是非标准评判。这类违法违规的公会活动,史料文献很少记载(除了反对恶税外),多为默契行为。由于资料匮乏,有关沪地同业公会“公法私行”的情形难窥其详,不少问题姑且留存悬疑。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编:秦华、陈叶军)


点击返回首页

点击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