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完成了三个方面的社会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高度封闭向全面改革开放的转变;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转变。这些转变都是以发挥社会的创新活力为特征的。中国有待完成的转变,是立足于既有法律体系,推进向“法治”的转变。就具体的方面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点:
1、在公共治理的思维模式上,要从“革命思维”转向“建设思维”。革命思维是“运动思维”、“战役思维”、“发动思维”和“一战接一战思维”,视人民为发动对象。它拒绝异议,排斥反思,把人民大众置于被动和客体地位上。革命思维的后果是破坏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以变动的个人意志来实现政府目标;“建设思维”则相反,它注重规则和制度,注重连续性和积累性,并表现为一贯性。建设思维是制度思维,革命思维是破坏制度的思维。用革命思维断难建成法治国家的。
2、在治国手段的选择上,要从“政策本位”转向“法律本位”。在治国手段上如果以政策为主,则社会的稳定性必然常受挑战。政策治国的方式是靠会议、靠文件,靠讲话。这对高度同质化的社会来说不失其效果,但是它不能适应市场条件下的利益多元化这一现实,它会阻滞深层面的制度创新,不能走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和朝令夕改、效率低下的困境。
3、在公共治理所应遵循的价值观上,要从“效率”价值转向“公正”价值。改革是一个利益重组过程,当前的严重社会不公,已经显现出吞噬改革成果的危险,不利于长治久安局面的形成。必须通过调整公共治理的价值序列来加以改善。公正是制度的基本价值,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中国的社会发展目标,除了民主、富强、文明、和谐之外,还应增加一个:“正义”,即我们所致力于建设的社会应是一个“正义社会”。
4、从政府的治理模式上,要从“管制型”向“自治型”转变。政府权威不可或缺,但权力并非越大越好,否则会累积执政党的政治风险。要限制国家决策的范围和深度。必须高度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恢复社会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
(作者为山东大学校长)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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