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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库>>法律

强化网络文化的法律规制

李文明  吕福玉  2012年01月05日16:08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我国党和政府所大力维护的公民自由权利,不是抽象的自由观念,而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保障他人权利为前提的自由。随着网络技术问题、网络伦理问题、网络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冲击等问题日益突出,对网络加强管理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自由,必须强化对网络传播的管理,并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制度现状:网络相关法律缺失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网络的相关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但是,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缺失。网络立法是网络社会所必需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网络无序时,就需要法律介入。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但是,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立法层次低,部门规章多,缺少上位法,现有法律资源的网上延伸不够,网络立法还不能适应网络发展形势的需要。

  首先,我国的立法,过于强调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忽视对网络相关主体权利的保护。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社会控制过度,就会牺牲个人的利益、减少个人的自由,这与网络的“天性”相违背;而社会控制过弱,则要牺牲社会的利益,导致网络空间紊乱和失序。因此,要避免社会失控和社会过控,就必须把握控制的力度、掌握适度原则。有鉴于此,要建设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法规及有效防止有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的管理机制,就要制定通过信息网络实现政务公开和拓宽公民参政议政渠道的法律法规,制定通过信息网络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等法律法规。

  其次,我国的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整体协调性。从一些调查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对网络的规制,散见于各类法规和部门规章,甚至还大量出现在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这就极易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法律尺度:确保平等共享与预防网络犯罪

  网络社会,从根本上是人与人关系的体现。网络文化的规范,必然要恪守法律底线。

  在网络空间中,赤裸裸的网络色情、花样翻新的网络诈骗、暗潮汹涌的网络赌博、层出不穷的电脑病毒、无孔不入的网络黑客,还有防不胜防的诽谤、谣言等日益泛滥,亟需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强制性规范。

  一方面,“共享”,不能变为侵害和剥夺。当前,平等共享,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约定俗成的基本规则和网民的基本权利。然而,网上的一些恶性行为利用病毒的传播和黑客技术等手段,严重破坏了这一基本规则,侵害了网民的基本权益。建立法律尺度的关键是保护“共享”的基本规则,保证他人“共享”网络资源的权利不被侵犯,打击偷窃、掠夺、截取、占有他人的既得利益和成果的行为。

  另一方面,不能以网络作为工具触及法律,成为犯罪的一部分。网络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色情、网上盗版、肆意诽谤等网络犯罪,甚至还形成了制造木马、传播木马、盗窃账户信息、第三方平台销赃、洗钱等分工明确的黑色产业链。用法律的尺度规范网络文化,就是要以强制性的规约告诉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哪些是基本的规则,哪些是自由的空间,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绝对禁止。

  网络法律及国家政策是保护网络安全、预防犯罪倾向和犯罪实践的有效措施,只有通过立法并建立管理制度,我们才能预防、抵制、减少网上犯罪和网络色情及其网络垃圾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才能维护网络公民权益不被侵犯,步入依法治网的良性发展轨道。

  美国的做法有两点具体内容值得借鉴,一是明确的分级制度,不管是对于黄色信息还是网络游戏,都有一个分级的问题,这便于实际执法中对违法信息内容和游戏的识别鉴定;二是对违规网站和经营者、有网络性犯罪污点的人纳入黑名单全国公布,对不法分子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

  法律规制:保障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主导性路径

  国外的经验和我们的实践表明,法律是刚性手段,又是其他管理手段的基础和支撑。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必须将法律、法规覆盖到网络所到之处,涉及网络运行的全过程,做到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鉴于网络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未知领域较多,立法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先政策后法规,先法规后法律,先地方立法后全国立法,使立法有一个从小到大、从地方到中央、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另外,也可以采取急需先立、重点先立、预防苗头性问题先立、借鉴别人成功的做法先立、国际通行做法先立等做法。当前,亟需加快基础性立法工作,对网络内容、网络娱乐、网络游戏的分级以及对网上色情暴力等问题进行立法。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出一个立法规划,排出时间表,逐步加以实施。

  对网络文化加以法律规制,引导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展开:

  1.完善国家管理网络主体制度,发挥其在网络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国家管理主体,是进行社会活动的实体组织,包括政府和各行政部门,在社会活动中主要起着管理性、领导性的主导作用。

  在网络社会中,国家管理主体仍然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其职权,主要是一种以间接调整为主的单向性、层次性、隶属性的管理权。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是,数字化社会的创新国家管理主体,也需要新的行为模式。传统的控制型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因此,应促进国家管理主体的职能转变,有效发挥其主导作用。

  2.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发挥用户在网络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用户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主体。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应该与在现实空间里承担的责任相类似。因而,有效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是当前法律规制的重点。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普法教育、维持司法权威等方式。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无论是在现实社会中,还是虚拟社会的互联网上,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及社会组织的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用户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言论,造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要求建立BBS 用户登记制度,显然是为了便于确定BBS信息提供者,从而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3.促进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形成,发挥其在网络文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一个阶层,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发挥中介作用。社会中间层,具有中介性、公益性、民间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自律型和中介服务型组织。

  在网络社会中,我们也应该重视这样一些民间组织的作用。因为,它们对于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从实践层面来看,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规范网络信息管理方面,都十分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的作用。在网络的建设、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规范网络行为特有的协议、规则、规范和礼仪等。

  在这方面,可以参照韩国、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如韩国的“信息通信委员会”,对于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以及危害青少年的不良信息等,起到了很好的抵制作用。

  另外,相对于与其他主体类似的民间组织,在技术方面也更具有专业性。促进这些社会中间层的形成,可以为网络社会的健康、和谐成长提供一个架构支撑。

  4.建立互联网信息评议评价制度,促进绿色网络文化建设

  相对于之前的互联网管理制度,互联网信息身份与评议、评价制度,有其可取之处。它融合互联网信息的提供方、接受方、管理方为一体,通过合议方式来确认哪些信息是不健康的,从而给网民和网站等被管理方以充分的知情权和裁判权,使得互联网管理更为科学,监督更加民主,也更易于为网民所接受。评议、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将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可以在管理部门的强制他律中加入行业自律,以促使网站进行道德反思,并接受他人监督。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就较好地发挥了专业评议的作用。

  由于交易环境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更容易出现欺诈行为,交易主体之间也很难产生信任,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非常严重。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更易产生疑虑。建立网上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从事消费类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防止商业机构否认交易、怠于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阿里巴巴所提供的“诚信保障服务”,就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由此可见,互联网信息评议评价制度的建立,对营造绿色的网络文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的网络法律,使得司法部门对新的侵权诉讼和犯罪处罚缺乏必要的、及时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网络法制建设的重视可以说明,党和政府有决心为网络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网络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不断健全的法律法规,将有效地规范我国公民网上行为,对公民网络道德伦理的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四川理工学院)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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