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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妇女的家产继承权问题

——《中国古代妇女的家产继承权问题》成果简介

  2011年12月26日16:03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河北师范大学邢铁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妇女的家产继承权问题》(项目批准号为07BZS046),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高楠、张彦洁。

  这项成果属于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中的一个具体问题,是在有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同时也是对我们以往研究内容的整合、补充和提升。

  为了克服以往概念化理解问题和由于批判封建礼教的需要而估计偏低的失误,争取对问题有一个真实的认识,这项成果的考察不再关注地位升降之类的抽象判断,也不再笼统地评论妇女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而是以“还原”为主要目的,从家产继承这个特定的角度切入,考察古代妇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的具体状况。

  一、主要内容

  在家产的传继方式上,古今中外都以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并且大都是以男子为主,因为只把男子单系认定为传宗接代者了。这是各民族的共同观念和习俗,但其中有一个重要区别,即西欧、日本和韩国是由诸子中的一个人继承,余子无份,是为“长子(家督)继承制”;我国古代则是由诸子均分,称为“诸子平均析产方式”,这是我国传统的家产继承制度的基本特征和主干方式。所谓主干方式,就是说,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只是限制、不是完全排除女子继承家产的权利,也给女子继承家产留下了一些机会和方式。当然,妇女的家产继承方式只是这个主干方式的补充形式。

  这项成果的主体内容,除前言和结语,分为两部分:

  上篇是女儿在娘家继承家产的情况,包括有子嗣之家女儿继承权问题的分析、无子嗣之家的女儿招赘婿方式(赘婿的种类、家产权益和赘婿在女方家庭中的地位)、隔代母系继替、立嗣外甥外孙、获取陪嫁奁产的间接方式(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奁产种类和特性)。在这部分的考察中,强调了女儿在娘家继承家产的间接性特征。

  下篇是妻妾(寡妇)在婆家继管家产的情况,包括寡妇继管家产的方式(对亡夫家产的继承和管理、守节继管的情况、寡妇的立嗣决定权和改嫁时携带奁产的问题)、寡妇在婆家招接脚夫、寡妇继产承户的生存处境(亡夫亲兄弟的挤兑、舅权的帮助、婆家对孤儿寡母的关照)、从庶生子地位看妾婢的家产权利(先秦到金元明清时期庶生子继承权的反复与妾婢的身份变化)。在这部分的考察中,注意到了继承家产过程中的“名”与“实”的问题,力图通过“特例”看到当时的“通常”情况。

  这项成果研究的初步结论是:我国古代家产继承方式中的男子单系继承并不是绝对的,只是“单系偏重”,也给女子留下了一些继承家产的机会。抽象一下似可以这样表述: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只是限制而不是排除妇女的家产继承权,妇女的家产继承权虽然不像希望享有的那样多,但也不像习惯所认为的那样少。

  二、基本思路和主要观点

  其一,注重事实和习俗。现代意义上的家产继承“权”是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古代的实际社会生活中称为家产继承“方式”,主要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人们习惯遵循的“礼”,不可能全部体现在“法”上。决定家产继承方式的不只是社会性的需要,还有人伦感情的因素。因此,不能仅仅以找到法令条文依据的才认定为权力,应该把实际存在的由各种因素引起的各种机会、方式和习俗都视为继承权的体现。同时,在具体考察中不宜与男子继产权作直接比较,需要注意妇女继产不像男子那样只能继承父母家的家产,而是可以同时继承娘家和婆家的家产;不像男子那样直接继承或析分,而是以间接继承方式为主,这样才能对妇女的家产继承权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其二,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但主要运用历史学的方法进行研究。社会学注重对人际关系和功能的认识;人类学注重人自身的进化和习俗行为的理解;法制学注重相关法律条文的演变和执行过程;历史学则注重考察历史上的具体情况。在考察家庭史方面的问题时,过分强调社会学、人类学、法制学中的任何一种方法都会产生偏差。在处理好这三者关系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处理好它们与“性别史”的关系问题。这项成果以妇女的家产继承权为研究对象,必然涉及到性别史(女性史)的理论和方法。近年来新兴的性别史研究,也主要是研究历史上的妇女问题。有关论著公开强调,研究历史上的妇女问题,不能再像以往那样让女性(包括研究对象和研究者)处在“失语者”的地位,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其实,没有必要矫枉过正,在这项成果的研究中,我们还是用传统的史学研究的路子来进行研究的。

  其三,关于资料的处理原则。这项成果的资料有其特殊性:唐代以前的有关记载极少,宋代以后开始增多,但仍然很零散。正史中的相关资料过于笼统;“律”中的有关条文主要从消极方面限制,内容不连贯;“令”的正面规定也很简略;文集笔记应该是这类资料的主要来源,数量过大而且没有索引,短时间内很难全面翻阅。实际支撑这项研究的资料主要是出土文书、墓志和案例。这三类资料又存在地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唐代敦煌文书是西北地区的;明清时期的民间文书主要是东南地区的;其他地区实际上很少。另外,这些资料还有内容上的偏颇,如墓志记载的都是赞颂美德的“好人好事”,案例中出现的又全是打官司争家产的“坏人坏事”…… 这便存在一个对这些史料如何准确解读、尤其是如何从特例中看出“通常情况”的问题。做到这些有很大的难度,我们在考察中一直注意这个问题。

  其四,客观地历史地认识“男女平等继承权”的问题。在传统的婚姻制度下,各个家庭中男子不动女子动,兄弟与姐妹不可能同时平等地继承父母的家产,否则田宅之类的不动产将无法析分和搬动。只要传统婚姻制度和家庭结构不变,男女的平等家产继承权就只能是一种缺乏可操作性的愿望。我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早就明文规定了男女的平等继承权,直到现在也没有多少女同胞走出传统,真的去和她的娘家兄弟分家,就说明这一点。西方近代的“男女平等”继承是指的权力平等,可以由儿子继承,也可以由女儿继承,不是让所有的儿子和女儿平均析分。权力的平等和数量的平均是有区别的。

  其五,对我国古代所有制形式问题的补充。从包括这项成果的考察对象在内的家产继承方式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既不是所谓的国家所有制,也不是近代西欧式的个人私有制,而是一种以家庭为基本物权单位、以诸子“共有”为实质内容的所有制形式;中国古代财产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特征是只有家庭的财产,任何个人都没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过去学术界主要是从国家权力对于个人财产的侵犯来说明我国古代绝对私有权的缺失,从家产继承方式的角度继续思考这个问题,可以为进一步认识中国古代私人财产权的属性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认识空间。

  三、学术价值的估计

  这项成果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入手,考察我国古代妇女的家产继承权问题。这是把中国古代经济史的研究视角由“国计”转向“民生”,把研究的内容从土地赋税制度、租佃关系转向平民百姓的日常经济生活史的尝试。我们一直认为,我们的史学研究包括经济史研究,对人的活动注意不够,本来是对人的行为的研究却成了对人自身之外的事件的研究。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是人不是物,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人自身的进步,不能主次颠倒,让人从属于经济活动。我们要从家庭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问题。

  从学术积累的角度来看,这项成果的考察有两个方面的具体收获:

  一是第一次勾勒出了我国古代妇女家产继承方式的整体框架,内容考察的不只是古代,实际上也包括了近现代。这就克服了以往的断代研究带来的认识上的局限性,因为家产继承方式是在民间日常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受朝代更替的影响不大,不宜像土地赋税制度那样分朝代来考察。

  二是纠正以往特殊历史背景下由于批判封建礼教的需要而估计偏低的失误,以及概念化理解问题、从文学作品的角度认识问题的偏差,借助大量日常生活中经意和不经意的记载,尽可能具体、真实地判断古代妇女在家产继承过程中的状况,展现了我国古代妇女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真实情况。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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