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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成果简介

  2012年03月09日15:58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河南师范大学黄进才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8BFX050),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李宏、黄延廷、王鹏祥、杨红朝、胡泓、陈党、马淑明。

  农民工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先行者,又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也是被社会利益边缘化的弱势群体;既是9亿农民中的开放搞活、勤劳致富的流动性群体,又是城乡协调发展的亲身实践者和第一见证人,还是城市化建设中的自由劳动者之一。据统计,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多达2.1亿,占产业工人总数的60%左右。农民工这一庞大群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民工合法权利的双重特殊性内在地决定了开展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这项研究成果主要解决了“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为什么对农民工权利进行法律保护”以及“怎样对农民工权利进行法律保护”三个问题。

  一、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我国农民工权利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基本空白阶段(1949年--1978年);农民工权利差别保护阶段(1979年--1994);农民工权利全面保护阶段 (1995年--至今)。但是,当前,我国农民工权利保护仍存在着民主政治权利被漠视、劳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就业权不平等、社会保障权缺乏、文化教育权得不到保障、人身权利受到执法侵害等诸多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观念上缺失平等法治理念。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没有形成西方平等、民主的法治文化,人治是主流,等级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平等法治理念缺失的传统文化及其强大的惯性不能不说是导致农民工权利缺损的重要原因。

  2.二元体制所致。我国的社会结构是典型的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在这种制度之下,农民即使能够离开农村到城市从事“非农化”的职业,但其身份依然被规定为农民。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及作为其背后支撑的诸多制度给农民工流动造成了极大的体制性障碍。

  3.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劳动法》缺少针对农民工权利特点的具体规定,《工会法》现有的制度设置也未给农民工提供组织化的空间。当然,除了立法原因之外,还有法律实施上的原因。

  二、为什么对农民工权利进行法律保护

  为什么对农民工权利进行法律保护,也即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作为一种理论上的证成,我们应该为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寻求一种共识性的价值信念。我们认为,人权、自由、公平、正义、和谐是价值体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价值,自然应成为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基础。

  三、怎样对农民工权利进行法律保护

  1.关于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体系的对策

  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应当树立平等与社会正义理念,坚持基本人权优于一般人权、“生”的权利优于其他权利的基本原则,构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工会维权在内的全方位的、立体化的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体系。

  其一,立法保护--加快户籍制度等制度创新。将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制定新的《户口登记法》;修改《选举法》;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制定《农民工权利保护法》。以户籍制度改革为起点,将立法保护作为构建整套法律体系的基础。

  其二,执法保护--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政府对农民工权利保护的责任;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执法保护是重点。

  其三,司法保护--健全司法救济机制。设立专事劳动审判法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保护是后盾。

  其四,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以国家保护为主体,社会组织保护为辅助。

  2.关于健全多主体参与的、多层次的农民工法律保护机制的对策

  健全我国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机制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围绕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执法监督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司法救济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这五个方面,通过不断完善机构设置和加快制度建设,为农民工权益提供一个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

  其一,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拓宽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多渠道、多途径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强化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

  其二,执法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机构地位,确保监督权威;调整监督重心,强化过程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化,外部监督规范化。

  其三,法律援助机制。建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建立农民工的专业律师服务机制。

  其四,司法救济机制。改革诉讼程序,方便农民工诉讼;建立和完善诉讼费用减免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

  其五,分类分层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将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而流动性和临时性的农民工则根据工伤保险优先、医疗保险制度随后、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跟进的设计思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权利保护法》的立法建议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权利保护法》,直接涉及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鲜少且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与各种规章之中。鉴于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系统的《农民工权利保护法》,为农民工提供制度上的刚性的保护。《农民工权利保护法》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明确规定:

  其一,政治权利。农民工进城务工应依法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不得在就业工种、项目和审批程序方面加以歧视;各级人大、政协组织、企业职代会和工会委员会都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使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

  其二,结社自由。农民工应依法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其三,迁徙自由。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其四,土地权益。国家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其依法实施的流转活动,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其五,劳动权益。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应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凡是用工务工,一律签订合同的用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保障和支付监督制度,严禁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从严惩处。

  其六,社会权益。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义务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纳入预算与城市公共服务范围中;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国家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城市公办学校应当同等对待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应当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国家采取多种渠道,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国家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办法,鼓励农民工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实行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其七,其他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其他合法权益。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农民工。

  其八,保障机制。国务院成立农民工进城务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保护农民工利益;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工会等群众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和地区间合作工作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务工人员投诉举报机制,对侵害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保障机制。

  其九,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等责任主体,实施何种违法行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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