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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

——《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成果简介

  2011年10月18日16:09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大连海事大学韩立新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6CFX019),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初北平、朱作贤、郭萍、王欣、于诗卉、袁绍春、李红玉。

  一、选题意义和价值

  海商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我国它又是一门年轻的学科。总的来看,我国海商法研究的理论性较为薄弱,特别是对作为侵权特别法的海上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显得更加不足。加之,海上侵权行为种类繁多,各自法律渊源分散、相互独立,并未形成一部统一的海上侵权行为法。因此,从学术价值上看,这项研究成果不仅扩大了海商法学科的研究视野,丰富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成果,而且对我国海上侵权行为法律体系的确立乃至海商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也将起到促进作用。从社会价值上看,这项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正确解释各种海上侵权法律制度,解决实践中海上人身伤亡、海洋污染、船舶碰撞与触碰领域一些由来已久的难题,而且可以为国家立法、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提供依据。

  二、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因海上侵权行为类型较多,这项研究成果只选取了三种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进行研究,在篇章结构上包括四编内容和两个立法建议案。各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编 海上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研究

  本编包括四章,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对海上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1.海上侵权行为的界定与阐释。海上侵权行为即“发生于海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以及港口区域,在海上运输、海上生产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第一,海上侵权行为包括但并不限于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其涵盖船舶侵权但不限于船舶侵权。第二,海上侵权行为地域要求是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以及港口区域。”第三,海上侵权行为的属性要求其“与海上运输、海上生产及相关作业的特殊性质与特殊风险密切相关”。

  2.海上侵权行为法的性质与基本特征。其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特别法;具有渊源分散、相互独立,国际统一化程度高,海上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细致,法律规范详尽,损害赔偿机制具有特殊性(如赔偿责任的有限性、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责任基金的补偿性)等特征。

  3.海上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对航运业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行业进行适当保护的原则;对人的生命价值进行优先保护的原则;对海洋环境进行特别保护的原则。

  4.海上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及其发展趋势。因海上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体现出不同的归责原则,而且严格责任原则在海上侵权法中的地位被大大加强,有扩大适用趋势。

  第二编 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研究(一):船舶碰撞与触碰

  本编包括五章,主要内容有:首先,从自然意义和法律意义角度对船舶间接碰撞做了详细阐释。其次,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中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做了比较研究,论证了近因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中适用的可能性。第三,针对船舶碰撞责任划分的复杂特性,特别论述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过错认定方面的具体应用,总结了国内外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形成的划分碰撞责任的具体方法。第四,论述了海上保险法中“船舶碰撞”与船舶碰撞法中的“船舶碰撞”的差异,论证了现行中国船舶保险条款下,当一方援引责任限制时适用“单一责任原则”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不完全的交叉责任原则”适用的新观点。第五,对于碰撞责任主体,结合物件侵权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提出将船舶碰撞和触碰侵权作为单独的侵权类型进行研究和规定;提出以实际控制人作为责任主体的判断基准,并指出船舶转让或光租后原船主与未经登记的新船主或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性。

  第三编 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研究(二):海洋污染

  1.把“海洋污染损害”定义为“因从事海上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而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海水使用质量等的损害和为了防止或者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的损害。”

  2.通过详细讨论陆源污染、工程建设项目污染、倾倒废弃物污染、船舶及有关作业污染和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污染五种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外立法现状,认为海洋污染民事责任公约只能在涉外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

  3.结合国际上海洋污染损害赔偿严格责任和免责的规定,提出了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免责事项的完善建议。

  4.逐一分析了五种不同污染源造成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如船舶油污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主体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碰撞单船污染时,由造成污染船舶所有人单方承担责任。在污染船不能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污染受害人可以按照过失比例向有过失的非污染船舶所有人索赔该船的过失比例部分,但后者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海上倾倒废弃物的疏浚单位或实施倾倒作业的单位对倾倒废弃物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两种或两种以上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污染损害且污染损害后果不可分的,所有污染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确定不同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及造成损害程度的,各污染人根据各自排污行为致害程度的大小,按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5.提出了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三个要件:海洋污染行为、污染损害事实、污染损害与海洋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重点论述了我国海洋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养殖户主体资格和养殖物损失的认定、强制清污费的性质及数额认定、海洋环境损害的认定等。

  6.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提出了构建我国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设想:对于船舶污染以吨位制规定责任限额,对陆源污染、工程污染等可以按照事故规定责任限额。

  7.主张我国应设立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提出了基金制度的具体构建方式。

  8.主张建立海洋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障制度,提出了有关立法模式选择以及直诉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理论基础、应注意解决的问题。在综合各章具体研究成果基础上,最后起草了“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法建议案”。

  第四编 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研究(三):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1.首先把海上人身伤亡类型化,按其法律关系分为海上侵权行为、海上合同行为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海上人身伤亡三大类,以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针对立法现状,指出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有关立法存在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体系化、未明确界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救济的范围、内外有别的差别性规定以及对海上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未作明确规定等问题。

  2.对于各类具体海上人身伤亡的归责原则,总结出在海上侵权或其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严格责任为例外;在海上合同关系下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但是在一些领域,例如旅客运输中,还有待时机成熟,方能最终像其他方式运输一样实现严格责任。

  3.对复杂和争议较多的旅客及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竞合进行了深入研究,借鉴《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相关规定,建议对旅客、船员等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适用统一的责任限制的规定。

  4.提出了认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方法和依据。

  5.将海上人身伤亡分为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三种情况,分别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范围和具体可行的计算方法,填补了《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未规定具体赔偿计算方法的不足。并且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我国非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6.提出了确定海上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认为与医疗费用挂钩的方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易于操作,简单方便。并建议受伤不能完全恢复、受伤完全不能恢复、植物人三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或倍数计算;对于死亡情况,而应直接规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允许法官根据实际案情,在上述限额范围内自由裁量。

  7.分别研究了海上人身伤亡责任人赔偿责任与人身保险赔偿、船东互保协会保险赔偿、旅客运输责任保险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和国家基金赔偿的关系。

  8.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在我国法为准据法的情况下,分析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或履行雇佣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亡和外派船员发生人身伤亡的特殊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情况和相互关系加以明确,以维护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统一和权威。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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