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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论证博弈的逻辑

――《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法律论证研究》成果简介

  2011年05月10日17:09  

  中山大学熊明辉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法律论证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6BZX049),最终成果为专著《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课题组成员有:罗仕国、张玫瑰、吴晓静、周蔚、卢俐利。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而实现司法公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那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呢?这正是这项成果的研究目标。

  一、诉讼论证概念及其思想渊源

  诉讼论证思想研究有着相当古老的根源,可直接追溯到古希腊的智者。他们是天生的法律人。“半费之讼”悖论就与智者代表人物之一普罗塔哥拉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9%AE%E7%BD%97%E5%A1%94%E5%93%A5%E6%8B%89&action=edit>有关。法庭论辩就被认为是逻辑学、论辩术和修辞学产生的两大动因之一(另一个动因是公共演讲)。在刑事案件中,审方能剥夺被告的自由甚至生命;在民事案件中,审方能取走一方的大笔钱财、小孩的监护权等等;宪法决议常常会影响所有公民甚至那些从未上过法庭的人的基本权利。法庭裁判或宪法决定的理性根基是什么呢?那是因为审方接受了特定法律论证而排斥了另一些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概念首先是作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被提出来。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中叶。1951年克卢格的《法律逻辑》(德文版)一书的出版是法律逻辑正式形成的标志。克卢格所说的“逻辑”是与亚里士多德逻辑相比照的由弗雷格、罗素、怀特海、卡尔纳普等人提出的现代形式逻辑。虽然克卢格把法律逻辑看作是形式逻辑(实际上仅仅限于一阶谓词逻辑)在法律科学中的应用,但他在讨论法律领域中的证明技巧时似乎又认为逻辑有一个语用维度,因而被认为是一种伪形式主义立场。因此,作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一开始就不是纯形式的,即不是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简单的直接运用。

  很明显,克卢格所关心的法律论证概念的外延是很宽泛的,不仅包括法庭论辩中的论证,而且包括立法过程、执法过程中的论证。我们所说的诉讼论证实际上就是指法庭论辩中的法律论证。不过,法庭论辩过程并不等于司法过程。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过程仅是从审方——法官角度来说的,而法庭论辩则还需要从诉讼博弈参与者起方或应方来考虑。法庭论辩强调的是起、应双方的论证博弈,而司法过程强调的是审方的法庭裁判。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传统法律论证理论家们所关心的主要对象是审方的裁判论证,而我们所说的诉讼论证则是包含了起方论证、应方论证和审方论证。因此,从广义角度来讲,这三者都应当属于诉讼论证甚至法律论证的范畴。

  传统法律论证理论及其逻辑基础

  法律三段论已成传统法律论证理论家普遍认可的法律论证基本模式,其逻辑基础到底是直言三段论、假言三段论还是整个演绎逻辑呢?或许法哲学家持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法律三段论的逻辑基础应当从形式演绎逻辑那里寻找,这似乎已被法律论证理论研究者们形成了一种共识。

  然而,法律三段论模式早在二十世纪中叶就受到了来自图尔敏的挑战。1958年,图尔敏提出,对于论证可靠性来讲,逻辑意义上的形式有效性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结合司法过程中论证的特殊性,图尔敏提出了一个不同于“前提-结论”式的论证结构模型,即当今著名的图尔敏模型:给定证据事实D,既然依据W有B作为支持,因此,带量词的主张C成立,除非存在特定的反驳使得这个推理不成立。图尔敏甚至认为,论证与法律论证(实际上是诉讼论证)极其相似,因而,逻辑可以被看作是概括化的法学。法律三段论模式还受到了来自佩雷尔曼和奥尔布莱希特-蒂特卡的挑战。1948年佩雷尔曼和奥尔布莱希特-蒂特卡开始研究非形式论证的逻辑,沿着弗雷格研究数学的综合方案,广泛收集了学术、职业、宗教以及通俗等材料,并企图把弗雷格理论应用到这些领域,从而为价值判断进行逻辑辩护。然而,他们却得出了一个不想要的结论:价值判断不可能得到证成,所有价值在逻辑上都是武断的。他们猜想主导非形式论证的理性可能来自修辞理论的原则,特别是听众的考虑与价值,这不是一种形式逻辑的,而是一种非形式逻辑(non-formal logic)。一个意外收获是:他们重新发现了希腊罗马式的论辩传统,并于1958年用法文出版了他们的迄今有较大影响的著作《新修辞学》。

  围绕法律论证中审方论证的合理性,法律逻辑学家、法律推理专家以及法律论证理论家们在法律三段论框架基础上构建了许多框架,企图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辩护。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可以把这类框架统称为“基于形式逻辑的框架”。不过,他们的框架已不再是像克卢格所设想的那种纯形式框架,而是公开引入了关于法律三段论前提可接受性的二阶证成理论、外部证成理论、解释证成或转换证成理论。然而,法律三段论框架及其扩充有两个共同缺陷:其一,诉讼论证还是被看作一个静态的作为结果的论证,而忽视了诉讼论证的动态性、交互性、(多)主体性、目的性、开放性和可废止性,即作为过程的论证和作为程序的论证;其二,他们关注的重心是法律裁判的论证问题,即只考虑审方论证,而并未考虑到起方论证或应方论证。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些论证理论比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论证理论都还落后,因为它们关注的对象仅仅是握有裁判权的审方,而忽略了在诉讼博弈中处于弱势的起方或应方。

  非形式逻辑视野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以图尔敏模型和佩雷尔曼新修辞框架为代表的论辩-修辞框架也是当代诉讼论证理论领域一个有着重要影响力的框架。在这类框架中,诉讼论证首先被置于论辩框架下,然后从(目标)听众接受角度来进行分析评价论证。传统上人们常常把论辩框架与修辞框架分开来加以讨论,但实际上要把修辞框架与论辩框架严格分开是不可能的。或许正是这个原因,亚里士多德才把修辞学看成是论辩术的对应物。

  形式论辩框架是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者们提出的。他们企图将基于形式逻辑的框架和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框架整合在一起,建构相应的诉讼论证人工智能逻辑模型,然后在计算机程序上来实现。这类框架的逻辑基础直接来源于形式论辩术。1961年德国的洛仑岑指导其博士生洛仑兹完成了博士论文《算法与逻辑博弈》(Arithmetik und Logik als Spiele),提出了一个用形式化方法来刻画对话博弈的框架――对话逻辑(dialogue logic)。他们的理论框架被发展成为欧洲哲学有较大影响的爱尔朗根学派。1970年,澳大利亚的汉布林在《谬误》一书给出了一个与对话逻辑类似的用形式化方法刻画论辩的理论框架――形式论辩术(formal dialectic),而且他的这一框架被英语国家的学者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用形式化方法来处理对话博弈的框架。基于形式逻辑的法律三段论框架已经很好地处理了案件事实前提、法律规则前提和法律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根据这一框架,只有“法律规则+案件事实=>法律结论”的论证形式演绎有效,该论证的前提才给结论提供了充分支持。但是,诉讼论证具有动态性、交互性、目的性、(多)主体性、开放性、可废止性等特征。法律三段论框架显然没有刻画出诉讼论证的这些特征。而论辩-修辞框架恰好可以部分地弥补法律三段论框架的不足。根据论辩框架,诉讼论证的动态性、交互性、目的性、(多)主体性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刻画;根据修辞框架,诉讼论证的目的性也得到了充分展示。

  基于广义非形式逻辑的诉讼论证博弈

  然而,一方面,无论是基于形式逻辑的框架、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框架还是基于非单调逻辑的形式论辩框架,他们的共同缺陷是忽视起方论证和应方论证。所有这些框架只告诉了审方应当如何裁决,而没有告诉起、应双方如何进行论证博弈。另一方面,起方论证和应方论证不仅是诉讼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审方进行裁判的根本依据。事实上,在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程度较高的社会里,应该关注起方论证和应方论证。不仅如此,审方不能仅仅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还要充当论证博弈者的角色,否则,法律理性和公正只能依靠审方的良心和能力来维系了。因此,诉讼论证研究不仅必须考虑到其动态性、交互性、目的性、(多)主体性、开放性、可废止性等特征,还必须考虑到起方论证和应方论证,并把审方作为诉讼博弈的博弈方。课题组寻找了一个诉讼论证的研究视角,把诉讼论证的形式逻辑框架、非形式逻辑框架和形式论辩框架中关于诉讼论证的基本思想整合起来,从而为现实法律诉讼中起、应、审三方如何进行诉讼博弈提供逻辑框架。在框架中,诉讼博弈被视为是一个起、应、审三方两两之间进行的论证博弈,因而,起方论证和应方论证都被纳入诉讼论证之列。这个框架是建立在形式逻辑框架、非形式逻辑框架、非单调逻辑框架和语用论辩框架基础之上的。一方面,它能解决以往框架所能解决的所有问题;另一方面,它还能解决以往框架所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

(责编: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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