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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利的哲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成果简介

  2011年05月10日17:06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高兆明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项目批准号:09FZX002),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该成果力图在准确、全面、系统把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理论内容、思想精髓的基础上,通过对话、诘问、反思,澄清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等一系列相关基础理论问题。

  该成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理论观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自由及其定在”为灵魂通透把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及其定在是《法哲学原理》全部奥秘与精髓所在。抽象法是关于社会一般平等自由人格的抽象法权规定,道德是关于个体内在精神世界的“主观意志的法”,伦理是关于人的客观世界的法。法权人格的一般人格自由,主观精神自由,客观生活关系及其秩序自由,构成自由及其实现的逻辑过程。

  第二,以自由权利为核心,以法权人格、道德精神、伦理秩序为环节,完整阐释《法哲学原理》所要回答的人的自由生活及其实现问题。

  在黑格尔看来,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的外部定在首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通过占有、使用、转让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让通过契约实现。契约关系是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契约使个别意志上升为共同意志。抽象法权人格阶段的自由权利,由于其抽象性而缺失主体性与现实性。

  道德阶段则有了主体与主体自由精神。作为自由意志内在定在的道德,具有实践、行动、做等“转化为直接定在的活动”的倾向。道德作为“能行动的意志”有两个内在规定性:其一,道德的实践、行动、做之特质。道德不是纯粹的主观精神,道德是要见之于客观、行为、定在的自由意志。其二,目的、手段、途径、结果均是道德的内在环节。不能游离于手段、途径之外空泛地谈论道德,也不能离开结果空泛地谈论善良意志。

  主体的自由意志以善为规定,以良心为最高形式。作为“主观意志的法”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是法与福利的统一。“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的义务一般内容,只有经过“特殊化的规定”,才能避免沦为“为义务而义务”的“空虚的形式主义”。良心是主体的“绝对自我确信”。在良心的纯粹自我确信中,善恶同源。道德的主观性须以伦理为内容。美德是个人在“伦理上的造诣”。美德在伦理实体中养成。伦理性的规定成为人的“性格中的固定要素 ”、成为性格中的“习惯”的过程,即为人的“第二天性”的形成过程。

  伦理作为“活的善”是一种自由的社会生活及其秩序。“伦理实体”作为“客观世界”的“公共生活”、“实践世界”,是“社会生活”、“实践世界”的共同体;它是多个环节、多种样式构成的统一体。黑格尔通过作为伦理三个环节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事实上论述了社会生活、实践世界的三种历史形态。家庭是以血亲情感为基础的自然统一体,市民社会是独立个体通过共同需要结合在一起的合作社会,国家则是自由权利普遍实现的理性共同体。家庭是“直接”、“自然”的伦理实体,“以爱为其规定”。市民社会以独立个体及其契约交换为基础。市民社会有两原则:个人利益的“特殊性”原则,与互惠的形式“普遍性”原则。在市民社会中,人的主观利己心通过为他人提供满足需要的方式实现。私人交换正义的实现,须有现代国家这一作为普遍物的公共权力的存在。只有在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国家中,自由才能真实、普遍实现。

  第三,揭示了黑格尔国家思想中所包含的启蒙、革命性因素。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一生命有机体。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国家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整体与部分的有机统一。个人既是国家的手段,也是国家的目的;整体为部分而存在,部分亦为整体而存在。其二,个体具有自主生命力,是独立、自主的生命体;由这种具有自主生命力的个体所组成的国家是生命有机体。其三,私利与公益在国家中统一。在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国家中,个体追求自利有益公利。

  现代国家是“成熟的”国家,它有两个基本特质:独立个体及其自由,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现代国家是公民的国家:一方面,“国家的目的”是“公民的幸福”;另一方面,国家是公民个人满足自身目的性追求的“中介”物。国家政治制度是由诸多“分立”权力所构成的有机体,国家权力“分立”是为了“保障”“公共自由”。国家制度的具体形成有其“历史制约性”。

  现代国家行政是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国家行政的目的是在“特殊权利中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把特殊权利归入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之内”。国家行政具有普遍性品格。行政官吏的最基本职业要求是“克尽职守”。预防与克服官吏滥用公共权力及腐败,有两个基本渠道:官吏吏德操守的培养,权力之间的监督。权力间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组织内部的,以及来自社会的。

  在黑格尔看来,人类文明史是一个走向自由的目的性演进过程。从最初的“一个人”的自由,到“少数”人的自由,再到“全体”人的自由,构成了这个历史进程的具体经历与演进方向。

  该成果的特色主要是:1、现代性理性反思与启蒙视角上的把握,揭示《法哲学原理》中关于现代性价值精神与社会正义秩序的深刻启蒙思想内容。2、根据已有成果深入挖掘。在厘清黑格尔本人思想内容及其逻辑线索的基础上,深入黑格尔的思想过程,揭示其所包含的真实丰富内容。3、循(文本章节)序而进的形式。遵循文本的叙述次序,把握文本。

  该成果的创新主要在于:1、以“自由及其定在”把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并以“法权人格”、“道德精神”与“伦理秩序”作为自由精神展开的三个内在环节。2、在方法论上,基于启蒙的立场理解《法哲学原理》的基本思想内容,并从中读出革命性,为理解现代性社会提供一种有益的理解资源。3、在思想观点上,不仅对当下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做了澄明,而且还通过诠释揭示:一个和谐、正义的现代化社会,是法权人格、主体美德精神、正义秩序统一的社会。正义的伦理秩序既为个体自由意志美德规定了现实内容,亦是个体自由意志现实活动的呈现。

(责编: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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