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项目查询   专家查询   网站地图   重大项目要览   管理规章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设为首页   

成果选介>>年度项目成果>>马列·社科

公平分配的实现机制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公平分配问题研究》成果简介

  2011年04月21日14:47  来源:www.npopss-cn.gov.cn

  中共中央党校青连斌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公平分配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5BKS019),最终成果为专著《公平分配的实现机制》。课题组成员有:曹建华、张建新、许斌、吕柯、聂洪辉、周斌、刘海湘。

  人们通常认为,分配包括两次分配,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或称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这实际上主要是就收入分配而言的,也是研究分配问题的经济学的角度。从科学社会主义学科,以及社会学等学科的角度看,公平分配的实现涉及一系列复杂的课题。该成果认为,公平分配的目标,需要通过四次分配才能真正实现。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现公平分配首先要解决三个难点

  1.分配什么。“两次分配”解决的是收入分配问题。但是,收入分配只是整个分配领域中的一个方面,尽管是最重要的方面。实际上,公平分配要解决的是整个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社会机会等等的分配问题。在现代社会,公共服务或公共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等的分配,对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公共服务的分配成为衡量分配领域公平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道理很简单,拥有同等收入的人因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不等值或不均等,他们所能享有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会存在差别,甚至相当大的差别。这是因为,那些不能或较少享有公共服务的社会成员,只能使用他们收入中的一部分到市场上购买公共服务的替代品。所以,在现代社会实现公平分配,分配的就不仅仅是收入,而应该包括公平服务或公共品。

  2.由谁来分配。显然,收入分配中的初次分配主要是由市场进行的,政府一般不进行干预;再分配则主要依靠政府,由政府对初次分配后形成的可能比较大的收入差距进行调节。公共服务的分配,也主要是政府。因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及公共服务的分配,有两个分配的主体,一是市场,二是政府。但是,如果再深入探究下去会发现,分配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市场和政府,而且包括其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各种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在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企业在照章纳税取得合法收入后,也承担着应尽的社会责任。社会成员在取得个人可支配收入以后,也不是全部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积极投身于慈善捐赠和社会公益事业。至此我们会发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实际上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实现的,既包括市场和政府,又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3.如何分配。实现公平分配,当然要根据公平的原则。但问题是我们如何确定公平原则。因为确定公平原则的复杂性,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又存在比较大的分歧,解决如何分配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是非常困难的。显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等收入分配领域,以及在基本公共服务等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领域,公平的体现或公平的标准应该有所不同。或者说,在不同的分配领域和不同的社会资源分配中,我们所强调的公平原则的侧重点或角度应该是有差异的。

  二、在四次分配中要坚持的公平原则是有区别的

  1.一次分配或初次分配,属于收入分配领域,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的就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就是公平的。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这是公平分配原则在初次分配中的集中体现。初次分配关系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税收进行调节和规范,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对创造价值和财富的贡献大小参与收入分配,那些劳动付出更多尤其是掌握复杂劳动能力的人、那些掌握更多资本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人,就会获得更多的收入。当然,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也应该包括机会均等。我们应该从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方面,努力实现机会均等。

  2.二次分配或再分配,仍然属于收入分配领域,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的应该是均衡。这也是再分配的首要功能。针对初次分配中可能出现的差距过大现象,政府要通过再分配手段进行调节,比如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者或没有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而缩小收入差距。再分配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政府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以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从而实现公平。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政府主要通过税收手段,为国民提供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调节,重点是调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关系,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尤其是保障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显然,这里讲的公平,就是社会成员的收入比较均衡,差距不应该过大。

  3.三次分配,属于公共服务或公共品的分配,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的当然是均等。公共服务的分配是以政府的公共财政为物质基础的,所以公共服务的分配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收入分配。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或公共物品的分配必须以均等为原则。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这就要求健全公共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使城乡居民、不同地区居民、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社会成员享有比较均等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基本公共文化的机会,以及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良好生活环境。

  4.四次分配,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居民个人基于社会责任而对自己所获得的收入进行的自我调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捐赠和慈善,适用的原则是能力。在第四次分配中,先富起来的人、强势群体或者说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以及经济效益好、实力强的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热心多做善事、多献爱心、扶贫济困等等。民间组织在实现第四次分配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不少民间组织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助残敬老,积极参与社会福利和灾害救援,维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现阶段,动员和鼓励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热心慈善事业,对实现好第四次分配具有特殊的意义。

  三、必须重视公共服务或公共品的分配对实现公平分配目标的重要性

  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对公平分配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学界对这一方面的研究非常重视,许多研究成果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我国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第四次分配,也就是慈善捐赠和其他社会公益,也早已进入研究者和相关部门的视野,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观点和见解。相比较而言,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分配,尽管早已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据我们的研究,还没有其他的学者或研究机构将其同收入分配和慈善捐赠结合起来研究,更没有人系统地提出四次分配的理论框架。有鉴于此,该成果在系统地提出四次分配观点的基础上,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分配,也就是第三次分配。

  四、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全面而深入地研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公平分配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发展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乃至整个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有利于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公平分配的实现和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把科学发展观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落到实处;有利于推进公平分配方面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1.该成果系统地提出了四次分配观点,把公共物品的分配纳入公平分配的视野,着重研究实现公平分配的前提和基础、规律和特点、方式和途径,以及相应的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问题,因而既具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2.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关系到如何正确评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30年多来取得的举世公认的成就,关系到党和国家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全局,关系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战略问题,十分重要,也十分紧迫。在当前的思想理论和社会背景下,正确回答实现公平分配的有关理论问题对于统一思想、整合力量、继续前进也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3.本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在于:为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促进公平分配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对于澄清当前人们的一些模糊思想认识,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调动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全面投入到小康社会的建设中去,也具有重要价值。

(责编:高巍)


点击返回首页

点击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