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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大项目(第一批)开题报告之五十三:地方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研究

  2012年04月06日17:03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2011年12月10日,由武汉大学李和中教授担任首席专家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地方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研究”举行了开题报告会。来自校外的评议专家、课题组的主要成员,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有关领导,出席了开题报告会。

  项目首席专家李和中教授在会上作了开题报告,从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人员分工、成果实现五个方面介绍了课题的研究构想。他指出,本项目的研究将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的政策精神,着眼于设计一套科学的、客观的、实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利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聚类分析、因子分析、模型建构等研究方法,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紧密结合,以学术专著、研究报告以及考评软件包和《地方政府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年度案例分析报告》(蓝皮书)呈现研究成果,冀望以此为我国当前地方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具有较强决策参考价值和可操作性的考核评价方案与制度设计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副所长杨海蛟、《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代社长张定安、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华中师范大学教授俞思念、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俞湛明、湖北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胡爱民等对项目研究计划进行了点评,就项目研究提出了建议。与会学者充分肯定了课题的研究构想,并就如何深化和拓展课题研究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这些建议从理论与方法上进一步开拓了课题的研究空间,丰富了课题的研究内涵,明确了课题的研究方法,使开题报告会实际上成为了一次成功的学术研讨会。

  学者们关注与探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关于构建“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理论框架问题。根据课题招标评审组专家的建议,李和中教授在开题报告中指出,课题将以治理语境为研究出发点和支点,但不拘泥于治理理论现有框架的束缚。治理理论不仅提供了一系列新的理论框架,更重要的是为新时期地方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新的分析范式,而此种范式或视角,既可以避免其他种种理论或研究范式的局限性、狭隘性,也可以使本课题研究更具综合性、前瞻性、时代性。与会学者对此表示赞同,并进一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课题组成员、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李斌雄教授认为,正因为治理理论本身并没有严格的边界,使得本课题研究虽在其语境下,却能走出现有治理理论框架的束缚,以更广阔和更具包容性的研究视野,吸收、融贯其他理论、观点、范式、方法,紧跟时代发展的脉搏,使研究有可能走出包括治理理论在内的一切已有理论框架,实现与现实需求的直接对接,实现对未来发展趋势的超前把握和预测。评议专家、华中师范大学教授俞思念在肯定课题研究理论框架的同时,也进一步强调,要对核心概念和基础理论问题进一步厘清和统一;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时,特别要注意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咨询建议中的话语转换。评议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副所长杨海蛟认为,理论研究要与实证研究紧密结合,就必须使研究与实践严密契合。一方面,通过实证研究方法,为理论研究提供准确、客观、翔实的研究素材与实证依据,同时注重通过缜密、科学、严谨的逻辑思辨为实证研究提供高质量的研究假设和理论支撑,注重两者的紧密结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既有理论高度,又具备实证效度,既体现学术创新又促进实践创新的高质量成果。

  其二,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中的主体、客体与中介系统关系问题。如何看待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中的主体、客体与中介系统关系,受到了与会学者的关注,也引出了不同的看法。课题组成员、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钱道赓认为,首先它们之间是一个三位一体关系。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制定计划、筛选评估对象、设计并优化指标体系、执行重点监测和评估的所有决策、参谋、执行、监督、辅助机构都是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主体,其客体就是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过程中被考核主体列为评估对象、监测对象,也可称为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对象或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被实施者。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中介系统发生互动关系,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主、客体之间现存有“主客体分离”、“主客体交叉”、“主体包含客体”、“客体包含主体”、“主客一体”等复杂关系。

  针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主体、客体与中介系统如何实现科学互动的问题,评议专家、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俞湛明根据自己主持这项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监督中的作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当家作主。其内涵就是人民应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这也就是毛泽东同志说的“人人都负责”。要让人人都负责,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让人民拥有真正的监督权。而衡量人民是否有真正的监督权的重要标志就是要让人民能够讲话。如何有效保护群众的话语权、举报权,不仅需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更需要从健全制度和加快立法的角度切实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二是整合监督资源,创造出强大的监督合力。过去我们往往只是强调党内监督(即同体监督)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其他监督(即异体监督)的重要作用。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反腐败仅靠自律和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取得好的效果的,其“裁判权”和“监督权”,一定要放在外部。在自律的基础上,再加上人大、政协、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才能发挥出监督的最大效用。其实,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正确处理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联系,对发挥每一种监督的优势,优化整体监督的效果,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及时出台管用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新形势下党面临的反腐败的艰巨任务及党内外群众的强烈呼唤,迫切要求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上进行观念创新、制度创新。一些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制度和法规,如强化舆论监督的制度、公开批评制度、弹劾制度、权力制衡制度、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制度等,都亟待提上执政党的议事日程。

  第三,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问题。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是本课题的核心问题。与会学者充分肯定了课题设计“不拘泥于从静态上描述和厘清地方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流程、环节及其相应政策、规章,而更侧重从动态上,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把握地方政府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的环境、条件及系统结构,实现既建立通畅、协调的运行规程,又构筑严密、规范的制度体系,既反映法制化、规范化的现实需求,又体现人性化、科学化的柔性特征”指标体系的设计思路。评议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在肯定这一思路的同时提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首要的是统一考评标准,建立评价监测指数。这就需要:一是根据不同区域、部门、时期建立腐败状况指数。以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等为客观依据,以公众满意度为主观评价,准确描述不同地区、部门的腐败状况,具体可以根据腐败的主体、腐败问题的性质分别设计指数。二是建立预防腐败成果指数。测评大体应包括对反腐倡廉教育、反腐倡廉制度、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及惩治腐败情况等四个方面的评价。三是建立群众反腐倡廉的定期满意度指数和信心指数,并对群众的认知、评价、具体建议及行动选择等参与路径进行监测。四是建立预警指数。对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不同地区、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指数,低于一定的指标,即按照一定的程序发出廉情警报。

  其四,关于本课题研究方法问题。李和中教授在开题报告中指出,本课题的研究是极具实践挑战性的课题,以“假设-验证-完善”为基本链条进行分类、分层的实证研究是实现这一研究的最佳范式。这就要求不但要在充分、准确的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理论假设,同时也要求将理论假设运用于实际情境进行实验验证,根据实验结果调整完善理论假设,实现研究的“顶天立地”。评议专家、湖北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胡爱民建议,本项目研究可考虑以市、县地方政府为重点对象,进一步凝练研究主题,抓住若干重点内容进行分层分类研究,并充分借鉴、吸收各地已有的实践经验,注意考评指标和方法的时效性。

  李和中教授在开题报告中对于课题组的研究工作进行了布置,环绕基本框架和八个子课题,指出课题组近期的工作是在完成文献整理的基础上,进行实证研究,形成一批研究论文,一方面在报纸刊物上发表,一方面编辑《地方政府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年度案例分析报告》(2012),交出版社出版。课题组成员都表示将积极完成好这一工作。

  (课题组供稿)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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