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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召开中期理论研讨会

  2011年05月15日10:38  来源:www.npopss-cn.gov.cn

  2006年11月,吉林大学法学院崔卓兰教授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05&ZD043)课题组召开中期理论研讨会。来自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单位的课题组主要成员及部分师生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主要有三项议题,一是项目中期检查情况的汇报,二是各子课题进展情况的汇报,三是课题进展中存在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在汇报发言、自由发言的基础上,崔卓兰教授、彭向刚教授、郑成良教授做了重点发言,强调要高质量按时完成课题任务;要树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妥当处理学术研究与对策研究的关系;要重视和谐社会与法制发展的战略关系、国情与公理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
  在与子课题相关的学术讨论中,与会者提交的论文《行政规章:问题与对策》一文,分析了和谐社会与立法的关系,指出权利义务分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立法对权利义务配置产生重要影响,而在立法中行政规章具有独特功能。与会专家认为,利益表达机制是研究立法问题的关键。《行政权的定纷功能》一文,分析了司法诉讼解纷方式的弊端和诉讼外解纷方式的优点,对行政解纷机制的合法性进行论证,论述了行政解纷机制的特质与优势,分析了我国行政裁决和复议制度的现状,提出重构应当注意的问题。与会者认为应该细化比较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区别。《行政利民问题研究》一文,通过对行政利民理论和制度的阐述,强调行政权力的服务功能和公共责任,把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保障人性、人权和民生的思想落实到制度保障上。《行政自律问题》一文,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应该充分认识到社会自治和行政机关“自律”的独特功能,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通过观念转化、角色换位、手段更新,以一种内心的自我服从自觉接受规范或制度,积极主动地创造符合规律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发挥社会自治的效应将促成官民和谐关系的形成。《行政理念:挑战与回应》一文,分析了不同时代和谐理念的区别,认为传统的政府规制模式难以满足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要求,现代和谐理念要求改变政府的治理模式。
  与会者还将“和谐社会是目标、法律制度是保障、行政过程是主线、官民关系是主题、对策研究是共识、突出特色是导向”概括为本次理论研讨会的会议共识,这对项目后续工作的完成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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