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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招标项目《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体系》积极开展研究

  2011年05月15日10:17  来源:www.npopss-cn.gov.cn

  由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同志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体系》(05&ZD024),自立项以来积极开展文献检索、组织调研、举办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并形成部分阶段性成果。
  一、项目进展情况
  按照研究计划,课题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国际国内文献检索。国际文献方面,安排专人系统收集、整理、翻译了美、日、法等国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透明政府建设等方面的资料,约3万字;通过举行国际研讨会的形式分别邀请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专家对该国的相应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介绍。国内文献方面,收集、整理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谐社会基本理论等方面的资料,约6万字,并使之进一步系统化。
  2、调研和访谈工作。各子课题分别成立调研小组,对全国人大、民政部等国家机关及浙江、湖南等部分省市的相应部门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了解到实际部门面临的问题,为深化和拓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际材料支持。
  3、召开课题组会议。为使课题总体规划与各子课题之间的研究进展保持协调, 2006年8月,召开课题组会议,听取各子课题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成果的汇报,并对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下一步研究工作进行了讨论和部署。课题组负责人胡锦光同志指出,2006-2007年度,课题研究重心在于各子课题的独立进行,将主要通过召开小型专题学术会议等形式,对各子课题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攻关,力争取得突出成果。会上,还对各子课题的不同步骤进行了合理安排;对各子课题的共性部分,将统一组织调研,对彼此间可以共同使用的研究数据,将形成共享机制。
  二、召开学术研讨会
  按照研究计划,课题组组织召开了两次大型学术研讨会,对和谐社会基本理论、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以及和谐社会构建路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取得共识。
  1、“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体系”研讨会。2005年12月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单位的40多位学者,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分三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主题是“法治对和谐社会形成的作用”,与会专家张从微观角度和具体问题入手,从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机制改造入手,发挥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第二单元主题是“和谐社会运行中法治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与会专家从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人们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和谐社会与民族习惯法等角度进行了探讨;第三单元主题是“和谐社会运行中法治保障体系基本内容之间的关系”,与会专家提出要注重从立法源头完善法治机制,要注重从中观角度进行研究创新等一系列富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通过研讨,与会专家达成了共识,即建设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价值追求的最宏伟目标,而消解不和谐正是法律学人的共同使命。
  2、“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研讨会。2006年5月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军事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50多位专家参加了会议,《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会议分四个单元进行,分别就基本权利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的性质、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专家认为,在我国对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认识一直存在争议,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更是争议的焦点,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问题更是将这一争议推向高潮,因此本次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三、阶段性成果
  阶段性成果主要有论文《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胡锦光《法学杂志》2006年04期)、《“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文本规范研究》(胡锦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5期)、《从“某某型法官”说开去》(胡锦光《浙江人大》2006年04期)、《论对行政规划行为的法律控制》(胡锦光《郑州大学学报》2006年01期)、《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胡锦光《中国检察官》2006年02期)、《〈行政诉讼法〉修改: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开端》(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05期)、《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中国法学》2005年01期)、《语言权的限制与保护——从地方方言译制片被禁说起》(刘飞宇《法学杂志》2005年06期)、《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韩大元《法学》2006年03期)等。
  其中,《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认为,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是实践证明为保障宪法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法制规范的和谐非常重要。构建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避免规范性文件的冲突,寻求宪法作为根本法效力的实际体现,将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对和谐社会与违宪审查的关系、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对宪法司法化等概念提出了独立见解。
  《“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文本规范研究》一文指出,2004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做出了新的规范和调整,反映了我国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和谐,在二者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关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保护,切实落实宪法的规定,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及权利发展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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