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项目查询   专家查询   网站地图   重大项目要览   管理规章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设为首页   

成果选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情况及最终成果简介

  2011年12月02日13:22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孔祥智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近日已完成。研究成果主要内容、观点及社会影响如下:
  如何在“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久稳定”是关系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指明了未来政策的发展趋势。但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下,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的政策体系,仍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入探索。本课题的最终成果《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运行机制及社会效应》以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各阶段的实地调研数据为基础,全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合作社的成员特征、合作社的内部运行和管理机制问题、以及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并重点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影响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因素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双向激励问题,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如税收政策、品牌建设、技术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以及农民资金互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呈现以下七个方面的特点:
  1、合作社创办时间短,设立人数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短、设立人数少,成立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竞争力和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创办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村的能人(种养大户、营销大户、村干部)和政府部门,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是农民参与意愿不强、缺乏资金。
  2、合作社注册规范,部分未享受注册优惠
  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进行了注册登记,注册时间主要集中于2007年7月1日《中华人名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注册登记的部门主要是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性质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普遍偏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但从调查情况来看,41.3%的合作社没有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3、合作社形式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
  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章程,形式上比较规范。但是很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问题屡见不鲜,普遍缺少激励普通成员参与社务的机制。甚至有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一块牌子、一个章程、一个印章,而没有办公经费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流于合作社形式却无合作社实质。
  4、农民入社门槛不高,享有退社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的门槛不高,主要要求入社的社员从事合作社经营的业务,但是也有部分合作社对入社农户的经营规模、拥有机械设备、农产品质量等有要求。绝大部分合作社的社员退社自由,入社和退社权主要归理事会所有。发生退社的合作社比例不高,而且退社原因主要是社员不再从事合作社的产业,退社方式主要是退还股金。
  5、合作社经营收入偏低,非经营支出偏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普遍较低,而成本支出普遍较高,人员工资支出占有较高的比重,经营性支出比重偏低,这是限制合作社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与广度的逐步拓展,加之合作社税种集中、税负不重,其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将会逐步提高。
  6、合作社盈余能力不高,盈余分配具有亲资本性
  目前绝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能力不强,有盈余的合作社不足一半,而且盈利的平均水平不高。在盈余分配中除去提取公积金,主要是按股分红,而体现合作社原则的二次返还的比例要低于按股分红。二次返利的对象主要是与合作社有交易的对象,但是有少数合作社仅对核心社员或出资成员进行二次返还;二次返利的标准主要是按交易量或交易额返还,但少数合作社按股进行返还。总体上来讲,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与合作社的原则还有较大差距。
  7、农户对社会化服务需求强烈,但是服务供需表现出结构性失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现状和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现状表明: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不断发展、完善,并且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率仍然不高,但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逐渐认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服务供需对接情况看,服务供需对接结构性失衡表现明显:一是服务类别供需对接错位;二是合作社农业技术服务供给内容单一,而农户的技术服务需求日趋差异;三是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普及率仅居第四,而农户最需要该类服务;四是合作社信贷担保功能受限,农户主要向亲友和农信社融资。
  全面反映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后,我们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影响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因素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双向激励(对普通社员的激励和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结果如下:
  1、从农户横向合作意愿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本研究的一个分析视角是将农户作为一级经济主体,从农户的行为选择出发分析合作经济在中国发展不足的原因。研究结果表明,农户的参加意愿主要受农户户主特征、农户农业经济活动特征等因素影响,具体为农户户主年龄、户主有无特殊经历、农户有无特殊种植业、农业费用占年总费用比例等指标的共同影响,但各变量的影响方向和程度有差异。
  2、从交易成本看农户对不同产销形式的选择
  我们界定了:“农户+市场”、“农户+经纪人”、“农户+企业”、及“农户+合作社”四种农民参与市场的形式。并根据交易成本原理,将影响农户选择不同产销形式的因素归为四类,一类是交易主客体特性;第二类是交易特性;第三类是外部环境特征;第四类是各种产销组织的可得性情况。研究结果表明:与直接进市场交易相比,农户户主的受教育程度、特殊经历情况、农户的风险态度、机会主义倾向、目标农产品单位净收益、资产专用性、价格波动程度、交易频率、可得性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有显著地正向影响;与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相比,农户户主特殊经历情况、目标农产品单位净收益、资产专用性、可得性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农户参加“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有显著地正向影响;而将“农户+经纪人”与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相比时,只有户主特殊经历情况、资产专用性两类变量对农户选择行为有显著影响。
  3、从农户特征看社员“搭便车”行为的影响因素
  我们以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对中小社员“搭便车”行为有影响的特征归纳为农户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以及村庄特征。定量研究结果表明:农户的学历、是否村民代表、社会资本状况、市场信息获取情况、年家庭净收入情况、村庄的民主程度、村民之间的互惠程度等变量影响到农户的“搭便车”行为。分合作社类型而言,在种养大户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的家庭收入情况是社员产生“搭便车”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在营销大户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市场信息的获取情况和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对社员“搭便车”行为起到关键性的影响作用;在企业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户的“搭便车”行为主要受到家庭收入情况的影响;在村集体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户的“搭便车”行为主要受到年龄、是否村民代表和家庭收入情况的影响。
  4、从委托代理理论看合作社经营者的激励
  我们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通过对模型的分析发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人努力行为的激励与该代理人自身经营的农产品占合作社经营农产品总量的比重、该代理人对互惠关注的敏感性程度、经营者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得到的比例等因素存在正相关关系。
  我们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如税收政策、品牌建设、技术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以及农民资金互助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结论如下:
  1、从税收政策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免征增值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免征印花税等四项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政策将提高农产品的利润空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满意度和需求度,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群众基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基本税率为25%,并对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优惠税率。目前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衡量标准尚未明确,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高低对企业的实际税负影响甚大。
  2、从品牌建设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尽管品牌化能有效抵御农产品市场风险、增加产品价值并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和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素质,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源的优化,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建设仍存在很多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者的品牌意识不强;品牌发展速度滞后,运作水平低,市场影响力弱;品牌开发底子薄,缺乏后劲;品牌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品牌整合力不够,市场风险规避能力有限;品牌产品科技含量低,精、深加工不足,附加值低;政府品牌扶持政策针对性不强。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技术推广
  以寿光市农业技术协会为例,对农业技术协会的类型、产生机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认为农业技术协会在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品牌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以及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延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发展中也存在民主管理执行不力、社员身份模糊、资金短缺、技术人员匮乏、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林权抵押贷款
  我们还分析了通过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的产生及其运作。认为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信息搜集成本,并降低农户的违约风险,拓宽了林业发展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林业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提高了农信社的资产质量,增强了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但这种融资模式也存在服务种类过少,以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服务为主;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管理层融资;创收渠道非常少,利益联结不紧密。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资金互助
  对江苏盐城资金互助社的组织结构、股金设置、利率决定机制、贷款流程与风险控制、经营效果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有效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民创业,方便群众生活;撬动社会资源为农服务,增加了服务主体,拓展了融资渠道,有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区域合作原则避免了信贷资金非农化,使农村金融机构由农村经济剩余的“输出管道”转换成为“资源配置者”;以资金互助合作社为平台在社社内开展的资金互助活动,使农户有了负债意识和正确的金融意识,培育了农村信用文化。但在农民资金互助社中也存在启动资金薄弱,自身发展缓慢,融资渠道不通畅;外部监管缺位,尽早出台合作金融法律法规,避免政策随意性;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缺乏退出机制等问题。
  调查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为了能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普及合作知识,激发农户合作意愿,为合作社持续发展培养群众沃土。为了促进合作社创建和健康发展,政府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知。
  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必要时应予以监督,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能力。首先,要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包括合作组织章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组织内部机构以及财务管理公开制度,规范运作。其次,要切实建立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会”制度,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定好各自的职责、权限和互相之间的制衡关系。第三,要增强社会资本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合作组织在对内服务于社员,提供非赢利性服务的前提下,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其盈余和积累归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的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积累后,要按照交易额返还给本组织成员。
  3、针对目前大部分合作社属于农业生产环节合作社的现状,应考虑如何激发农户参与合作社合作的热情。针对农户家庭种植作物特点、户主特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在引导农民通过横向合作成立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重点引导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户、种植经济类作物的农户及阅历丰富、思想开明的农村政治、经济精英组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合作社支持力度,在合作社创办上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降低合作社创办的风险和成本;在合作社的经营上加大税收优惠,将更多的支农项目交由合作社执行。同时,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违规行为,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5、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资渠道。农业产业化需要完善的金融体系支撑,政府除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拨财政资金及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外,政府还可以支持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业务除了向农民发放支持农业生产的低息贷款外,也可以吸收农民存款并向其他部门提供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富余资金的出路问题,所得利润可以用于农业的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
  6、有针对性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特别是外部性较大的服务应考虑由地方政府提供或者政府承担大部分费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中期阶段,其规模大都比较小,承受风险的能力差,对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等各方面信息依赖程度较高,而自己搜集各种信息的能力又不足,因此,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及发布等服务。其次,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的文化水平较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成员免费提供相应的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相关培训。并且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科研项目优先试验活动,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水平和实力。
  纵观整个课题,我们以实地调研数据为基础,全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合作社的成员特征、合作社的内部运行和管理机制问题、以及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并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工具,初步构建一个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框架,丰富和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理论,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工作奠定理论基础。本课题的结论和政策建议可以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水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责编:秦华)


点击返回首页

点击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