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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选介

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

李昌麒  2011年05月09日14:20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麒为首席专家主持完成的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A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项目号05&ZD029),最终成果为专著《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主报告负责人为李昌麒,分报告负责人为岳彩申、卢代富、李昌麒、李开国、刘云生、曹明德、曹兴权、刘俊、赵万一、江帆、胡光志、张怡。

  近年来,因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也为广大群众和学术界所关注。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就明确提出要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现今党和国家已经将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纳入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决策范围。本项目力求从法学角度对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而为党和国家提供一个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途径。该成果由1个“主报告”和12个“分报告”所组成,共85万字。

  一、主要内容

  1.“主报告”从宏观层面阐述了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界定了改革发展成果的范围。认为改革发展成果是指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公民和社会群体能够感受得到的一切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利益的总和,具体包括经济成果、政治成果、社会成果以及文化成果。经济成果就其实质而言主要表现为九种利益的总和,它包括土地利益、公共自然资源利益、环境利益、产业利益、劳动者利益、社会保障利益、公共产品利益、融资利益、财税利益等,其中既有属于“公共产品”性质的利益,又有属于“私人产品”性质的利益,只有满足了这九个方面利益的公平分享才算实现了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目标。

  二是从总体思路、多维设计和具体措施三个层面回答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现实路径。我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路径主要应当由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分配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的保障机制和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的监督机制所构成。

  三是分析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社会效果,总结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成就,揭示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存在问题的危害,剖析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问题的成因。

  四是重构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理念。在新的形势和条件下,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理念应当转变,并依此重构新的价值理念体系: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确定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主体及其正当性;二是坚持和谐社会的理念,明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目标诉求;三是坚持公平分享的理念,确立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恰当标准。

  五是提出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思路。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的构建应以权利的配置为中心,以市场分配法律机制为基础,以政府分配法律机制为保障和以第三次分配法律机制为补充。

  六是架构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制度设计。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法律机制的形成最终都要体现为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安排,具体包括:

  ——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土地利益公平分享的重点在于从法律上确认土地权利、保护土地权利,并约束土地利益分配中的政府权力。因此主要包括地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和居住权保障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特许经营权为中心,完善自然资源立法,包括:明确自然资源利益主体的地位、义务和责任;把行政权力的干预控制在市场需要的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使社会成员能够公平的享有参与权和分配权。

  ——建立和完善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主要建立森林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等。其中包括建立产业补贴、流域财政转移支付、生态保险、生态融资、生态补偿等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产业利益的分享法律制度。主要建构区域之间产业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城乡、工农产业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以及垄断行业发展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主要建立反就业歧视及就业培训制度;确立劳动报酬差距的合理性标准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农民工就业利益保障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现状,主要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住房公平保障制度、医疗公平保障制度、教育公平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公共投资利益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主要建立包括公共投资主体准入、决策行为规范、公共投资监督、公共投资成果分享主体的权利救济等制度。

  ——建立和完善融资体制改革成果的公平分享法律制度。以融资市场结构为中心,完善现有融资制度,包括信用制度、风险投资机制制度、中小企业担保制度、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财税法律制度。主要完善社会保险税费制度、公平税收制度、欠发达地区的公共财政投入优惠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物业税制度、遗产税制度以及赠与税制度等。

  2.分报告主要从微观层面阐述了十二个方面的问题

  分报告之一:论证了“以人为本”是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权利依据。以人为本确立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权的主体正当性,确立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权的认识论基础,决定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权的现实基础,决定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权的法制化路径。

  分报告之二:论证了“和谐社会”是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目标诉求。首先解读和评析了改革发展成果传统分享范式,然后以利益均衡为核心分析了和谐社会的利益格局与法治化的联动性,最后以和谐社会为目标提出了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路径。

  分报告之三:论证了“公平分享”是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现代理念。首先揭示了公平理念的现代意蕴与评判标准,然后架构了公平理念的体系,接着分析了公平理念实现的责任配置、限度以及路径选择,最后在考察我国当前公平理念实现的制度障碍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理念实现的法律对策。

  分报告之四:论证了土地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首先概述了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机制的意义、价值取向和主要制度,然后从土地利益分享角度分析了我国地权制度的现状及缺陷,接着提出了以土地利益均衡分享为目标的我国地权制度改革建议,最后从土地利益分享角度探讨了土地征收和居住权保障问题。

  分报告之五:论证了公共自然资源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首先对公共自然资源的概念进行辨析,然后揭示了公共自然资源利益分享的现状及消极影响,接着分析了公共自然资源利益分享不公的成因,最后重点从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转换与制度变革的角度对公共自然资源利益公平分享法律机制的改革提出了看法。

  分报告之六:论证了环境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首先回答了什么是环境利益,然后重点考察了我国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环境利益的分享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接着剖析了环境利益分享不公问题的成因,最后对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制度创新提出了建议。

  分报告之七:论证了产业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首先提出要树立产业利益公平分享观并对产业利益的法律内涵进行了界定,然后考察了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以及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产业利益分享现状与问题,最后就完善产业利益公平分享法律机制提出了对策。

  分报告之八:论证了劳动者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首先考察了我国劳动者工资利益分享的现状,然后重点研究了我国就业机会不平等问题、工资改革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问题、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问题和住房利益公平分享问题,并从法律角度对前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议。

  分报告之九:论证了社会保障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利益分享不公主要体现在弱势群体身上,因此本研究重点是研究了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利益的公平分享问题,首先在界定弱势群体的基础上阐述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理基础、目标和原则、措施和手段以及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与不足,然后就弱势群体的最低生存保障、基本生存保障、尊严生存保障和教育公平保障展开专门论述,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分报告之十:论证了公共产品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首先概述了公共产品供给与分享的概念、特点及原则,然后考察了我国公共产品利益分享不公的现状和原因,最后从公共产品的财政支出体制、多元供给体制、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监督机制和公共产品分享权益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公共产品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对策。

  分报告之十一:论证了融资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首先对融资利益进行了界定并考察了我国融资体制的改革,然后揭示了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以及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融资利益分享不公的主要表现,接着剖析了我国融资利益分享不公的成因,最后提出了解决融资利益分享不公问题的对策建议。

  分报告之十二:论证了财税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首先解读了非均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语境下的财税利益和公共财政视角下的财税利益分享,然后考察了财税利益分享不公的现状及其问题,接着剖析了财税利益分享不公的危害及成因,最后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提出了实现财税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对策。

  二、重要观点

  第一、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是全方位的。只有满足了土地利益、公共自然资源利益、环境利益、产业利益、劳动者利益、社会保障利益、公共产品利益、融资利益、税收利益等九个方面的公平分配才是对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全面理解。

  第二、改革发展成果不仅包括私人产品,也包括公共产品。对于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目前人们更多地从私人产品的角度去理解,只将其视为“财产性收入”的分享问题,这当然是重要。但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不应仅仅局限于“私人产品”分享,同时还应包括“公共产品“的分享。公共产品主要有基础设施、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医疗、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因此在衡量全体人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程度时,还应当把公共产品的分享程度纳入评价体系。就政府而言,不仅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时还要使城乡居民共享更多的公共产品;就社会公众而言,在感受自己获得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程度时,不仅要看到自己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同时还要看到不需付出任何费用都可以得到的对公共产品的享受。强调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有利于政府从一个全面的角度去部署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同时也可以减缓人们对改革发展成果狭窄的理解而导致的不满情绪,以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法治是构建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基石和保障。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它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协调合作才能实现。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普遍性和统一性,它在解决社会各类矛盾和冲突中具有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用法治手段促进和保障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是明智的和必然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在分配中容易出现的随意性,使改革发展成果分配规范化、法治化,使分享机制的建立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改变。 法治作为社会的制度性力量,为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机制的运行提供稳定、强制的保障。

  第四、公平与权利理念是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宏观指引。公平分配理念的确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必须依赖于保障各类公平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在有关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制度化建构中至关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同时,要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还必须将“以人为本”的权利理念作为依据,将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经济社会权利的一部分,并通过法律与政策安排使其制度化。由此,可以将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宏观指引归结为:以公平理念为基础,以以人为本为权利依据,以建立和谐社会为诉求。

  第五、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应该是动态的。改革发展成果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我们不仅要从现实出发,着眼于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分享,同时还要从长远出发,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这是一种在生产力不断发展基础上所进行的分享,其分享水平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因此,从长远上看,我们在构思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时候,不能将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停留在低水平的分配层次上,而要寻求在生产力不断发展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分享。

  第六、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责任主体是多元的。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不能仅仅局限于政府,应是一个包括多层面主体在内的责任体系。法律机制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责任机制的有效性。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依靠三种力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过“第三种力量”,即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三种力量互为作用、缺一不可,其中政府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

  第七、公权机构对权利的倾斜性配置要在合理限度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从根本上来说必须依赖于正确的权利配置。长期以来,我国的权利配置往往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而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这种情况下,公权机构基于公平、效率、安全等考虑,往往将权利朝某个方面进行倾斜性配置,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公权机构在对权利进行配置时,容易对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由此就可能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只有综合考虑各因素,谨慎而为,才能使公权对私权的干预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

(责编: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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