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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技司关于调整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年度检查等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年05月02日13:33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京有关高等院校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管理工作,强化各级科研管理机构特别是中级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对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年度检查等有关管理工作进行如下调整:

  一、从2009年度起,我司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我司”)不再统一下发关于开展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在研项目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管理机构及在京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于每年7至10月间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进行,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在研项目进度(含已完成计划及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研究计划等)、经费使用、变更事项、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总体情况的《综合年检报告》、反映每个项目最新基本情况的当年度《在研项目情况表》各一份报我司社会科学处。我司将及时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单列学科栏目及文化部网站文化科技司相关栏目内公布各地区各单位在研项目年度检查的反馈情况,并作为各地区各单位管理工作质量及申报评审新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从2009年度起,在研项目负责人申请延长完成期限凡未超过2次、累计未超过2年时间及课题组成员调整等变更事项,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管理机构及在京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我司备案。

  对项目延期的审批应符合如下原则与条件:申请延期的项目基本执行了预定研究计划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其正常进度受到非延期不能完成的暂时性因素影响。

  在研项目负责人申请延长完成期限凡超过2次、累计超过2年时间及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最终成果形式、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撤销等重要变更事项,仍须经所在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及在京项

  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与在研项目年检材料一并报我司审批。

  三、报我司审批的项目最终成果由5套改为2套,成果封面左上方须标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五’××(重点、一般、青年等)项目”字样,不再使用“全国艺术科学‘×五’规划课题”标注。

  对在研项目的年度检查和对完成项目的鉴定结项等都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中级管理机构及在京项目承担单位应予高度重视并严格按要求完成,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提交专家进行鉴定的项目最终成果的审核把关;必须加强对先鉴定后出版、鉴定专家推荐人选报批、成果鉴定双向匿名及课题组回避等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把关;必须加强对《年度检查表》、《鉴定结项审批书》等报表内容,鉴定意见及结论、有关审核意见、签名、公章等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对与批准立项的设计论证严重不符的最终成果、填写不合格的报表必须明确指出并退回重报,对不能按时反馈的报表必须限期补报。项目的成果验收与项目的申报评审必须有机统一起来,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履行其在申报书中所明确承担的管理责任和信誉保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有关在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务必做好上述工作,努力提高艺术学项目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水准。

  特此通知。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编:秦华、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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