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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提升依法治體水平 推進體育強國建設》

李智2026年10月19日08:35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李智,系福建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福州大學法學院院長

【學思踐悟】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體育強國建設。體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徑,是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手段,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是展示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平台。”“十五五”時期是體育強國建設全面提速、全面提質的重要階段。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專節部署加快建設體育強國,提出積極發展群眾體育,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改革完善競技體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豐富優質體育產品和服務供給,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體育強國建設“十五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為根本目的,以推動體育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提升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為重要抓手,專門部署提升依法治體水平。貫徹落實《規劃》,提升依法治體水平,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應從完善立法體系、健全約束機制、優化保障機制三個方面協同推進。

完善立法體系,夯實體育治理制度基礎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體育法律規范體系不斷完善。202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增設反興奮劑、體育產業、體育仲裁等專章,進一步豐富了體育法的規范內容。依托體育法,我國體育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體育組織管理規則持續完善,形成了以體育法為核心、多種規范相配套的制度體系。從法律到規則,不同層次規范相互配合,為體育治理提供完整的制度依據。實踐表明,體育法治能夠將體育發展的現實需求轉化為規則供給。

發揮規則供給的獨特作用,應當從三個方面提升體育立法水平。一是回應《規劃》要求,及時更新既有制度。落實《規劃》中關於修訂《全民健身條例》等行政法規的部署,圍繞提升全民健身服務的供給與質量,將成熟經驗轉化為制度安排。二是加強體育數據等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規則供給。以體育數據為代表的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是我國體育產業轉型的重要基礎,關系賽事運營、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及權益分配等。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釋放體育消費潛力進一步推進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落實數據基礎制度,完善體育領域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等具體規則。為此,應細化體育數據利用、職業賽事經營、運動健康服務等領域的適用規范,使體育數據創新應用具有清晰可預期的法律保障。三是加強體育協會管理規則的立、改、廢,優化規則與規范之間的銜接。體育協會管理規則是我國體育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推動協會完善管理規則、健全賽事規程,加強規則審查和清理,確保管理規則符合國家法律要求,提高制度體系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健全約束機制,規范體育治理權力運行

近年來,我國體育治理權力的法治約束不斷加強,行政監管的規范化建設持續推進。體育行政部門、體育協會和賽事組織者的職權逐步明確,權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和監督機制不斷健全。例如,《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對體育行政部門、單項體育協會、賽事活動組織者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通過明確權責、規范程序、強化監督,體育法治為體育治理權力提供明確的行權依據、劃定行權邊界,有效規范了體育治理權力的運行。

體育法治對權力的約束作用應當從三個方面持續體現。一是落實《規劃》要求,進一步明確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圍繞建立健全體育執法機制的部署,明確體育市場執法主體和執法事項,理順體育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關系。同時,依法厘清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的邊界,明確體育協會、賽事組織者的管理權限,形成各負其責、有效協同的治理格局。二是加強權力行使的程序約束。將程序正當要求貫穿行政執法和體育組織管理全過程,使管理決定建立在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的基礎上。三是健全監督糾錯機制。落實《規劃》中關於健全優化體育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規范行政應訴工作的部署,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提高體育治理的規范性和公信力。

優化保障機制,暢通體育糾紛救濟渠道

隨著我國體育法治水平持續提升,體育權益保障制度不斷健全,權利確認和救濟機制逐步銜接。體育法及其配套制度進一步明確了體育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為專業化解決體育糾紛提供了有力支撐。權利確認方面,體育法明確提出依法保障運動員選擇注冊與交流的權利。權利救濟方面,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近期發布了首批體育仲裁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圍繞運動員注冊交流、比賽結果認定、運動員工作合同效力等爭議,一方面保障了運動員依法選擇注冊單位、確認有效成績、維護合理信賴與合法投入等權益,另一方面明確了體育仲裁的受案邊界和程序要求,為體育參與者依法尋求救濟提供了指引。如此,體育法治既明確權利范圍,又提供有效救濟,使制度安排轉化為實際權益。

未來,應當從兩方面持續優化保障機制。一方面,進一步明確體育權利的具體內容和行使方式。圍繞公民平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明確公共體育場地設施開放、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優惠使用、殘疾人便利參與等具體權益及其實現方式﹔圍繞運動員注冊交流權利,完善注冊主體、注冊條件、交流程序以及培養單位和體育組織義務等規定﹔圍繞體育產業發展,探索體育預付式消費資金托管,劃定體育經營者、體育消費者等主體的權利邊界。另一方面,增強體育仲裁救濟的及時性和實效性。體育糾紛往往直接關系參賽資格、注冊期限和賽事進程,權利救濟具有突出的時效要求。臨時措施正是回應臨時參賽、維持注冊狀態等緊迫需求的重要制度保障。《體育仲裁規則》已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臨時措施,因應《規劃》關於完善體育仲裁糾紛解決制度、落實體育仲裁裁決司法執行機制的要求,還應進一步健全臨時措施的司法協助與執行程序,使具有較強時效性的參賽、注冊交流等權益能夠得到及時有效保護。

(責編:王燕華、田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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