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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興東《唐制:中華法系的法律標識》

胡興東2026年09月09日09:57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元明清時期中國‘大一統’理念的演進與周邊關系研究”首席專家、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在中華正統法制譜系裡,以“開元六典”為主體的唐制在唐朝之后長期沿用,是中國古代影響最深、適用最久的法律體系,對后世古代法制文明傳承產生了深遠影響。它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緊密相連,使中華民族共同體在發展過程中獲得制度文明上的凝聚力和認同感。

標識確立:

唐制作為中華法系的正統法制符號

唐制不僅是法制文明的載體,更是“中華正統”在法制文明上的具體表現。唐制被視為每個王朝構建自身法制體系的基石,是各王朝獲得中華正統屬性及地位的關鍵因素。唐朝之后,每一個王朝在追求中華正統地位時,都紛紛仿效“開元六典”,構建自己的法制體系,並以此為依據來確立其為中華正統王朝。

在中國古代,唐制為五代十國、遼、宋、西夏、金等疆域不統一的王朝,提供了增強自身中華正統地位的制度資源與論証路徑。自五代至宋朝,中華大地上多個王朝共存,疆域分裂,這給各王朝的正統獲得帶來嚴重挑戰。例如,《金史·張仲軻傳》記載海陵王完顏亮曾自豪地認為金朝疆域已經超越漢朝:“漢之封疆不過七八千裡,今吾國幅員萬裡,可謂大矣。”他的觀點立即遭到左諫議大夫張仲軻的反駁:“本朝疆土雖大,而天下有四主,南有宋,東有高麗,西有夏,若能一之,乃為大耳。”由此可知,金朝無法通過疆域大一統來獲得自己的中華正統地位,於是在中后期加快在制度文化方面的建設,特別是在法制領域,以唐制為核心,加快構建以唐制為模仿對象的法制體系來獲得自己的中華正統地位。這種轉變不僅反映金朝對中華正統地位的追求,也體現了唐制在推動中華法制一體化進程中的積極作用。

唐制成為各個王朝爭奪中華正統地位的重要依據。這不僅是一種歷史的必然,更讓唐制在推動中華法制一體化進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以東北地區為例,遼、金在此地採用“漢法”治理,到元朝時東北地區原來的渤海人已經融入漢文化區,被劃為“漢人”等級。這些不僅體現唐制在推動中華大地上法制一體化進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加快了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

自五代起,唐制成為中華正統法制敘事的符號化標識。唐制不僅是法制的一部分,更與中華正統理念相融合,形成一種融思想文化為一體的標識。自此之后,唐制被作為中華正統法制標識,其法律體系和內容成為中華正統法制的具體內容。

至宋朝,以唐制為依據的法制敘事達到頂峰。建立在后周基礎上的北宋法制在初期大量繼承唐制,這不僅表現在對唐朝律、令、格、式等法典的直接適用,還包括對《唐六典》《開元禮》等重要政典的適用。宋朝這種法制繼承,加快了自身王朝正統性的獲得。這種做法不僅凸顯了對唐制的繼承,也展示了宋朝在法制建設上的策略。

金朝在取得中原地區后,雖然在地理上佔據傳統中國正統敘事上的優勢,但在法制正統上卻仍然存在欠缺。為此,金章宗在統治的19年間,《金史·章宗四》載:“正禮樂,修刑法,定官制,典章文物粲然成一代治規。又數問群臣漢宣綜核名實、唐代考課之法,蓋欲跨遼、宋而比跡於漢、唐,亦可謂有志於治者矣。”使金朝典章文物成為一代典范。金章宗的努力讓金朝在全面繼受唐制中,成為像唐宋那樣的中華正統王朝。《金史·文藝傳》稱贊金朝為“朝廷典策、鄰國書命,粲然有可觀者矣。金用武得國,無以異於遼,而一代制作能自樹立唐、宋之間,有非遼世所及,以文而不以武也”。

范式沿用:

唐制為歷代法制建設提供基本樣式

中國古代常把前朝形成的法律、官制、禮儀等制度建設成就,以及在治國時形成的各種原則、政策、習慣等統稱為某某制,例如周制、秦制、漢制、唐制、宋制、元制、明制、清制等。在中國古代法制文明傳承演進歷程中,影響最大的是周制、秦制、唐制。其中,周制往往作為國家理想治理模式的溯源時使用,秦制多作為批判借鑒的對象使用,隻有唐制是作為明確的、具體的、正面的法律、官制、禮儀等制度的直接淵源,或者作為國家立法設制的損益對象被公開繼受或適用。

對中國古代不同王朝的法制成就,清人陳紹箕在《鑒古齋日記》中認為,三代之后,當推漢唐成就最高:“三代以下,漢唐制度最善。”對漢唐法律制度,宋人余靖在《論·姚疇論》中曾有“竊見兩漢而下,唐制度最為近古”之說。唐制的主體是唐玄宗開元年間頒布的法律,在載體上由開元年間修訂的《開元律》《開元令》《開元格》《開元式》《開元禮》《唐六典》組成。前四部典志(律、令、格、式)修成時間在開元二十五年(737),《開元禮》《唐六典》也分別於此前后修成。自五代開始,它們也經常被簡稱為唐律、唐令、唐格、唐式、唐禮、唐典。

中國考古博物館館藏文物:清代刻本《唐律疏議》  圖片來源:CFP

五代開始,唐制被視為中華法制文明的核心,成為“華夏”與“夷狄”區別的重要標准之一。全面繼承唐制,成為一個王朝歸入中華正統王朝的法制標識。

自五代開始,唐制扮演著一個至關重要的角色——為后來各王朝的法制建設提供豐富的法律淵源。在法制領域,無論是律、令、格、式還是官制、禮儀,唐制都有相應典志作為載體。這些體系完備、內容系統的典志,為各王朝制定相應法律典志提供了有效模范,使得各王朝在立法上不再盲目混亂。

宋、明、清等后續王朝在立法時,尤其注重對唐制的借鑒,特別在制定涉及禮儀和官制法律時,常常採取一種對比立法的方式,即在唐制的基礎上,結合時代需要進行創新和發展。《續通志·唐五代宋官制上》指出:“《唐六典》設官之先后,與夫內外諸司之職掌,詳見於鄭志。歐陽修《五代史》不志職官,其散見於紀傳者。參考《五代會要》諸書,略存梗概。惟《宋史·職官志》以《唐典》為本,於宋時增設之官,依類分見,條理整齊。”這種官制立法技術是對《唐六典》立法技術的繼承,也讓各王朝官制立法體現出明顯同中有變的風格,即這種立法技術不僅體現對唐制的繼承,也實現各王朝在法制建設上的特色發展。

唐制的存在,不僅為后世法制建設提供參照,也讓中華法制文明在歷史長河中得以有效延續和發展,保障了中華文化的統一性和延續性。

文明賦能:

唐制夯實大一統格局與民族認同根基

唐朝之后,唐制因其卓越的法制文明而被后人推崇,使得其不僅成為中華法制文明的象征,更成為中華大地上各民族共同的法制紐帶。通過唐制,中華大地上各民族對“中華”這個包含文化、法制、疆域等多重含義的符號有了更多維的認同。於是,中國古代的中華認同不僅建立在血緣和地理之上,更深深植根於法律禮儀的制度文明之中。例如,遼朝繼承以唐制為中心的傳統中原法律制度后,不管是自身還是后來的金、元都視其為中華正統王朝之一。在這種認同感的來源中,一個關鍵因素是遼朝將北漢保留的中華歷朝禮儀器物全部收入囊中,導致后周、北宋雖然有相關禮儀器物,但只能是仿制品。《遼史·儀衛志四》載:“於是秦、漢以來帝王文物盡入於遼﹔周、宋按圖更制,乃非故物。遼之所重,此其大端,故特著焉。”由於遼朝的禮儀器物是秦漢故物,因此被認為在正統性上獲得了較好的依據。這種對中華禮儀的傳承和發揚,不僅彰顯契丹等北方民族對中華文明的認同,也反映古代中國法律禮儀在中華認同中的紐帶作用。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雖然疆域上實現了北方及中原地區的統一,但大臣許衡、徐世隆等人卻認為要獲得中華正統地位,必須積極建設以唐制為樣式的法律禮儀。許衡在《時務五事·立國規摹》中指出,當時是“國朝土宇曠遠,諸民相雜,俗既不同,論難遽定”,為此提出治國應“考之前代,北方奄有中夏,必行漢法,可以長久。故魏、遼、金能用漢法,歷年最多。其他不能實用漢法,皆亂亡相繼”。許衡認為,歷史上各少數民族建立王朝后,特別是進入農耕地區后,要讓王朝獲得正統和持久,必須接受“漢法”。

自西漢開始,“大一統”理念便已經根植於王朝國家的政治理念中,其核心內容之一是疆域的統一。最初,這種觀念僅局限於中原地區,但隨著歷史的發展,不同民族的政權在追求“大一統”的道路上,均做出不同努力,讓“大一統”理念不僅是疆域的擴張,更富含民族融合后的多維文化內涵。遼、金、元、清等王朝雖然是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但由於對唐制的繼受與發展,使其成為中華正統王朝。由此,正統觀的內涵不再局限於傳統疆域統一,而是融入法制文明的因素,甚至視法制文明為首要因素。

唐制實現了中國古代“大一統”理念的內核升華,徹底打破了其作為單純政治理念的局限,為其注入了深厚的法制文明內涵,讓“大一統”從空洞的政治理論,轉變為有具體法律制度支撐、被廣泛認同的治國內核,成為維系國家“大一統”的基礎性法制支柱。自此,唐制不再僅是唐代法律成就,而成為各民族政權共同認可的中華法制文明標杆,實現了疆域統一與法制統一的雙向賦能,極大豐富了傳統“大一統”思想的內涵。五代以來,無論是漢族政權還是少數民族政權,均將吸納、效仿唐制作為確立自身王朝正統性、實現“大一統”的基本路徑。宋、明等漢族王朝依托唐制構建特色法制體系,穩固自身中原正統地位﹔遼、金、元、清等少數民族王朝,在統一疆域或擴大疆域的同時,以唐制為藍本設范立制,從法制層面夯實自身中華正統身份。這充分說明唐制極具包容性與延續性,是后世各民族政權獲得正統、維系一統的基本制度依托。總之,歷史上各王朝對唐制的積極繼受,雖然存在著對盛唐制度文明的推崇心理,卻構成對中華“大一統”理念的一種堅守和發揚。

(責編:王燕華、田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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