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內搜索

李俊強《〈晉令〉:古代令典的典范之作》

李俊強2026年09月09日09:55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晉令》輯佚、考釋與研究”負責人、2024年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入選者、湘潭大學法學學部教授

令,在我國古代早期是法律的泛稱,又多指王言王令,常與律混雜難分。律令發展至魏晉,“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屬性有異,各自成典。令類似於今天的行政法規,與以刑法為主核的律成為古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形式。

令典是中華傳統政治智慧在行政立法領域的集中體現,兼具學理性、系統性、確定性、一致性等特征,是令成文化的高級樣態,集中體現了古人在施政理念、法律分類與立法技藝等方面的創見。《晉令》是中國古代行政法典的典范之作,對當時及后世影響很大,惜已佚失。考察其內在屬性與流變歷程,可揭示古代法典制定的具體方式及其立法精神,有助於為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法典編纂路徑提供借鑒。

糅合禮法:《晉令》的屬性

陳寅恪說“古代禮律關系密切”,究諸史實,禮令關系比禮律關系更加密切。《晉令》四十篇中,不少篇名一看即知與禮關系緊密,如《服制令》《祠令》《喪葬令》等。《南齊書·輿服志》:“文物煌煌,儀品穆穆。分別禮數,莫過輿服。”儒家“三禮”:《周禮》《儀禮》與《禮記》。《周禮》乃后世設官立制的藍本,《禮記》《儀禮》的一些儀則被引入律令,乃“引禮入律(或令)”的顯現表征。《禮記·樂記》:“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晉定禮修律,眾臣非常清楚“禮樂政刑”四者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試圖通過定禮樂、修律令解決四者間的關系,這是前朝未竟的事業。司馬氏君臣試圖通過法制、官制和禮制的頂層設計,系統重整社會秩序,實現禮與法的調適融通。以“改正朔、易服色、制法度、興禮樂”的方式,証明政權的正當性。泰始年間先頒行律、令、故事﹔新禮也在撰定之中。禮紛繁復雜,甚難理清,經荀顗審定的禮有“百六十五篇合十五余萬言”,后經摯虞刪定,先公布了至關緊要者十五篇,於惠帝元康元年(291)頒於天下,從形式上解決了施政“有典有則”的問題。

作為封建國家施政的大經大法,令典規定的是日常行政中繁冗的行政事宜:選官及考核、官品及職責、俸廩及服制、戶口及稅收等。可以推測,不少令條乃由禮入令或雜糅禮令而成。正因此,從《晉書·禮志》《宋書·禮志》《通典·禮典》中可輯得《晉令》令條﹔《晉書·輿服志》中“服制”內容多是集《晉令·服制令》而成﹔《晉書·職官志》《通典·歷代官制總序》羅列的西晉職官表,資料亦主要來源於《晉令·官品令》。

簡法務本:《晉令》的特質

戰國至秦漢深受法家影響,奠定了后世制頒成文法的傳統。秦代“法令由一統”,凡事“皆有法式”,招致“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之譏﹔但秦人探索“法治”的精神不應被磨滅。“漢承秦制”,習於立法。漢成帝時,“律令煩多,百有余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律令又陷入“繁於秋荼”的死循環。東漢末,律令及其他“斷罪所當由用者”,多達七百余萬言。如此大體量的律令簡牘,使“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制定簡潔便行的律令成為時代的強烈吁求。武帝泰始四年(268)下詔,“律令既就,班之天下,將以簡法務本,惠育海內”。晉武帝推動完成泰始律令的編纂。

晉律令具備高超的立法技巧,慣於凝練篇章之義,“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例直易見,禁簡難犯”,比《曹魏令》更加簡潔周備,特色鮮明。

首先,按類設令,合理歸類。《晉令》較好解決了“按類設令”難題,令篇依令條的具體內容而定﹔不像漢代按干支來標識令篇,導致篇目混雜,令條散亂,不便於用。《晉令》則不同,如屬“官品”者入《官品令》,屬“吏員”者入《吏員令》,等等。歸類合理,層次分明,甚便行用。至於“軍令”的分篇,尚無最優解,給后世令典完善留了空間。

其次,令條簡潔,朴實中性。與秦令比,漢令已強調並力爭做到簡潔﹔但與《晉令》比,尚不可同日而語。如《晉令·戶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又如《晉令·關市令》:“翡鳥不得西度隴。”文字何其簡潔。體現了《晉令》的特色:對象普適、語詞中性、行文簡潔、事關禁止,與當今的法條語言十分相像。這是重大的歷史進步,影響到后世律學理論與立法技術的長遠發展。

最后,削除罰則,令存事制。律、令之別主要在於其規范屬性、效力層次與穩定程度。在秦漢律令混雜之時,令中多有罰則,律中常含政令。這與“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的分工大異其趣。為提高決斷效率,凡遇官員一般違法的處罰傾向非刑罰化,順應了社會發展所需。這些“故事”最終聚集為行政處罰序列,成為魏晉制令者的通識,也最終催生了律令分野觀念的出現。輯佚所得的《晉令》中,還偶見帶有罰則的令條,恰體現了歷史的延續性與不徹底性。《晉令》:“凡民不得私煮鹽,犯者四歲刑,主吏二歲刑。”這種“歷史的尾巴”在《晉令》中並不多見。令與罰則分離乃大勢所趨,更多晉令體現了“令以存事制”的性質,帶有鮮明的強制性、禁止性行政法規色彩。

輕平簡易:《晉令》的行用

在魏晉修律的歷史使命中,律令分野並法典化成為最高追求。唐人說晉律令“實曰輕平,稱為簡易”,評價甚高。晉令2306條98643字,晉律令共2926條126300字,體量僅是漢末律令的1.6%。晉令條平均約43字,比出土秦漢簡所見秦漢令更顯簡潔。這種刪繁就簡的功力,令人驚嘆。人的無限性、創造性在此次修律中展現得淋漓盡致,困擾漢人幾百年的律令繁雜問題迎刃而解。且《晉令》並未淪為一紙空文,而是富於實用性與革新性的法典。

一方面,富於實用,施政遵循。《晉令》作為行政法典,大多令條屬於強制性與禁止性法規,違令多會受行政處罰,如罰俸、降級、免官、除名等。《晉令·戶令》:“養人子男,后自有子男,及閹人非親者,皆別為戶。”在一起發生於東晉的爭子案中,原告就曾援引此令申辯。《晉令·戶令》:“年九十,乃聽悉歸”,本來自《禮記》所倡“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晉“引禮入令”,由禮儀變為強制性法規。晉朝庾純因酒后失言得罪賈充被免官,賈充又指責他“父老不求供養”,企圖令其“違令有罪則入律”而被刑事處罰。在禮令中規定的“冕服”制度更成為兩晉南北朝禮法變革的重頭戲。《晉軍令》多繼承自曹操軍法,其實操性很強。《晉令》:“軍列營,步騎士以下皆著兜鍪”,即軍隊在兵營駐扎時,步騎兵都得戴頭盔。《三國志·諸葛恪傳》載諸葛恪令留贊、丁奉等將領急行軍去解救被困將士,恰遇魏軍將領路中聚餐,“時天寒雪,魏諸將會飲,見(留)贊等兵少,而解置鎧甲,不持矛戟。但兜鍪刀楯,倮身緣遏,大笑之,不即嚴兵”。丁奉令將士“解鎧著冑,持短兵”,吳軍奮勇向前,與魏軍短兵相接,魏軍大敗。從戰場情形推知,行軍途中,兜鍪本應戴在頭上,但魏軍不遵軍令,軍容不整,大敗而歸。可見,曹操軍法富於實操性,這是《晉令》中承繼較多曹魏軍法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慎於修訂,因應世用。《晉令》頒行后,既未成一紙空文,亦未能一勞永逸﹔因職官、禮儀等制度變化,因時革新、因變修訂。令典的修訂與制定並非一事,唯有令典內容須做出重大、全面調整時,重新制定令典才會被提上日程。故《晉令》曾多次修訂更合史實,史載惠帝元康中曾修訂過《晉令》。《晉書·鄭默傳》:“遭母喪,舊制,既葬還職,(鄭)默自陳懇至,久而見許。遂改法定令,聽大臣終喪。”“改法定令”自是對《晉令》相關條文做調整。總之,日常的修訂,隻需對有關令條修訂即可,對體量達兩千多條的《晉令》而言,工作量並不大,不必啟動重修程序。

溝通漢唐:《晉令》的地位

從曹魏開始,律令分野大幕開啟,晉律令踵事增華,張大其事,恢宏其制,我國古代律令分野、各自發展的態勢已不可逆轉。但歷史發展不會一蹴而就,雖然律令已分,但將“令”作為“律”補充法的慣性思維尚在,這仍是“令”的重要特點之一。至隋唐修令時,律令分野才最終完成,形成律典“制死生之命,詳善惡之源,翦亂除暴,禁人為非”,令典“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之局面。

《晉令》在繼承秦漢魏令基礎上,有很多創設,成為南北朝至隋唐修定令典的主要參照。南北朝仿效《晉令》,有《梁令》《陳令》《北魏令》《北齊令》之問世。至隋唐時,修令范式更加完備,並被后世及東亞諸國所仿效。形成令典沿革譜系:曹魏令—晉令—梁令—陳令—北魏令—北齊令—隋令—唐令—宋令—大明令。清代有律例而無令,清例沿自明令,令典成為歷史。

《晉令》后令分南北兩支分別發展:南朝梁、陳令,北朝魏、齊令﹔至隋唐又匯為一支。《唐令》的總體量、條數,令篇數量、篇名,令條內容、語言風格無不以《晉令》為藍本。仁井田陞在《唐令拾遺》中說:“從《晉令》逸文中,可以看到《唐令》的前身。”故沒有《晉令》的開拓之功,就不會出現鼎盛的隋唐令。

西晉作為溝通漢唐的中間朝代,從《晉令》條文亦可感受到漢唐間法律的變遷。學界通說認為,“文景刑制改革”后,西漢廢除了黥、劓、刖三種肉刑﹔黥刑在“刺配”刑出現時死灰復燃。《太平御覽》曾引晉令:“奴婢亡,加銅青若墨黥,黥兩眼后﹔再亡,黥兩頰上﹔三亡,橫黥目下。”規定奴婢逃亡被捕后的處罰,通過黥面或多次黥面,令其留下明顯的犯罪記錄,防止再度逃亡。這是“文景刑制改革”后,黥刑在晚近朝代繼續存在的直接証明,不必等到“刺配”刑時才出現。

《晉令》乃令典化的典范之作,具有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毫無疑問,南北朝令、隋唐令、宋明令以及日本、朝鮮令都處於《晉令》的延長線上。《晉令》能取得如此高的歷史地位,應歸功於魏晉律學理論之精深與立法技巧之高深。

辯証地看,魏晉立法既是對秦漢舊傳統的終結,亦是樹立魏晉新傳統的開始,更是隋唐制度淵源的濫觴。《晉令》以其獨樹一幟的立法成就,擺脫附屬於禮律的從屬地位,獲得獨立發展的機會。回望歷史,新制度與舊傳統的沖突、“宗經”與建構的對接、理想與實用的融通,在每次大變革時都會上演。如何准確把握其間的分寸,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是我們從歷史中可以汲取的智慧。

(責編:王燕華、田文昕)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