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生態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態環境狀況良好且不受其他因素威脅的狀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站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和對人類文明負責的高度,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為子孫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態空間。”“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要求筑牢生態安全屏障。保障生態安全既是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內在需求,又是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應有之義,還是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
保障生態安全,內在地要求以系統方法為基礎,對生態環境實施整體性保護。在編纂生態環境法典之前,我國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已制定實施了30余部法律,其中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涵蓋了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等諸多領域。生態保護方面的內容大多與自然資源利用合並立法,例如在森林法、草原法等立法中既包含有關生態系統保護的法律規范,又包含資源利用方面的法律規范。這些立法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但這些立法總體上均以分要素治理模式為基礎,對具有顯著的系統性和整體性的生態安全保障關注不足,無法很好地應對系統性的生態退化和生態破壞問題。近些年來制定的流域、區域和特定領域的相關法律更多地體現了生態安全保障方面的內容,但整體而言,還是難以為生態安全保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在此背景下,生態環境法典積極回應時代需求,高度重視生態安全保障,通過對現行有關立法的編訂纂修,全方位加強生態安全的系統性保障,為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法典規范依據,這也是法典相較之於此前立法在規范內容和治理路徑方面的重大創新。
在立法主旨方面。生態環境法典不僅將“維護生態安全”明確規定為立法目的,而且在基本法律原則層面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綜合治理”原則更新為“系統治理”原則,從而實現了從分要素保護到系統性保護的躍升。以這一立法主旨為基礎,生態環境法典將保障生態安全的要求體現於生態環境法治的各方面,使其成為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價值追求和制度安排主線。綜觀整部法典,關於生態安全的專門規定多達20處,而關於系統性保護和治理的規定則在總則編和生態保護編均有明確體現。
在保護對象方面。生態環境法典對生態安全的系統性保障主要體現為對生態空間的保護。生態空間治理基於對國土空間的人口、資源、生態環境等因素的系統性、綜合性考慮,為國土空間利用確定生態邊界和規范要求,是保障生態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此方面,生態環境法典作出了全面的規定:總則編在規劃、標准、調查和監測等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礎上,規定了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保護補償等旨在保障生態安全的專門制度﹔生態保護編緊密銜接立法目的,確立了維護生態安全的基本工作方針,並分設專章對生態系統和物種保護、重要地理單元的管理以及生態退化與修復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規定。不僅如此,生態環境法典還基於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成熟經驗和做法進行規范創制,專門對江河湖泊生態系統保護、荒漠生態系統保護、生態修復等作出規定,從而為生態保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據。
在實現機制方面。生態環境法典對生態安全的系統性保障顯著地體現為生態風險防控機制。生態環境法典通過確立全過程的生態環境風險防范機制,形成了涵蓋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基礎性規范,在各主要領域加強生態環境風險防控和對生態環境的系統性保護。在污染防治領域,生態環境法典設專章就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作出規定,並根據近年來新型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成熟的實踐經驗,特別就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作出專節規定。在生態保護領域,生態環境法典要求建立健全生態風險防控體系,提高生態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並且在生態保護的諸多重要領域都規定了風險防控措施。在綠色低碳發展領域,生態環境法典規定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堅持防范風險原則,在適應氣候變化方面則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適應”,以降低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和風險,由此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將風險預防作為保障生態安全的首要原則。
生態環境法典將於今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由此將形成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相關專門法律共同組成的生態環境法律部門。在實施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以系統協同的方式發揮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綠色低碳發展等領域的法律規范在保障生態安全方面的作用,以打破分要素治理模式的“系統治理”方式為基礎,基於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及其內在規律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並從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角度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從而實現對生態安全的全方位系統性保障,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