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天寶,系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教授
【學思踐悟】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要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闡述了中國式現代化的五大特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位列其中。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不僅是生態環境法律規范的體系化整合,更承載著深層的時代使命: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這一理念,轉化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法律規則,為美麗中國建設筑牢法治根基。
綱舉目張:和諧共生的體系化表達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既昭示一種價值追求,也蘊含一種治理邏輯。如何將這一東方智慧融入國家法律體系,使其從抽象理念落地為可遵循、可操作的規范?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正是對這一時代之問的法治回應。
回顧我國生態環境法治的發展歷程,從1979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到黨的十八大以來長江保護法、濕地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法律相繼出台,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已頗具規模,覆蓋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等主要領域。然而,單行立法模式難以完全避免規范之間的重疊沖突與銜接縫隙。山水林田湖草沙本為生命共同體,但水、土、林、海、野生動植物分別由不同法律調整,容易形成人為分割治理格局。
法典化的獨特價值,正在於其體系化整合功能。生態環境法典以總則編統領各分編,明晰制度構造的內在邏輯,協調不同領域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使原本分散的單行法律整合為有機整體。更重要的是,法典通過“編訂纂修”的綜合立法技術,打通此前法出多門帶來的制度梗阻,使“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從價值理念上升為所有生態環境法律規范的核心主線。這種體系化安排,既提升了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又增強了環境治理的系統性。
辯証統一:和諧共生的制度邏輯
人與自然如何實現和諧共生?生態環境法典給出了富有中國智慧的制度安排——既要以剛性約束守住生態底線,又要以柔性引導激發社會活力,在“禁”與“疏”、“管”與“服”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這種辯証統一的制度邏輯,在具體設計中清晰可辨。以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為例,對於社會關注的秸稈處理問題,法典沒有簡單沿襲全面禁燒的剛性禁令,也沒有放任不管,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焚燒的組織、指導和管理,同時鼓勵和支持秸稈的綜合利用。這一安排,尊重了農業生產的客觀規律,也回應了農民的現實關切,更體現了立法者對治理復雜性的深刻認知——在不同地區、不同季節、不同條件下,治理方式應當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這種剛柔相濟的治理邏輯,在綠色低碳發展領域同樣鮮明。針對快遞包裝廢棄物帶來的環境壓力,法典採用“鼓勵與強制相結合”的規范結構——既鼓勵使用綠色包裝、減量包裝,又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這種制度設計,既為企業轉型留出彈性空間,又為環境監管提供法律依據,體現了從倡導到強制的漸進式治理思路。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不是要舍棄發展,而是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這種辯証思維,正是中國生態環境法典的獨特氣質。
人民至上:和諧共生的價值立場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最終指向的是人民福祉與人的尊嚴。生態環境法典在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立場。
舉例來說,在法典編纂過程中,一個引人注目的制度完善是關於野生動物致害的規定。近年來,野豬進村、黑熊傷人等事件時有發生。法典對此作出積極回應,明確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一規定以最明確的方式宣示:生命權高於一切,生態保護必須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相統一。法典同時規定在野生動物致害嚴重區域應當組織綜合防控,核定草原載畜量時應當考慮野生動物生存需求。既保障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又兼顧野生動物的生存空間——這正是“和諧共生”的題中應有之義。
又如,“過罰相當”原則在法典中的貫徹落實。法典在法律責任部分作出系統性安排,區分不同違法主體和情節,細化從重、從輕、減輕及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這種精准化、差異化的責任條款設計,體現了立法者對公平正義的執著追求,對普通公民合法權益的切實維護。
胸懷天下:和諧共生的文明意蘊
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不僅是中國法治進程的重要裡程碑,也是中國為全球環境治理貢獻的智慧方案。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在快速推進現代化進程中,沒有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探索出一條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新路。這條道路的法治表達,必將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益借鑒。從“天人合一”的哲學根基,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實踐探索,再到生態環境法典的體系化表達,中國正在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貢獻獨特智慧與制度樣本。
法典中專設的“綠色低碳發展”編,在世界各國的環境法典中獨具特色。它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能源結構調整、循環經濟發展等納入法治軌道,用法律強制力保障綠色發展的系統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這是對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治保障,也是對全球氣候治理的庄嚴承諾。
生態環境法典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從政治宣示轉化為法律語言,從價值理念轉化為制度規范。它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既是對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又是對美麗中國建設藍圖的法治描繪,能夠推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為子孫后代留下天藍、地綠、水清的美好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