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鄧揚麒,系蘇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析理論道】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這一重要論斷,是我們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這一根本政治立場在法治建設領域的生動體現。准確理解“法治的根基在人民”的理論內涵,必須深刻把握人民在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中的主體地位,領會人民始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所系、價值所向、力量所在。
社會主義法治深植於社會實踐
法現象源自人們的社會物質生活實踐。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存在即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包括物質生產關系等﹔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包括政治法律思想等。在物質生產實踐中,人們之間建立各種各樣的生產關系。馬克思認為,“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法律作為上層建筑,以物質生產關系為前提和基礎,並受物質生產方式制約。人們在物質生產實踐中建立各種法律關系,目的就是規范化地調節彼此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運行秩序。恩格斯進一步指出,“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由此可見,法律並非玄奧的抽象規范,而是人們在物質生產實踐過程中生成的制度成果。脫離實踐的法與法律關系,無異於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主體。馬克思主義將實踐劃分為物質生產實踐、社會政治實踐和科學文化實踐三種基本形式。其中,物質生產實踐是基礎性的實踐活動,對其他實踐活動具有主導和決定作用。作為社會實踐的主體和歷史的創造者,人民群眾不僅是物質生產實踐的主體,還是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建設在內的社會政治實踐的主體。百余年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開展的民主法治實踐中,人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和首創精神不斷得到彰顯。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陝甘寧邊區的農民通過“豆選”等方式直接參與基層政權選舉﹔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浙江諸暨的群眾創造了“楓橋經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廣西河池合寨村村民大膽探索農村基層治理問題,民主選舉產生了新中國第一個村民委員會實行村民自治﹔進入新時代,上海長寧區虹橋街道等地設立的基層立法聯系點,在匯聚民智過程中成為聯結立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的“彩虹橋”,讓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基層落地生根、煥發蓬勃生機。長期以來,廣大民眾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主人翁作用,積極踐行法治理念,行使法律權利,維護公共利益,生動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實踐中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社會主義法治服務於人民
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為人而存在﹔在這裡法律是人的存在”。社會主義法治是民主法治,人民性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屬性。“法律為人而存在”,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服務於人民的理念和追求。
充分保障人民權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追求從來不是抽象地維護“秩序”,而是致力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認為,人們的權利從來不是“天賦”的、“先驗”的,而是具體的、歷史的。馬克思在探討權利問題時曾深刻指出,“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因此,與資本主義法治那種抽象的、形式性的權益保障不同,社會主義法治所致力保障的人民權益,從來都是人民現實的、實質性的合法權益。基於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切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始終堅持立法為民、執法為民、司法為民,聚焦解決最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背離了公平正義的理念和原則,法治將不成其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倡導的“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等,鮮明體現了中國人民歷來懷有的公平正義向往。公平正義也是中國共產黨人始終不渝的價值追求。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帶領人民掃除一切社會不公,並在前進道路上通過不斷深化改革破除利益固化藩籬等,目的都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進入新時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待日益增長。不斷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在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中堅守公平正義原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新時代新征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
社會主義法治實施依靠人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法治的有效實施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議題。建設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離不開人民主體性作用的充分發揮。
法治權威依靠人民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權威並非來源於條文本身的威嚴,而是根植於人民對法律發自內心的信服、自覺的遵守與堅定的捍衛。隻有全體人民自覺維護法治權威,信仰法治、厲行法治,國家和社會生活才能真正實現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與完備的民主制度相輔相成。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的意志被轉化為國家法律,並在法治實踐中得到有力貫徹。這從根本上保証了人民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認同與信賴,為社會主義法治權威的生成奠定了堅實根基。同時,人民還是法治權威最堅定的捍衛者。作為無所不在的監督力量,人民群眾通過依法檢舉、控告、申訴等多種監督方式,切實踐行法治理念,有力維護法治權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維護法治權威的主體作用,既要依法保障和擴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也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推動法治成為全民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法治成效由人民評判。社會主義法治是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法治。法治實施效果好不好,人民最有發言權。離開人民的評判,法治成效的判斷標准就會淪為脫離社會現實生活的抽象指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體制改革成效如何,說一千道一萬,要由人民來評判,歸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作為法治實施的參與者、親歷者和體驗者,人民群眾最清楚法律規章是否真正落地、公平正義是否切實實現、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唯有人民認可、擁護、贊成的法治,才是真正有成效、有生命力的法治﹔唯有充分發揮人民的“閱卷人”作用,社會主義法治才能在不斷優化完善中永葆生機活力。這就要求我們在法治實踐中始終堅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深入了解實際情況和人民期待,以解決問題的實際成效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為評判標准,推動法治實踐始終沿著正確方向不斷深化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深刻彰顯著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場和價值追求。新征程上,我們要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全面依法治國邁向更高水平,為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筑牢法治基石,為法治中國行穩致遠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