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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曄《徽州家法族規的近代調適與轉型》

姚曄2026年05月25日08:59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徽州家法族規的近代調適與轉型

作者:姚曄,系安徽醫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家法族規是中國傳統社會維系家族秩序、傳承家庭文化、輔翼國家法律、穩定基層社會秩序的重要規范體系。近代以來,隨著西學東漸與法制變革的深入,傳統家法族規在這一時期面臨著嚴峻存續危機:國家層面法治實踐的發展對傳統宗族司法權力形成擠壓﹔現代進步觀念對以儒家倫理等級秩序為核心的傳統規范亦形成沖擊。

古徽州是中國傳統社會宗族制度最為成熟的地區之一,其家法族規體系完備、內容豐富、特色鮮明。在近代中國歷史轉折關頭,徽州不同宗族基於自身歷史傳統、經濟實力與文化觀念,在對傳統宗法內核的堅守程度、對國家法律的調適方式以及對自身形態的革新力度上產生了差異化回應。這三種在同一歷史時空下呈現的模式,不僅折射出近代家族這一微觀社會單元完成思想范式轉換的歷史進程,也為理解中國基層治理發展路徑提供了歷史鏡鑒。

傳統保守型:宗法內核的全面固守

“傳統保守型”宗族模式試圖通過強化宗族內部基於血緣、輩分、嫡庶、性別等形成的等級秩序,維系既有的權威結構與治理體系,以抵制外部變革帶來的直接沖擊。其重要體現就在於對舊有文本形式和精神內涵的全盤沿襲。以祁門河間凌氏宗族家訓為例,盡管該文本制定於民國時期,其開篇仍沿用“家本、家范、家政、家禮”的傳統四維架構。家訓條文中重申“供子職”以強化父權,“敦友於”以鞏固宗族血緣凝聚力。整篇家訓的語言風格與邏輯結構完全沿襲明清舊制,絲毫未見民國新風。這表明,在國家政治結構發生劇變的初期,依托於血緣和地緣的傳統宗族治理模式在基層社會仍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與支配力。

在具體制度層面,這類家法族規與現代法律產生正面沖突。首先在婚姻制度上,固守門第觀念。盡管民國法律已確立“婚姻自由”原則,但婺源濟陽江氏依然規定“嫁女,門戶須相當”,並以“族眾攻之”威懾“許嫁小姓者”。而在“良”“賤”界限早已被國家法律破除的背景下,績溪城南方氏仍固守身份隔離,規定“如有落良為賤,妄意許字者,將主婚革出,生死不准入祠”。這些族規通過懲戒機制,在宗族內部構筑一道抵抗自由平等婚姻觀念的壁壘。其次在職業選擇上,延續身份歧視。早在1912年,法律便已廢除了傳統賤籍制度,但歙縣吳越錢氏仍視“習優伶、投營伍、入衙門充胥役”為恥,違反者“眾共斥之,不許入譜”。這種規定與近代法律倡導的職業平等與民主精神格格不入。最后在繼嗣制度上,1931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民法》已在法律層面廢除了傳統“立嗣”制度,確立了以擬制血親、男女平等、契約精神為核心的現代收養制度,允許異姓收養。然而,該法施行十余年后,婺源池墩朱氏依然規定:“毋得乞養異姓子及贅婿以亂吾宗。”

這些家法與國法之間的背離生動展現了法律近代化進程中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長期而艱難的博弈過程。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這種“堅守”落后於進步潮流,但其對“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等優秀傳統價值的堅持,在傳統秩序崩塌而現代法治尚未完全深入基層的轉型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激進變革導致基層社會秩序的驟然失范,為社會平穩轉型並最終確立現代價值觀存留了傳統倫理根基。

漸進改良型:新舊規范的選擇性調適

與保守型的剛性對抗不同,漸進改良型模式不執著於對舊制的全盤固守,而是試圖在保持宗法倫理內核的前提下,對既有規范進行選擇性調適與變通,呈現出一種新舊規范並存、保守與開明兼容的混合形態。這種改良的根基依然扎根於舊秩序之中,表現為對傳統倫理與等級特權的審慎保留。例如,歙縣新州葉氏家規開篇仍強調“君臣大義”與“孝弟為人生根本”。在績溪盤川王氏祠規中,象征宗族身份與特權的“頒胙”制度被完整保留。歙縣飛山洪氏雖在政治觀念上趨新,但在繼嗣問題上依然強調“異姓承祧,在所不許”。這些表明徽州宗族仍力圖在社會劇變中確立倫理內核與等級結構的穩定性,以維系宗族組織的凝聚力與文化認同。

在維護倫理內核的同時,改良型宗族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展現出主動接納社會新要素的開放性。一是主動融入現代國家制度體系。新州葉氏敏銳捕捉到“科舉廢而學堂興”的時代變遷,不再固守舊功名,而是將西方學位制度引入家乘,向族人介紹“大學卒業始有學位曰學士……”並鼓勵族人“負笈海外”。對於族人的政治成就,基於“民國鼎革官制變更”的現實,規定凡由中央政府任用的“道尹、知事”及“將、校、尉”等各類新式武職,均“例得書之”。盤川王氏的操作更為靈活,通過制定“學歷兌換表”將現代學制納入傳統等級框架,規定中學畢業生“視同貢元”、大學畢業生“視同進士”、出洋留學者“視同翰林”。

二是對傳統倫理進行現代詮釋。在國家認同層面,改良型宗族運用近代民族國家話語重新詮釋傳統概念。飛山洪氏提出“尊國家以盡忠愛”的新理念,指出國家以土地、人民為基本要素,“人民以團結力而組織政府乃成國家”,故國民對國家負有“尊崇忠愛之義務”,進而強調“國家之興亡,匹夫固有責”。這種話語轉換將傳統的“忠君”升華為對現代民族國家的認同,賦予宗族成員以“國民”身份與責任,宗族教育目標從培養“孝子順孫”向塑造“合格國民”悄然演進。

三是風俗變革中的審慎與平衡。面對“西風東漸”帶來的社會風俗變革,改良型族規往往表現出一種“審慎的接納”或“辯証的抵制”。在婚姻制度上,飛山洪氏雖意識到時代變遷,覺察到“近來一般學子醉心歐化自由結婚之習”的社會新風尚,但對“自由戀愛”仍持保留態度。這種既不全盤否定、也不輕率接受的立場,體現了改良型模式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在血緣與繼承這一問題上,改良型宗族同樣進行了彈性的務實妥協。例如新州葉氏突破了傳統嚴禁“異姓亂宗”的禁忌,雖規定異姓入繼者“正譜不立傳”,但允許將其“原姓及其來歷”詳載於“瑣紀”之中,以示“立繼者有不得已之苦衷”。

改良型模式在不觸動傳統核心價值的前提下為具體問題尋找現實解決方案,既降低了新制度推行的社會成本,又賦予傳統組織以新的活力。

創新探索型:從倫理本位到規則本位的認知重構

創新探索型模式不以既有家法族規為改良藍本,而是引入現代組織原則,對宗族治理的規范基礎、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進行根本性重構,嘗試將基於血緣倫理的宗族組織改造成具有現代社團性質的自治體。民國績溪《魚川耿氏家族規則》是這一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樣本之一。

在組織層面,該規則實現了從“血緣權威”向“契約權威”的轉型。傳統宗族治理奉行基於血緣輩分的“族長終身制”,而魚川耿氏明確規定設立“族正一人、族副二人”,產生方式不再是論資排輩,而是“齊集祠中,公議定之”,任期“定以五年,但得接續,以一次為止”。這種設計標志著宗族權力來源從血緣向契約的轉移,具有民主化色彩。

在管理層面,該規則突破了傳統族譜記錄生卒嫁娶的流水賬模式,展現出科學治理的理性精神。規則專設“調查事項”,要求對族眾進行詳盡的統計,包括“戶數之調查”“年齡人數之調查”“職業之調查”(政、法、學、軍、警、農、工、商等)、“資格之調查”(學歷與文憑)以及“財產之調查”。這種對人口結構、職業分布、受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的系統性統計,已超越了傳統宗族管理的范疇,具備了現代普查與社會調查的性質。

在價值觀念層面,該規則突破了傳統儒家“愛有差等”的局限,引入現代語匯。以“博愛”為專章標題,將愛的范圍從個人推及家庭、宗族、鄉裡,進而“達於國家、種族”,構建起一個由近及遠、層層遞進的認同體系。同時,強調“尚信”為商業社會立身之本,將宗族道德與國家意識、商業倫理聯系起來,折射出宗族成員身份認同的轉化。

在經濟層面,突破了“重農抑商”的傳統觀念,轉而倡導經濟理性。規則特設“勸業”與“儲蓄”條款,援引西方經濟理論鼓勵族人“趨重工業”,並倡導組建“儲蓄會”以積累資本、“擴充本業”。這種鼓勵資本積累、提倡實業發展的導向,與當時“實業救國”的時代洪流遙相呼應,顯示了宗族組織在經濟功能上的現代化轉向。

盡管從總體比例而言,這類實現徹底重構的創新模式猶如星火微芒,尚屬極少數先行者的嘗試,但其主動內化國家法治精神與民主程序的嘗試,打破了宗族與國家之間的隔閡,將封閉的血緣共同體重塑為開放的社會功能團體,昭示出傳統宗族具備順應時代潮流、實現自我更新的可能,具有一定進步意義。

(責編:金一、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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