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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竑羽《生態環境法典的傳統法律文化底蘊》

閆竑羽2026年05月22日08:56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生態環境法典的傳統法律文化底蘊

作者:閆竑羽,系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生態治理體系,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了堅實制度支撐。我國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理念構想和制度設計源遠流長。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不僅以法典化的方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成果確定下來,同時也是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的過程。

天人合一的思想理念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文明歷來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生態環境法典開宗明義明確立法目的,其中就包括“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這體現了對傳統“天人合一”思想理念的繼承與發展,彰顯了對自然規律的深刻把握。

“萬物一體”的整體系統觀。自古以來,我國就有“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的整體觀念,認為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都不是割裂的存在,而是一個有機統一的生命共同體。生態環境法典秉持萬物相互聯系而非孤立片面存在的觀點,進一步突出了整個世界的有機關聯。一方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要堅持系統觀念,扎實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實現從保護單一要素到保護全域生態系統的轉變﹔另一方面,不同於“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模式,將“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強調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系,統籌考慮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

“道法自然”的自然規律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是宇宙萬物的本源和運行規則,要讓世間萬物按照自己的本性與節奏自然發展,尊重其內在規律,避免外力干擾。生態環境法典鮮明提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強調生態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其規定的“依法劃定江河湖泊、海洋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按照尊重自然規律,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沙則沙、宜荒則荒的原則,科學開展生態修復”等內容,與我國古代先賢提出的“斧斤以時入山林”“水處者漁,山處者木,谷處者牧,陸處者農”等所蘊含的“時禁”“土宜”傳統一脈相承,體現了“順天時,量地利”的文化精華。

“仁民愛物”的生態倫理觀。中國古代形成了天地人一體觀。孟子提出“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是儒家“推己及人”倫理思想的生動展現,以“親親”為起點,把對家人的關愛擴展至對百姓的仁愛,再推及對萬物的珍愛,構建了一個由近及遠的差序倫理推演序列,其核心是把自然萬物看作像人一樣值得被尊重、被保護的生命存在,追求“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以成”。生態環境法典將“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明確規定“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加強野生植物保護”,正是我國古代“天地萬物一體之仁”思想的賡續。

虞衡制度的傳承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古代很早就把關於自然生態的觀念上升為國家管理制度,專門設立掌管山林川澤的機構,制定政策法令,這就是虞衡制度。”虞衡制度起源於五帝時期,唐杜佑《通典》記載,舜曾任命伯益為“虞”官,“育草木鳥獸”,標志著中國古代開啟了對國家自然資源進行宏觀調控與保護的嘗試。

歷經各代承襲與發展,虞衡制度不斷豐富完善,積累了諸多實踐經驗。在機構設置上,西周便已設立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專職機構。《周禮》明確記載,“山虞掌山林之政令”“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澤虞掌國澤之政令”,依據山、林、川、澤等不同生態系統,實施分類管理與專項保護。在運行體系上,已構建起中央與地方協同聯動的管理體制。比如,清代工部下設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作為中央生態管理專職部門,分別掌管“山澤採捕、陶冶之事”和“河渠舟航,道路關梁,公私水事”﹔地方層面,生態環保亦是地方官吏的重要職責,主要由知縣或縣令落實興修水利等基層生態管護工作。虞衡制度依托天人合一理念,以設置專屬管理部門、專職管理人員及專項配套規則為核心框架,是古人在長期生態治理實踐中逐步積澱、演化而成的制度成果。

生態環境法典充分借鑒虞衡制度的治理智慧,汲取其中以專門化、規范化的職官職能體系實現對生態環境系統性管護的歷史經驗,積極回應了當下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現實治理需求。例如,明確頂層監管框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管工作﹔細化部門權責邊界,劃定發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的監管范圍,壓實生態環境保護屬地監管責任。與此同時,法典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生態環保協調聯動機制。由此形成職能科學、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為生態治理現代化提供了有力的組織和法治保障。可見,這一制度設計既承續了古代虞衡制度內核精髓,更立足現代治理需求實現了創新與超越。

德法合治的治理實踐

從本質上講,保護生態環境既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義務。中國古代不單純依賴法令規定,而是將道德教化一體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的框架內,既充分發揮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又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綜合運用法律和道德兩種手段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讓法律和道德協同發力。

在中國古代生態治理進程中,古人從制度、懲戒、教化三個維度構建起完備體系,實現剛性約束與柔性引導相輔相成。一是確立法令規范。《逸周書》載,夏禹曾頒布季節性保護令﹔《秦律·田律》最早出現了專門的成文環保法條﹔《四時月令詔條》將農時耕作規范上升為時令生態保護專項法律﹔《二年律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均設有關於環境保護的法條。當然,從整體上看,這些規定仍較為零散。二是對違反環境保護法令、破壞生態環境者重懲。例如,周文王頒布的《伐崇令》規定,“毋壞室,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韓非子》記載,“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大明律》規定,“延燒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裡”。三是用道德調節人的行為,培育生態環境保護觀念。如范仲淹在家訓中告誡子孫,“作事循天理,博愛惜生靈”。又如,清乾隆二十五年,山西新絳鼓水兩岸15個村庄村民共立“永護泉源碑”,用以記錄和宣傳關於水資源保護的鄉規民約。

生態環境法典因承其義,全面展現出對古代禮法並重、德法合治思想的繼承發揚。一方面,以法律為准繩,將30多部生態環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等進行系統整合、編纂修訂與集成升華,使我國環境法治從“分散立法”躍升為“系統立法”﹔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明確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規則,充分體現法的剛性約束作用。另一方面,以道德為基石,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開展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生態文化,增強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素養”,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做出規定,旨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提高人們保護生態環境的思想道德覺悟,蘊含著“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文化基因。

(責編:金一、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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