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激濤,系廣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也是海洋經濟行穩致遠的安全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高效開發利用海洋,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向海圖強之路”。海洋經濟具有高風險、高投入、跨國界、強外部性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其健康發展不能單純依賴市場自發性或政策靈活性,而必須倚重法治的規則性、穩定性與強制力。由此,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必須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有法可依是夯實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度根基的關鍵前提。當前,我國海洋經濟已廣泛覆蓋漁業、油氣、礦業、船舶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濱海旅游及海洋生物醫藥等多元產業領域,業態復雜交織,現有分散性法規亟須通過頂層設計加以整合升級。為此,應積極推動重點領域立法,加快制定海洋經濟促進法,將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要素保障等核心內容上升為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為各類涉海主體提供穩定的制度預期。同時,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海島保護、海洋環境保護等配套法規,精准填補深遠海、極地、深海採礦等新興領域的法律空白,確保海洋開發與生態保護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此外,在深度參與全球海洋治理的背景下,應注重國內法與國際海洋法及國際經貿規則的有效銜接,在涉外海洋經濟活動中積極運用法治方式維護國家權益,提升我國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話語權與規則制定權,以高水平法律供給為海洋經濟行穩致遠提供堅實保障。
依法用權是優化海洋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核心要義,其根本在於將依法行政貫穿政府治理全過程。海洋經濟涉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漁業漁政等多個部門,管理職責交叉重疊,亟須通過法治手段清晰界定權力邊界,提升協同治理效能。一方面,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精簡涉海項目審批流程,大力推行“海域使用權証”與“水域灘涂養殖証”等並聯審批模式,破除行政壁壘,並加快建立統一的海洋資源資產產權管理制度,從制度上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准入、要素獲取、公平競爭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重點圍繞海洋漁業、海洋環保、海事管理等關鍵領域,細化執法標准,避免選擇性執法與運動式執法,確保行政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針對涉海小微企業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精准把握執法力度與溫度之間的平衡,既守住監管底線,又為企業留足發展空間。
嚴格公正司法是保護涉海主體權益、維護海洋經濟秩序的最后防線,其核心在於將公平正義貫穿每一件涉海案件的審理全過程。海洋經濟活動涉及產權糾紛、合同爭議、環境污染侵權、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等復雜類型,矛盾交織、專業性強,亟須通過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定分止爭、明晰規則。做大做強做優海洋產業,必須持續提升海事司法效能,充分發揮海事法院在專業審判領域的獨特優勢,精准審理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碰撞、海洋工程建設等典型糾紛案件,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確立裁判規則,引導涉海主體規范經營行為,穩定市場預期。同時,為加強海洋環境風險源頭防范並接續實施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應依法妥善審理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嚴格落實“誰污染、誰賠償”原則,使破壞海洋生態者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綜合運用司法手段嚴厲打擊非法採砂、非法捕撈、違法排污等破壞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以剛性裁判彰顯法律威懾力,切實維護各類涉海主體的合法權益,為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穩定的法治信心。
培育全民法治意識是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性工程,其根本在於推動全民守法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不僅依賴政府依法行政和企業合規經營,更需要全社會廣泛形成關心海洋、認識海洋、經略海洋的法治共識。一方面,深入開展涉海精准普法,聚焦沿海漁村、涉海企業、航運從業人員等重點對象,結合不同群體的實際需求,系統宣傳海上交通安全法、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與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以案釋法、送法上船、普法進村等方式,變“被動灌輸”為“主動應用”,切實提升從業人員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大力引導涉海企業樹立合規經營理念,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法律合規部門,將合規管理嵌入業務流程。特別是針對從事遠洋捕撈、深海採礦、跨國航運等涉外業務的企業,應加強國際規則與風險防范專題培訓,幫助其有效識別和應對地緣政治、國際制裁、海上武裝搶劫等復雜法律風險,提升國際競爭中的風險抵御能力。通過持續深入的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形成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使依法辦事、依法經營成為涉海主體的行動自覺,為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厚植法治土壤。
運用法治方式處理海洋糾紛,維護海洋權益。法治是化解國際爭端、捍衛國家海洋權益的最優路徑。在應對與他國海域劃界、漁業資源分配、油氣共同開發等涉及國家核心利益的復雜敏感問題時,應始終堅持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基礎的國際法框架,秉持和平解決爭端的堅定立場,通過雙邊談判與多邊協商妥善管控分歧,以規則為依托穩定周邊海洋秩序,在尊重歷史事實與國際法的基礎上推動構建公平合理的海洋治理格局,為海洋經濟發展營造和平安寧的外部環境。同時,要統籌強化海上維權執法能力,系統整合海警、海事、漁政等海上執法力量,形成權責清晰、協同高效的執法合力,依法在我國管轄海域開展常態化巡航執法,健全海上維權執法聯動機制,及時發現並有效處置非法進入、非法捕撈、非法勘探等行為,堅決維護海上生產作業秩序,有力保障合法漁業捕撈、油氣勘探、航運通行等海洋經濟活動的安全開展。在涉外海洋經濟合作中,善於運用法律武器應對單邊制裁與長臂管轄,充分利用國際訴訟、仲裁及外交談判等多元手段反制外部非法干預,堅定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到以法固權、以法促和、以法護商,全方位護航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