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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躍生《中國家庭結構百年變遷及其特征分析》

王躍生2026年04月01日09:00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中國家庭結構百年變遷及其特征分析

作者:王躍生,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百年社會變革中的中國家庭結構及其變動分析”首席專家、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兼職教授

家庭結構是具有親緣關系成員所組成的同居共爨單位的構成狀態,它建立在對一個時期家庭或家戶整體考察的基礎上,借此可認識民眾的居住形態、家庭關系、養老方式、代際功能等。家庭結構基本類型有復合家庭、直系家庭、核心家庭和單人戶等四種,家庭的大中小構成由此得以呈現。家庭結構及其變動受到家庭勞動力就業和謀生方式、家庭成員的生育和遷移等人口行為、家庭制度的影響。在此著眼於近百年中國社會變革,考察家庭結構所發生的變動及其特征。

大中小並存且區域、城鄉有別的民國家庭結構

民國時期,特別是民國中期,城鎮非農經濟有所發展,以工商為業者增加,這一點在沿海、沿江地區相對突出,但多數家庭勞動力仍以農為業。自然生育模式佔主導,約半數以上家庭擁有兩個及以上的成年兒子,這是家庭勞動力的來源和家系延續的基礎,並成為家庭分解的力量。家庭人口多世居一地,尚未出現較大規模遷移流動。家庭事務由父家長掌管,子女婚配多為父母包辦﹔諸子均分家產是基本做法﹔子女中主要是兒子承擔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這些因素都影響著本時期的家庭結構。中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地方慣習不同,區域、城鄉之間的家庭結構往往有別。

北方農村自耕農家庭佔比相對較高。其中的中農、富裕中農及富農家庭,父家長在世時往往採用集中使用基本生產資料的經營模式,限制已婚兒子分家。若有多個已婚兒子,則可能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復合家庭形態。但當父家長去世后,兄弟分家不可避免,所以這種大家庭往往存在於家庭生命周期的某個階段。由於父母包辦子女婚姻,早婚佔較高比例,子女結婚初期不具有獨立謀生能力或建立小家庭的經濟基礎,更有助於大家庭居制的維系。擁有少量土地但又需佃入他人土地或因無地需有人出外佣耕的中下層家庭,維持大家庭的經濟條件不足,已婚兄弟各自獨立謀生成為主導,其核心家庭佔比較高。因父母養老是子代的剛性義務,兒子分家時須對老年父母的養老作出安排,或隨一個兒子生活,或被輪養。所以在這些地區,既有父家長控制子代分家所形成的復合家庭,也有履行養老功能的直系家庭,還有更多父母均故、兄弟各自謀生的核心家庭。由此形成大、中、小家庭並存的格局。

在南方,特別是東南、華南地區,不同形式的公產佔比相對較高,土地所有者中城居地主高於北方農村。而以農為業者自有耕地不足,佃農往往超過50%,他們維持大家庭的能力較低,兒子婚后多單過,在這種環境下,核心家庭得到發展。當然,家庭養老在這些地區同樣具有剛性,直系家庭也佔一定比例。故同一時期,其核心家庭佔比最大,直系家庭佔一定比例,兩者並存。鄉村也有少數相對富裕的家庭,在父家長管控下維持多代同居共爨格局。四川等西南農村家庭的經濟水平同樣有階層差異,少數富裕或相對富裕的家庭具有維系大家庭的條件,佔比較高的中下層家庭則多以核心家庭為主,還有一定比例履行養老功能的直系家庭。這一地區具有小家庭為主、中等家庭為輔、大家庭為補充的構成特征。

正如上言,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前期,中國城市有所發展,一定數量的工商企業集聚其中,吸引周邊失去土地的農村勞動力前往從事雇佣勞動,有的則在當地定居下來。同時,城市管理部門、司法等公共機關以及不斷建立的金融、新聞出版、學校、醫院等機構,為知識群體提供了在城市就業和生活的機會。就家庭結構而言,相對於農村,城市居民多為外來遷入者,核心型小家庭佔比較高,當然也有一定數量官宦、相對富裕的工商業者等所組成的大家庭。城市老年人也同農村一樣,與已婚子女組成共爨單位。所以總體上,城市的家庭結構以小家庭為主,中等家庭為輔,同時存在一定數量的大家庭。

總之,在土地私有制且多數人從事農耕的時代,北方農村復合家庭、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並存,尚未形成小家庭為主導的局面。南方農村核心家庭佔比最大,其次是直系家庭,復合家庭佔比較小。城市地區階層有別,雇工、雇員身份者多以核心家庭為主,而相對富裕者所生活的家庭形態更為多樣。民國時期,總體上既非小家庭為主導,也非大家庭居多數,而是大中小家庭並存。當然,不同社會階層存在差異,中下層以小家庭為主,中等家庭為輔﹔中上層中則有較高比例的中等家庭和大家庭。

新中國成立后至改革開放前家庭逐漸核心化

新中國成立后至改革開放前是中國家庭結構重要的變動時期,觀察此階段的家庭結構及其變動也應從就業和謀生方式、人口行為和家庭制度方面著眼。

這一時期,中國農村發生了不同以往的制度變革,直接觸及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進而影響家庭結構。1950年土地改革全面實施,1953年初級社開始推行,1956年具有集體經濟性質的高級社建立,1958年人民公社確立並一直維系至20世紀80年代初期。伴隨著這些制度變遷,私有土地制度逐漸被農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所取代。原先家庭所有、家長支配的生產資料轉歸集體所有,家長和家庭成年人都是集體經濟組織(高級社或公社時期的生產隊)的勞動者,通過直接參加勞動掙得工分。家庭勞動力協作生產的必要性降低,父母對已婚子女分家的抑制力被大大削弱。同時,集體經濟制度下私有財產范圍縮小,分家變得簡單。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壓縮了父母包辦婚的存在空間,早婚現象明顯減少﹔家庭血緣、姻緣成員地位平等意識被強化,這也有助於小家庭成長。新中國成立后的五六十年代,農村的生育模式仍具有傳統自然性質,由於人口死亡率降低,多子女家庭成為主流,家庭生活壓力增大,小家庭則有可能分解壓力。而在集體經濟時代,為減少城鎮就業和生活壓力,控制農村勞動力非農遷移成為50年代后期和六七十年代的基本政策。因而這一時期,我國80%以上的人口仍集中於農村。在人口非農遷移流動較小、家庭勞動力仍以農耕為主的時期,農村家庭達到核心化狀態。根據對1964年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的初步研究,至20世紀60年代中期,中國多數農村核心家庭戶佔比超過60%,實現了核心化。當然,這一時期的農村,有子女的老年人仍以家庭養老為主,故直系家庭保持在一定水平(約為20%),復合家庭佔1%左右,屬個別現象。

新中國成立后至改革開放前,城市家庭結構及其變動也有其獨特性。這一時期,工業發展特別是重工業發展受到重視,多數企業以城鎮為依托,新興工業城市廣泛興建,城鎮人口增加。這些非農業人口中,除少數老住戶外,多數為新建企業職工、機關工作人員、各種事業單位人員等及其家眷。他們或為來自經濟發達地區的援建者,或為大中專學校分配的畢業生、軍隊轉業干部等,而其在當地所建立和生活的多為小家庭。由於國家控制計劃外人員特別是農村人口遷入城市,在城市工作職工的農村家眷(配偶、子女等近親)一般不允許將戶口遷入,並且已婚夫婦的父母即使年老(若在鄉下還有其他子女)亦不允許隨遷進城養老。所以在五六十年代,城市的三代及以上家庭主要存在於老住戶之中,新中國成立后才進入城市工作的職工所組成的多為核心家庭,復合家庭則為少數現象。

由此可見,新中國成立后至20世紀60年代中期,中國家庭逐漸進入核心化狀態,直系家庭也佔一定比例,復合家庭則是個別現象。中國家庭核心化是在農業社會為主導的時代實現的,社會變革和制度變遷是這一家庭結構形成的重要推動力量。

中國當代家庭結構進一步小型化

家庭核心化是家庭結構進入小家庭為主導階段的標志。在此基礎上,核心化水平還可能進一步提高。在家庭核心化達到高位后,它將會怎樣變化?我們通過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家庭結構變動來說明。

改革開放后,民眾生產、生存方式及人口行為的新變化表現在,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勞動效率提高,家庭勞動力在農業之外有了從事非農經濟活動的時間﹔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獲得發展,人口城市化提速﹔1980年,獨生子女政策開始推行,人口遷移流動特別是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的限制逐漸放寬。這些因素都可能促使家庭結構發生新的變動。

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提供了認識改革開放初期城鄉家庭結構的翔實資料。當年城鄉核心家庭分別為69.08%和67.95%﹔直系家庭為18.85%和22.82%,單人戶為9.21%和7.47%,城鄉核心家庭均處於高位。隨著改革開放政策持續推行,家庭核心化程度進一步提高。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城鄉核心家庭分別為71.47%和69.88%,直系家庭為18.55%和22.46%,單人戶為7.31%和6.09%。中國家庭核心化達到最高水平。

1990年后,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且在城鎮定居者增多,中國社會開始出現轉型趨向。至2010年,全國城(含鎮人口)鄉人口分別為50.27%和49.73%。中國第一次成為城鄉人口構成持平的社會,轉型初步顯現。2020年城鄉人口構成變更為63.84%和36.16%,城鎮人口首次成為多數。在社會轉型階段,中國家庭的核心化水平則在降低。根據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城鄉核心家庭分別為65.30%和57.02%,直系家庭為15.28%和28.52%,單人戶為17.03%和11.79%。至2020年城鄉家庭結構進一步改變,核心家庭分別為54.82%和51.85%,直系家庭為13.89%和21.48%,單人戶27.53%和23.96%。核心家庭構成降低並非直系家庭增大所導致,而是單人戶大幅度上升的結果。由此,家庭結構進一步小型化。

中國當代家庭進一步小型化不僅表現為單人戶成為重要類型,還在於核心家庭中夫婦家庭戶明顯提高。1982年城鄉夫婦二人戶僅佔5.71%和4.54%,2010年則上升為21.03%和16.73%,2020年為20.90%和22.18%。若將其與單人戶合並,1982年兩者在城鄉分別為14.92%和12.01%,2010年達到38.06%和28.52%,2020年為48.43%和46.14%。所有一代戶合計,2010年城鄉分別為41.17%和29.77%,2020年為52.17%和48.55%。從代數看,2020年一代戶明顯處於多數地位,而城鄉二代戶則分別為36.52%和35.30%,三代及以上戶分別為11.31%和16.15%。

需要指出,中國家庭結構進一步小型化除了社會轉型推動外,還與獨生子女政策長期推行的后續影響及當代青年人婚育意願、民眾居住偏好發生深度變化有關。在城市,夫婦隻生育一個子女改變了家庭生命周期演進模式。獨生子女成人后出外上學、就業,夫婦在40多歲即可能進入“空巢”狀態,並長期保持這一居住方式。獨生子女一代接受高等教育比例明顯提高,其在家鄉之外就業、生活增多,且晚婚、晚育比例更高。農村出外上學、工作的子女更多地定居於城市,老年父母則留守於鄉村。全國城鄉更多的中老年人逐漸適應了夫婦二人生活方式,新婚青年夫婦多把擁有獨立住宅作為基本條件,大齡未婚者和老年喪偶者中的單人戶增多。

當代家庭結構進一步小型化,民眾獨立生活的願望得到充分滿足,有值得肯定之處。但這種居住模式下,撫幼、養老中的代際支持也會減弱,這就需要有相對完善的社會公共服務作為依托,發揮對小家庭基本功能需求的支撐作用。否則,年輕一代的婚育意願和行為會被抑制,老年人特別是高齡老年人獨居的生存風險增大。

綜上,在近百年歷史中,中國家庭結構在民國時期為大中小類型並存,新中國成立后開始出現核心化趨向,20世紀60年代中期在農業人口佔多數的階段核心家庭成為主導。當代家庭核心化水平達到峰值后,隨著社會轉型逐漸顯現,家庭進一步小型化,夫婦家庭、單人戶這些一代戶大幅度提高。應該說,家庭核心化意味著單一婚姻單位家庭成為主導,與復合家庭和直系家庭相比,核心家庭矛盾少,生活自由度高,是多數家庭成員的理想模式。而一代戶大幅度上升則表明更多人生活在家內、戶內無代際關系的環境中,分爨別居特別是兩地生活的親子之間日常互助、互動減少,長期獨居的老年人則會有孤寂感。對此,政府、社會可通過多種方式為小家庭時代的家庭建設提供支持,家庭近親成員雖分居卻不應忽視親情溝通和互動。

(責編:王燕華、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