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一次全國人大會議同時審議通過三部法律,分量之重、內容之新,將在立法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法治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推動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法治的支撐和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化環境最能聚人聚財、最有利於發展”“為推進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作為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個重要標識性概念,法治經濟深刻揭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鮮明特征,指明了新時代我國經濟建設與法治建設的目標任務。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要深刻把握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之間的內在聯系,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為推動我國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
市場與法治是現代經濟的兩大基石,二者緊密聯系、相生相伴。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的關系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比如,2014年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經濟秩序混亂多源於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因此必須堅持法治思維、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調控和治理經濟。法治經濟的本質要求就是把握規律、尊重規律”﹔2018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貫徹新發展理念,實現經濟從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以法治為引領”﹔2019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強調“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要用法治來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2020年在企業家座談會上闡明“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是現代經濟活動的重要意識規范,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的重要要求”﹔2024年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指出政府“有所為,就是要不斷建設法治經濟、信用經濟,完善市場規則並帶頭遵守規則”,等等。這些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的內在關系,不僅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指明了前進方向,也為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障我國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要求提高法治化水平。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通過法律形式對經濟活動進行規范和調整,通過法治方式推動市場在價值規律、競爭規律、供求規律等規律作用下配置資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市場經濟,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內在地要求以法治作為經濟運行的重要依托,這就決定了其本質就是一種法治經濟。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不管是發揮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等的作用引導資源要素合理流動,還是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充分發揮法治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比如通過法治的穩定性平等性賦予經營主體明晰的產權地位與公平競爭機會、通過法治的權威性強制性保障經濟循環暢通等,才能把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與市場經濟的有效性有機結合起來。
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是建設法治經濟的核心問題。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市場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問題上,要講辯証法、兩點論,‘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都要用好”。這要求在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前提下,用法治形式厘清政府和市場邊界、規范調整各類利益關系,實現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和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經濟秩序。具體來看,要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全部作用,同時還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也就是推動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二者各展所長、更好結合。在法治經濟條件下,“有為政府”的前提是法治政府,必須有所為、有所不為。有所為意味著“法定職責必須為”,有所不為意味著“法無授權不可為”,通過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用好政府這隻“有形之手”來管好市場這隻“無形之手”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是建設法治經濟的重要任務。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它能夠確保公平競爭、降低交易成本等,並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穩定的法治保障。我國擁有超大規模內需市場。在國家法治統一的整體框架下,在全國范圍遵循統一市場基礎制度、統一政府行為尺度、統一市場監管執法等推動經濟運行,有利於進一步激發我國超大規模市場潛力、提升市場整體效率。比如,通過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確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統一市場監管執法﹔統一政府行為尺度,明確地方政府在推動經濟發展特別是招商引資時,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等等。以統一的法律制度、統一的執法標准、統一的司法裁判尺度來規范地方政府經濟促進行為,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公平競爭的各種“土政策”,消除規則不一致、標准不統一、監管不協同等問題,才能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
法治建設貫穿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全過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必須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斷把法治中國建設推向前進。”在法治中國建設大背景下推動高質量發展,意味著必須加快建設法治經濟,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深度融合。具體而言,就是把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環節都納入法治軌道,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范和引領高質量發展。
在生產環節,以法治方式確認和保護產權,實現對經營主體的平等保護。生產是經濟循環的起點,法治通過加強產權保護等激活生產要素和市場活力。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石,直接關系生產要素的配置效率、創新活動的激勵強度以及經營主體的未來預期。在生產環節,發揮法律作用對產權進行清晰界定,既能夠有效避免產權受到其他主體侵犯,也有助於幫助經營主體明確權利邊界、形成關於政策走向和經濟發展的合理預期。這將充分激勵廣大經營主體開展投資交易活動,進而激發市場活力和潛力。當前,我國以憲法為核心,以民法典等法律規范為依托的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建立並不斷完善。比如,中共中央、國務院2016年印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作出重要部署﹔民營經濟促進法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首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明確為法律制度,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等等。面向未來,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夯實產權的法治基礎,有利於實現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優勢互補、共同發展,進一步促進國企敢干、民企敢闖、外企敢投。
在分配環節,以法治方式確定分配規則,兼顧效率與公平。分配與激勵相容、與社會公平緊密聯系。法治可以為分配活動提供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框架,確保分配過程既激發市場活力與生產效率,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體來看,在初次分配中,物權、合同、勞動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實施能夠保護勞動者合法經營與誠實勞動所得,保障各類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在再分配中,稅收、社會保險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實施能夠強化政府調節功能和力度,規范公共資金使用與公共服務供給,增強社會保障普惠性與兜底性﹔在第三次分配中,完善包括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在內的法律制度,配套社會組織管理、信息公開與監管等領域的規則,同時銜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制度安排,能夠確保第三次分配在自願、透明、高效的軌道上推進,促進社會公平,服務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標。
在流通環節,以法治方式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公平競爭。流通是連接生產與消費的樞紐,是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環節。在流通環節,法治確立交易的基本准則,明確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為市場行為劃定底線。一方面,依法保障契約全面履行、懲治違約失信行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發揮作用,將守法履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能夠筑牢市場誠信基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暢通經濟循環、維護公平競爭提供法治保障。比如,《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印發實施,進一步發揮了信用對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風險的重要作用,為提升國民經濟體系整體效能、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提供支撐保障。另一方面,以國家法治的統一性保障強大國內市場建設,依法強化對市場過程進行監督,有效遏制虛假宣傳、強制交易、價格欺詐等不正當交易行為,破除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比如,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有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這有助於推動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准市場體系,夯實高質量發展的制度根基。
在消費環節,以法治方式維護消費者權益,推動經濟良性循環。消費作為經濟循環的終端環節,既是生產的最終目的,也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消費環境的優劣、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水平等,直接關系內需潛力釋放與經濟循環暢通。通過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價格監管、廣告誠信等重點領域的法律體系,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平台治理、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規則,同時加強法律規范的實施和監督,能夠強化經營主體責任,防范欺詐、強制交易、霸王條款等行為發生,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簡言之,消費環節的法治保障將促進經營主體規范經營、提升商品供給質量、打通經濟循環堵點,並且推動形成需求牽引供給、供給創造需求的良性循環。
“十五五”時期推進法治經濟建設的實踐路徑
建設法治經濟、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既是“十五五”時期統籌發展和安全的現實路徑,更是面向2035年遠景目標、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長遠大計。建設法治經濟、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重點在於堅持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系統謀劃、協同發力、一體推進,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穿於高質量發展各環節各領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提供公平、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完善立法,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要高質量,立法也要高質量。要以立法高質量保障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新時代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當前,我國經濟正處在高質量發展爬坡過坎的重要關口。“十五五”時期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迫切需要更加成熟定型、系統完備、權威高效的法律制度保障。要圍繞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等方面的需求,通過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進一步激勵創新、包容失敗,更好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壯大。
規范執法,優化公正高效透明的市場經濟環境。執法是法治經濟落地見效的關鍵。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統一、守底線和促發展相結合,有效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回訪”的服務型執法模式,才能更好在執法過程中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讓經營主體和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重點圍繞市場秩序與營商環境、公平競爭、知識產權保護、金融監管、勞動者權益保障、數字經濟等重點領域精准執法,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侵權假冒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涉企執法行為,強化新領域新業態執法監管,防止和糾正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的市場秩序,讓法治成為良好營商環境的穩固基石。
公正司法,保障規范公正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司法對法治經濟的保障,核心是通過公正司法保障權利、制止侵害、穩定預期等。應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定分止爭職能和公正裁判的導向作用,聚焦經濟領域的重大疑難糾紛,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案件,明確產權保護邊界、規范交易行為、界定競爭規則,引導經營主體增強法治意識、恪守契約精神。強化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司法保護,審慎採用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嚴格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產權糾紛與惡意侵佔、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界限,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切實解決選擇性執法以及“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銜接聯動的工作格局,推動各類糾紛化解渠道有機銜接、協同聯動、發揮實效。
全民守法,培育守法誠信的經營主體。企業等經營主體同方方面面打交道,調動人、財、物等各種資源,守法經營是必須遵守的原則。不管是公有制企業還是非公有制企業,都要做到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維權,法律底線不能突破,偷稅漏稅、走私販私、制假販假等違法的事情堅決不做,偷工減料、缺斤短兩、質次價高的虧心事堅決不做。要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宣傳教育,努力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蔚然成風,進一步增強經營主體的法治意識。同時,強化經營主體的契約精神、守約觀念,發揮企業家守法誠信的表率作用,帶動提升全社會的法治素養和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