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
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全體代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四中全會部署,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聚焦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向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根據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到3月8日12時,大會秘書處共收到226件議案,其中代表團提出的28件,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198件。在這些議案中,關於立法方面的223件,包括222件法律案、1件有關決定事項﹔關於監督方面的3件。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議案,是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來,代表們認真學習、自覺貫徹新修改的代表法,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為出席大會做好准備。本次會議期間,代表們認真醞釀討論,代表團和有關方面加強服務保障和協調指導,共同把好議案政治關、法律關、質量關。今年的代表議案,絕大多數為法律案。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100件,修改法律的122件。按照法律部門劃分,涉及憲法相關法類4件,民法商法類20件,行政法類83件,經濟法類61件,社會法類32件,刑法類7件,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類15件。代表議案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圍繞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出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企業破產法等,制定金融法、金融穩定法、區域協調發展法、國有資產法、社會信用建設法、商品流通法等﹔二是圍繞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引領發展新質生產力,提出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等,制定人工智能法、數字經濟促進法、低空經濟促進法、國家實驗室法,以及數據權利保護等方面的法律﹔三是圍繞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出修改農業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制定農業保障促進法、農業保險法、植物保護法等﹔四是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修改社會保險法、教師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托育服務法、養老服務法、華僑權益保護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等﹔五是圍繞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提出修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著作權法等,制定博物館法,以及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六是圍繞建設美麗中國,提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海島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制定礦產資源保障法、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法等﹔七是圍繞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提出修改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防洪法、礦山安全法等,制定自然災害防治法、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網絡犯罪防治法、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法、志願服務法等﹔八是圍繞促進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制定檢察公益訴訟法、看守所法、司法鑒定法等﹔九是圍繞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提出修改海關法、護照法等,制定反跨境腐敗法等。
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大會秘書處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逐件認真分析研究,認為沒有需要列入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建議,將代表提出的議案分別交由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審議。其中,交民族委員會審議1件,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32件,交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審議31件,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61件,交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41件,交外事委員會審議3件,交華僑委員會審議3件,交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11件,交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9件,交社會建設委員會審議34件。各專門委員會對上述議案進行審議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印發十四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議案,是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法定職責。2025年修改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代表議案工作機制。大會秘書處就代表議案審議和相關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堅持黨中央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協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聚焦保障“十五五”規劃貫徹實施,統籌立改廢釋纂,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立法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主動按程序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實施。
二是堅持以高質量立法服務和保障改革發展。堅持立法全過程、常態化合憲性審查,全面發揮憲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遵循客觀規律和立法規律,增強立法調研的針對性、有效性,保証立法適應時代發展、實踐要求和人民期盼。深化拓展“兩個聯系”,務實推進代表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參與,認真研究、積極採納代表意見建議並及時向代表通報反饋。落實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工作機制,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作用,加強立法全過程宣傳解讀,廣泛凝聚立法共識,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三是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健全專門委員會牽頭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機制,對其他部門牽頭起草的法律草案,加強組織協調和審議把關,增強立法工作合力,及時解決立法中的意見分歧和突出問題。
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秘書處
2026年3月11日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