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鵬 石靜霞,分別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教授
當前,全球數字治理處於規則重塑關鍵期,數據跨境流動爭議頻發、數字鴻溝持續擴大、平台權力失衡凸顯,全球數字經濟規則呈現碎片化割裂態勢。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九次峰會上指出:“完善全球數字治理,建設創新型世界經濟。”在此背景下,作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最為活躍的區域之一,我國的治理實踐具有極為重要的樣本意義與參考價值。實踐中,我國將誠實信用、公平對待、公開透明等原則融入國內數據交易、平台治理、算法監管全過程。這些實踐探索,既為中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保障,也為破解全球數字治理困境、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提供了中國方案,引領全球數字經濟在法治軌道上向普惠包容、安全可信、公平正義方向推進。
以誠實信用為基石,夯實平台交易信任基礎
從法理層面審視,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根本基石,更是構建數字社會秩序的信任錨點。在傳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進而邁入數字虛擬社會的進程中,數字空間的匿名化、虛擬化特征愈發明顯,信息不對稱被指數級放大,誠實信用的重要性尤為凸顯。數據作為數字時代的核心生產要素,其安全有序流動是全球數據交易與數字貿易繁榮的生命線。然而,用戶作為數據委托方,與作為代理方的平台之間存在顯著的信息差與利益沖突,數據濫用、隱私泄露與排他性控制等亂象,正嚴重侵蝕著數字社會的信任根基,成為制約全球數據要素自由流動的主要障礙。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對健全數據要素基礎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而一個高效運轉的數據市場,必須建立在堅實的誠信基礎之上。
誠實信用不僅需要政策倡導,更需要以堅實的法律制度為支撐。目前,我國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已將“誠實守信”確立為數據治理的法定原則,明確要求數據處理活動必須“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這為平台構建以誠信為核心的數據治理體系提供了堅實法律根基與價值指引。在這裡,誠信不只是商業道德,而是升華為一種制度性的承諾與可驗証的實踐,它要求互聯網平台將誠信理念深度嵌入數據治理的全生命周期。具言之,在數據收集環節,摒棄冗長模糊的格式條款與默認勾選的“小字陷阱”,嚴格落實“清晰告知+明確同意”規則,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充分說明數據收集的目的、范圍與用途,以保障數據主體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在數據存儲與使用環節,應用數據脫敏、加密存儲、聯邦學習、隱私增強計算等前沿技術,在數據價值挖掘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尋求動態平衡,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在數據共享與跨境環節,互聯網平台應扮演誠信“守門人”角色,建立完善的誠信承諾與責任追溯機制,確保每一項數據流動符合來源國法律規定與用戶明確授權,從源頭上遏制數據非法交易與濫用風險。
在國際視野下,數字經濟的全球化特征決定了國內誠信治理的外溢效應。跨境網絡平台堅持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是打破“數據藩籬”、促進全球數據互聯互通的關鍵鑰匙。當前,不同法域間數據保護標准的差異,是導致全球數據貿易壁壘叢生的核心原因。我們應積極倡導構建基於誠信的跨境數據流動“互認機制”,這並非要求各國規則完全統一,而是鼓勵各國平台在尊重國家數據主權的前提下,通過行業自律共享數據保護最佳實踐與合規標准。比如,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工作協調機制下,由各國代表與觀察員、國際性行業組織牽頭,建立平台數據誠信評級體系,對平台的數據治理能力、合規記錄、用戶信任度等進行綜合評估,評級結果作為跨國數據流動合規性的重要參考。通過這種國際組織引領、市場驅動、以誠信為紐帶的柔性治理,可有效彌合不同國家法律規則的“硬差異”,為全球數據交易提供穩定、可預期的信任保障,推動形成“安全與流動並重”的全球數據治理新格局。
以公平對待為准則,構建包容共享的全球數據生態
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催生了平台權力的急劇擴張,使平台迅速成為全球數據交易與治理的核心主體。然而,部分超大型平台憑借數據、技術與網絡效應優勢,逐漸演變形成了封閉的“筒倉式”數據生態。這種權力擴張引發了結構性不平等:平台與用戶、平台內中小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嚴重失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數字鴻溝進一步拉大。這使得公平對待原則在數字治理中具有了法律層面的平等權意涵,成為校准平台權力、構建包容共享治理體系的根本准則。在此意義上,完善數字治理,就要將公平對待原則貫穿平台經濟治理全過程,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在規則面前一律平等,共同分享數字紅利。
切實落實這一原則,首先,應從權責對等的法理基礎出發,明晰平台的權責分配,以法律形式明確平台的“守門人”責任,同時認可其在數據整合、交易撮合、效率提升中的貢獻。應禁止平台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等歧視性待遇,不得無理限制第三方開發者獲取必要接口與數據,杜絕“大數據殺熟”等算法濫用行為。從現有規則看,《網絡交易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辦法》在此領域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公平對待原則提供了直接規范支撐﹔《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中“堅持對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精神,應成為全球數字平台治理的通用語言,從制度層面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
其次,不斷完善程序性救濟機制。在傳統的平台治理中,當發生糾紛時,平台往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種自我裁判機制難以保証實質公平。為了打破這一困局,構建獨立、公正、高效的第三方爭議解決體系勢在必行。為此,應積極探索爭議解決網絡平台的搭建,可充分利用我國新修訂的仲裁法和商事調解條例在2026年生效實施的制度紅利,構建“仲裁+調解”一體化的在線爭議解決機制,這既是落實公平對待原則的制度延伸,也是參與全球數字治理規則制定的重要舉措。
最后,從多層面開展國際合作。例如,在規則制定環節,平台應建立由自身、用戶代表、中小經營者、行業協會、各國監管機構參與的常態化協商機制,保障發展中國家與中小市場主體的話語權,避免規則被少數科技巨頭壟斷﹔治理責任層面,大型平台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向發展中國家開放數字技術與治理經驗,通過技術援助、人才培訓降低數字准入門檻,幫助其融入全球數字經濟體系。唯有如此,才能縮小全球數字發展差距,構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數據生態。
以公開透明為路徑,提升平台規則可預期性
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技術的深度應用,使算法已從單純的技術工具轉變為平台運行與數據治理的核心邏輯。同時,“算法黑箱”引發信息繭房、偏見歧視、虛假信息傳播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全球數據交易的公平性與可預期性。在算法治理語境下,公開透明原則不只是行政法學上的信息公開義務,更應演化為一種“技術正當程序”,即任何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決策都應當具備透明度、說理性與可救濟性。
基於風險分級理論,互聯網平台應根據場景風險等級,構建差異化的算法透明機制。這種分級管理應避免“一刀切”的僵化,體現比例原則的適用。具體而言,在高風險領域,針對數據定價、信用評估、高風險交易等場景的算法,強制要求決策過程可解釋、可審計,向監管機構與交易各方披露核心邏輯、關鍵參數與決策依據,接受獨立算法審計﹔在通用場景中,對內容推薦、信息流排序等場景,以通俗語言向用戶說明數據使用目的、算法運行機制及社會影響,提供關閉個性化推薦的選項﹔同時,利用區塊鏈、分布式賬本技術,構建數據交易與算法決策的溯源體系,實現數據來源、流轉路徑、處理結果的全流程可追溯,確保合法合規。
過度透明可能泄露商業秘密、引發隱私風險,為此,可建立靈活的“有限透明”機制。例如,對監管機構開放完整算法模型,對公眾提供簡明決策摘要,對商業伙伴披露必要接口標准,在保障知情權的同時保護創新活力。在這方面,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印發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是有益嘗試,既保障公眾知情權,又為技術發展劃定邊界。展望未來,算法透明標准的國際互認是提升全球數字治理水平的關鍵,應鼓勵平台參與聯合國“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對話”等國際機制,分享中國實踐經驗,推動形成科學合理的全球算法透明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