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輝,系安徽醫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國,需要對我國歷史和傳統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對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探索和智慧進行積極總結。”禮法合治貫穿中國古代基層治理數千年,以“禮”為道德根基構建社會倫理秩序,以“法”為制度保障劃定行為邊界,形成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治理格局,在整合基層資源、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禮法合治的演進脈絡
“禮”的起源可追溯至遠古祭祀儀式,《說文解字》釋曰“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禮的核心本義是通過特定儀軌表達對神靈祖先的敬畏,隨著社會演進逐漸突破宗教祭祀范疇,演化為涵蓋人際交往規范、等級秩序准則、道德倫理要求的綜合性社會規范體系,成為維系家國同構的社會結構的精神紐帶。“法”在先秦文獻中多與“刑”“律”互通,《爾雅·釋詁》定義“法,常也”,特指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性、普遍性的行為規則,以刑罰為后盾確立社會運行的底線秩序,其核心功能在於“禁於已然之后”的懲戒與威懾。
禮法合治思想源遠流長。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提出“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確立了德禮優先、刑政為輔的治理次序,成為基層治理的思想准則。荀子突破“純任德教”治政倫理框架,提出“援法入禮”治政范式,構建起禮法協同的動態治理機制,“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禮記》中“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的“執兩用中”理念,則為禮法平衡提供了哲學基礎。
秦漢大一統王朝推動了禮法合治從理念轉化為制度實踐,建立起以鄉裡制為核心的基層組織架構。秦時“十裡一亭,十亭一鄉”,設裡正、亭長掌民政教化﹔漢承秦制,鄉官除有秩、嗇夫外,專設“三老”掌教化,形成職官與長者並用、刑禁與教化並施的治理特色。
唐宋是禮法合治的完善期。唐代以《唐律疏議》完成禮法融合的法典化建構,將58條涉孝條款納入律典,實現了“失禮之禁,著在刑書”的制度整合。北宋《呂氏鄉約》提出的“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進一步體現了禮法在民間的互動互補融合。
及至明清,禮法合治走向成熟。《大明律》規定,“凡民間應有詞狀,許耆老裡長准受於本亭剖理”,將基層調解納入法定程序。王陽明推行《南贛鄉約》與《十家牌法》,構建起“教化—管控”雙重基層治理體系,使禮法合治更具實踐效能。清代通過“禮制下移”與“官法同構”,使鄉約、族規與國家律例形成互補,如鄉飲酒禮通過禮部備案強化教化功能,實現了禮法合一的社會治理效果。
總體來看,在古代基層治理中,禮與法雖各有側重,但在本質上相輔相成。一方面,禮是法的基礎和指導原則,許多法律規定源於禮的精神內核並將其具體化﹔另一方面,法是禮得以實施的重要保障,通過對違反禮的行為進行懲戒,強化了禮的社會約束力。“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后。”禮注重預防,法注重懲戒,二者功能互補,共同構建了完整的社會治理體系。
禮法合治歷史實踐與當代價值
古代基層治理的禮法合治,通過組織融合、禮法互補、調解教化等方式和路徑,實現了基層社會的長期穩定。
一是官治與民治協同聯動的組織架構。從秦漢鄉裡制到明清保甲制,基層管理者均承擔雙重職責:裡正、保長等既要負責賦稅征繳、治安維護等法定事務,又要履行“導德齊禮”的教化義務。作為禮法合治的重要載體,傳統鄉約的結構與職能設計實現了國家律法與民間規范的有效鏈接。以潮汕薛侃《鄉約》為例,“鄉立約長以總其教,約副以助其決,約正司訓誨,約史主勸懲”,形成了分工明確的治理團隊﹔通過“鄉約—總約—縣”的層級鏈接,鄉約不僅是民間自治組織,更成為國家禮法向基層滲透的重要渠道,實現了官治與民治協同聯動。這種組織架構既保証了國家治理意志的貫徹,又充分調動了民間社會的自治活力。
二是國法統攝、禮俗補充的制度體系。一方面,國家律典主動吸納禮的精神內核,實現“以禮入法”。如《唐律疏議》在“婦人官品邑號”條中明確“依禮‘凡婦人,從其夫之爵命’”,直接以禮釋法﹔“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根據親屬關系遠近確定刑罰輕重,將“親親尊尊”的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規則。另一方面,民間禮俗通過制度化轉化成為國法的重要補充,實現以禮輔法。唐宋以后,《顏氏家訓》《義門陳氏家法》等家法族規廣泛流傳,其內容涵蓋倫理教化、行為規范、糾紛解決等方面,成為裡甲老人調處糾紛、管理鄉裡事務的重要依據。這些禮法合治的制度實踐,體現了國家律典與民間禮俗的雙向互動與有機互補。
三是基層調解與道德教化的實踐形式。在調解中,基層管理者兼顧情理法,既以國家律典為底線,又以儒家倫理為依據。如康熙年間張英家族與吳氏的宅基地糾紛,本可適用律法裁判,而張英通過“讓畔讓居”的道德倡導促成和解,成為“以禮和事”的經典案例,既維護了國家法律權威,又契合民眾道德認知,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此外,基層管理者還通過鄉校講學、鄉約宣講、家族訓誡等多種形式,教化鄉民樹立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的倫理觀念,將禮的要求內化為民眾自覺意識。禮法規范的深入人心,有助於減少糾紛的發生、促成矛盾的解決,進而實現“以德去刑”的治理理想。
禮法合治模式所蘊含的德本刑用、官民協同、情理法兼顧等智慧,為當代中國基層治理提供了寶貴借鑒。其一,在基層治理中實現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既堅持法治的剛性約束,嚴格執行國家立法,又重視道德的柔性引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全過程,形成規范、引導、教化於一體化的治理機制。其二,既強化政府的治理責任,又激發群眾的自治活力,打造黨建引領、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基層治理格局。通過制度化渠道吸納民意、培育社區組織、完善議事協商機制,使國家治理與基層自治在法治框架內有效銜接、良性互動。其三,既維護國家法的權威性,又引導糾紛化解的多元化,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在堅持司法終局性的基礎上,大力發展調解、仲裁、和解等非訴方式,注重情理法在糾紛調處中的融通運用,既守住法律統一適用的底線,又釋放基層治理的彈性空間,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切實提升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