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劍修,系武漢大學文學院特聘副研究員

《毛詩·衛風·河廣》 資料圖片
《詩經·衛風·河廣》“誰謂河廣,一葦杭之”,“杭”之異文又作“斻”“航”。關於“一葦杭之”之義,學界存在兩類不同觀點。較為通行的觀點認為,“一葦杭之”即以葦為舟,劃渡黃河。另一類觀點則認為“葦”乃通貫河水兩岸之物,非以喻舟。胡承珙、焦循、馬瑞辰、牟庭、俞樾、錢鍾書諸家皆持此見解。然諸家有關“杭”之解釋頗顯迂曲,故此說未能得到普遍採信。今細繹鄭玄《毛詩箋》“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喻狹也”之文,知鄭玄實從后說。前儒對鄭《箋》“加之”之義未曾細究,又誤會經文“杭”字之義,遂使鄭說隱沒不彰。今且梳理諸說,明其疏漏,並以此為基礎,闡明鄭《箋》之義。
通行的解釋:以葦為舟,渡過黃河
《河廣》“一葦杭之”,毛《傳》雲“杭,渡也”,義較含蓄。鄭玄申之曰:“誰謂河水廣與?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喻狹也。”他認為“一葦杭之”是一種夸張性的比喻。
孔穎達《毛詩正義》解雲:
言一葦者,謂一束也,可以浮之水上而渡,若桴栰然,非一根葦也。
孔氏試圖消解“一葦杭之”的夸張性色彩。由此,在他的闡述中,“一葦”也就變成了一束蘆葦。嚴粲《詩緝》“但以一束蘆葦浮之水上,則可以杭渡而過”,季本《詩說解頤》“一葦,束蘆葦以浮水上也”,皆承自孔說。
孔穎達僅雲一束蘆葦“若桴栰然”,但在馬瑞辰、聞一多的解讀中,孔氏之“束葦”則又被解釋成“編葦作筏”了。馬瑞辰雲:“《正義》‘言一葦者,謂一束也’,蓋謂編葦為泭。”順著這個思路,聞一多《詩經通義乙》又列舉出諸多古代“編葦作筏”的事例,並說道:“古者編葦作筏。《詩》曰‘一葦杭之’,甚言其易渡耳。”程俊英、蔣見元《詩經注析》雲:“葦,用蘆葦編的筏子。”即承馬、聞二家之說。孟東生《中國舟船錄》又找到了諸多國外“編葦為筏”的事例以為証明,如古埃及之蘆葦船、南美洲烏魯斯人之“托托拉”草船等。在這種解釋之下,“一葦杭之”被視為對現實事件的忠實描述,鄭玄解說中的夸張性色彩由此消失殆盡。
然孔穎達以“一葦”為“一束葦”,就語法而言本屬難通,只是為了消解“一葦杭之”的夸張性色彩才故作此說。姚炳《詩識名解》即曾批評道:“此‘一葦’何必定作‘一束’觀耶?后世傳達摩‘一葦渡江’雖屬外術,亦未嘗是一束葦也。”明乎此,由孔氏“束葦”之說衍生出的“束葦作筏”的觀點自然也不可依從。所以,后世解者仍多以“一葦”為“一根蘆葦”。當然,也有學者釋“一葦”為“一葦葉”,梁寅《詩演義》即雲“一舟如葦葉之小,可以渡之”,高亨《詩經今注》也說“一葦,一個葦葉,比喻小船,猶言一葉扁舟”。
上述諸說,或以“一葦”為一根蘆葦,或以“一葦”為一葦葉,或以“一葦”為一束蘆葦(用以編成浮筏)。然總括言之,諸說皆有一共性:因“杭”之異文又作“航”,故諸家皆釋“杭”為“以舟渡河”。由此,“一葦杭之”意即:以葦為舟,劃渡黃河。
然正如焦循所指出的,“葦果可如筏,則廣亦可浮,何為喻狹邪?”上述諸說的重要缺陷在於:“一葦杭之”與下章“曾不容刀”皆意在突出河水之窄狹,然“葦舟”這一意象僅能表達舟之輕小,與“河水之窄狹”並不構成直接聯想關系。
別解:以“葦”為通貫河水兩岸之物
於是,學界又有關於“一葦杭之”的另一類解讀。朱謀【見圖1】《詩故》雲:

一葦杭之,謂河方冰時,布一束之葦,便可履之而度,非用蘆葦渡水也。今遼左冰結,布葦度車馬猶然。
上述“一束之葦”之說顯是承自孔穎達《毛詩正義》。然與孔說不同的是,“一束之葦”並非類似舟船的存在,而變成了通貫河水兩岸的連接物。但此說的最大問題在於,《河廣》詩中並無一字言及物候,文中“河方冰時”乃是朱氏臆造之語,不足取信。無怪乎姚際恆譏諷道:“如此說詩,呆哉,不特固哉矣!”然而,以“一葦”為“通貫河水兩岸之連接物”的觀點並未就此銷聲匿跡。相反,清代說《詩》大家如胡承珙、馬瑞辰等皆傾向此類觀點,雖然他們對於“杭”義之訓詁不盡相同,對於鄭《箋》“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的理解也不盡相同。胡承珙《毛詩后箋》雲:
段雲“《衛風》‘一葦杭之’,杭即斻字,《詩》謂一葦可以為之舟也,舟所以渡,故謂渡為斻。”承珙案:段說非是……“杭”在《說文》為“抗”之或字,“抗”有舉而加之之意,故《箋》雲“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以“加”字申成《傳》義,則“杭”之為“抗”明矣。
胡氏反對段玉裁“一葦可以為之舟”之說,意在將“一葦杭之”與“舟渡”之事相切割。胡氏於是根據《說文》記載,認為“杭”乃“抗”之或體,並訓“杭/抗”為“舉而加之”。胡氏並認為鄭玄“一葦加之”之“加之”即是對“杭/抗”的解釋。然此說之疏漏有二:第一,“抗”有“舉”義,然並無“加之”之義。第二,鄭玄“則可以渡之”顯系申說毛《傳》“杭,渡也”之訓。很顯然,鄭氏是以“渡”釋“杭”,而非以“加之”釋“杭”。焦循《毛詩補疏》則雲:
“一葦杭之”,謂一葦之長,即自此岸及彼岸耳……“渡”與“度”通,《廣雅》與“贏”“俓”同訓“過”。以葦度河,非以葦渡人……《箋》言“喻狹”,則所謂“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者,明謂加一葦於河,即可俓過,未嘗言人乘於葦而浮於河也。
毛《傳》說“杭,渡也”,焦循則雲“渡與度通”,意在將“渡/度”解釋為“橫穿”。在焦循的解釋中,“一葦杭之”意即:用一根蘆葦便能橫貫河水兩岸,而非人乘於蘆葦之上,渡過黃河。其言“以葦度河,非以葦渡人”即是此義。但焦說存在一個重要的缺陷:毛《傳》“杭,渡也”,屬於“以大名釋小名”之例,“渡”字可能含有“橫穿”“橫貫”之義,但“杭”字是否有這種含義,則仍需細証。焦循未能直面“杭”字之義,故馬瑞辰批評其說稍顯曲折。馬氏《毛詩傳箋通釋》則又給出了另一種觀點:
段玉裁以“杭”為“斻”之假借。《說文》“斻,方舟也”、“方,並船也”。今按,方為並船之名,又通為“子貢方人”之“方”,謂比方也。“一葦杭之”蓋謂一葦之長可比方之,甚言其河之狹也。下章“曾不容刀”亦謂河之狹不足容刀,非謂乘刀而渡,則上不為乘葦而渡明矣。
《說文》雲“斻,方舟也”,馬瑞辰單取一“方”字,將“杭”訓為“比方”。“一葦杭之”,即用一根蘆葦即可比較、測量河水之寬度。然而“方舟”之“方”與“比方”之“方”,字雖同而義實異。馬氏之說實為張冠李戴,不足為訓。俞樾《群經平議》則言:
杭即抗之或體,杭訓扞,故亦訓蔽。《昭元年·左傳》曰“吉不能亢身,焉能亢宗”,杜注曰:“亢,蔽也。”亢乃抗之叚字。《列子·黃帝》篇曰“而以道與世抗”,《釋文》曰“抗,或作亢。”是其例也。“一葦杭之”,言一葦之闊即足以蔽之,正是極喻其狹耳。
與胡承珙的思路相同,俞樾亦以“杭”為“抗”之或體。然不同之處在於,胡氏認為“抗”為“舉而加之”之義,而俞樾則認為“抗”有“蔽”義。王其和《俞樾訓詁研究》對俞說已有駁斥。大略言之,“亢,蔽也”之“蔽”乃扞蔽、庇護之義,與后文“一葦之闊即足以蔽之”之“蔽”意義指涉並不相通。
除了上述諸儒外,牟庭《詩切》亦雲:“一葦杭之,言河之廣,但可如一根葦之長耳。”錢鍾書《管錐編》又言:“‘一葦杭之’,《箋》‘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亦極言河狹,一葦堪為津梁也。”然牟、錢二家並未進行訓詁上的詳証。以上諸說皆存在各自缺陷。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他們的觀點未能成為通行之說。
鄭《箋》“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新辨
且再回到鄭玄《毛詩箋》的討論上:
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喻狹也。
二“之”皆代指黃河。“加之”一詞,鄭玄《毛詩箋》凡二見。除《河廣》鄭箋外,《召南·鵲巢》鄭箋雲:
鵲之作巢,冬至加之。
劉昌宗、周續讀“加”為“架”,故今本《毛詩》改“加之”為“架之”。又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雲:“古無‘架’字,以‘加’為之,《淮南·時則訓》‘鵲加巢’,加巢者,架巢也。”據此,“一葦加之”即“一葦架之”,意即將一根蘆葦架於河水兩岸。與下章“曾不容刀”相類,這是一個極度夸張的說法,用以形容河水之狹窄,故鄭玄以“喻狹也”結之。
“加之”之義既明,鄭《箋》“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之義亦便自然明了:將一根蘆葦架在河水兩岸,便可以通過。在鄭玄看來,“一葦杭之”並非指以葦作舟,劃渡黃河,而是指以葦為津梁,跨渡黃河。但問題是,“杭”之異文又作“斻”“航”,何以“杭”不指劃舟渡河,而指橫越津梁?《說文》雲:
斻,方舟也。從方,亢聲。《禮》: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大夫方舟,士特舟。
“方”有“並”義,方舟即並船,知“斻/航”之本義為並船。按照一般的解釋,上文所及之“造舟”“維舟”“方舟”皆是並船,只是並船之數量各不相同:“天子並七船,諸侯四,大夫二,士一”,造舟並七船,維舟並四船,方舟並兩船﹔造舟即后世之浮梁,維舟、方舟、特舟則仍舊為“浮而行之”的行船。然以“兩船相並”為“方舟”,此說實太過拘泥,當系后世經學家生造之禮文。《鄂君啟舟節》雲:“屯三舟為航,五十航,航歲能返。”此“航”為長途運輸之貨船,《戰國策》雲“方船積粟,循江而下”,《史記·酈食其傳》“蜀漢之粟,方船而下”,此“方船”供長途運輸之用,即《鄂君啟舟節》之所謂“航”。《鄂君啟舟節》“屯三舟為航”,是將三舟並為一航,並非僅限於兩舟,此可証“方舟”僅指“兩船相並”之拘泥。
由此言之,“方舟”與“造舟”“維舟”一樣,皆可指多船之並連,只是舟之合並方式、形制、文飾等各不相同。“造舟”既然可為浮橋之用,則維舟、方舟亦可為浮橋。《說苑》雲:“天子濟於水,造舟為梁,諸侯維舟為梁,大夫方舟。”是“維舟”亦可為浮橋。丘濬《大學衍義補》說:“造舟、維舟、方舟,即今所謂浮橋。”田汝成《西湖游覽志余》也說:“《說文》‘杭,方舟也’,方舟,並舟也,猶今浮橋是也。”則以“並舟”亦可為浮橋。
求之故訓,“航”除訓為“方舟”外,亦有“浮橋”義。王應麟《小學紺珠》即說:“桁,一作航,浮橋也。”《資治通鑒》“陳霸先對冶城立航”,胡三省注雲:“航,連舟為橋也。”“航”有浮橋之義,亦多有文例支撐。庾信《忝在司水看治渭橋》“跨虹連絕岸,浮黿續斷航”,此“航”即浮橋。《晉書·五行志》“京師大水,朱雀大航纜斷,三艘流入大江”,錢繹即雲:“是航即今之浮橋,不止並兩船也。”《水經注》雲“西渡通東陽,並二十五船為橋航”,亦以“航”為浮橋。上述之所謂“航”,皆指由多艘船並連而成的浮橋。關於“航”何以有“浮橋”之義,馬敘倫《說文解字六書疏証》曾解釋道:“航之義為度,由此達彼,蓋作字之初,數舟相維,履之而過,《爾雅》郭注所謂‘比船為橋’,橋梁未作時之制,故‘梁’字與之(航)同語源。”
換言之,作為並船的“航”實有兩種不同的運用場景:一為行船,一為浮橋。依鄭玄之解,“一葦杭之”明顯指向第二個場景。“杭”有浮橋之義,“一葦杭之”之“杭”則活用為動詞,義為“架浮橋渡河”。這與《谷風》“就其深矣,方之舟之”的用法相類,“方之”即乘柎筏渡河,“舟之”即是劃舟渡河。
綜上而言,鄭玄“一葦加之,則可以渡之”意即:架上一根蘆葦作為浮橋便可渡過。錢鍾書“一葦堪為津梁”之說可謂得鄭氏之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