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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小榮:規范司法權力運行

賀小榮2025年12月15日09:09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規范司法權力運行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明確指出:“規范司法權力運行,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這既是“十五五”時期建設法治經濟、信用經濟,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為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取得決定性進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必要條件。

一、加強對司法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

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判斷權和裁決權,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必須確保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穩步推進,維護司法公正的體制機制逐步健全。同時我們應當看到,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公平正義的期盼相比,與建設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相比,與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挑戰相比,司法公正的水平尚需進一步提高。當前,要把規范司法權力運行作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關鍵,進一步加大制約監督力度,更好發揮司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職能作用。

(一)以制約監督為重心,進一步明確司法權的職能定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要優化執法、司法機關的職權配置,構建各盡其職、配合有力、制約有效的工作體系,繼續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監察調查、公安偵查、檢察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二)以權責一致為關鍵,進一步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案件數量持續增長。2024年,全國法院受理案件4601.8萬件,法官人均年結案354件。面對案件數量與法官、檢察官員額比例的新變化,一要進一步健全符合司法職業規律的法官、檢察官培養體系,暢通優秀法官、檢察官助理入額渠道,完善司法人員分類招錄、管理、保障制度。二要細化完善司法機關內部辦案權責和院長、檢察長、庭長的監督管理職責,有效解決司法權力行使與制約監督、責任承擔不相稱問題。三要加強法官、檢察官懲戒和權益保障制度,落實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和不實舉報澄清機制,為司法人員嚴格公正司法提供制度保障。

(三)以法律監督為保障,提高司法工作的質量與效率。要充分發揮檢察監督的職能作用,堅決防止和糾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增強及時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証等偵查違法行為的能力﹔依法開展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加強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程序違法、裁判顯失公平等突出問題的監督﹔加強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健全對虛假訴訟的防范、發現和追究機制﹔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強化對新興行業、弱勢群體、公益事業、監管薄弱等領域的法律監督。

(四)以人權保障為目標,加強對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司法保護。《建議》指出,依法保障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健全規范涉企執法長效機制,防止和糾正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當前,重在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把平等保護貫徹到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一是明確利害關系人的訴訟權利,充分保護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系的善意第三人和案外人的知情權和訴訟權利,依法保護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的上訴權,依法保護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權利。二是加強執法司法機關之間的監督制約,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機關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糾正下級機關確有錯誤的涉案財物處置行為。三是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五)以科技賦能為抓手,強化跨部門執法司法協同和監督。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為司法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提供了更多手段、更大空間。要加快推進政法工作數字化平台建設,完善執法司法數據庫,實現執法司法數據匯聚共享。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執法司法數據的安全保護工作,實施執法司法數據流通和公開的全過程動態管理,確保執法司法數據的准確性、權威性和安全性。

二、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各級司法機關緊緊圍繞這一目標,依法履職,不懈努力,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有了明顯提高。

如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重點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完善司法公正的實現和評價機制。

(一)完善立案登記制改革,實現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標准,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是否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如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不能依法請求司法機關救濟,或者到人民法院立案還需要“托人情”、“找關系”,人民群眾就不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立案登記制改革,要求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結束了人民群眾反映多年的“立案難”問題,為依法及時保障當事人訴權提供了制度基礎。

(二)充分發揮庭審作用,實現程序規范、司法民主。讓當事人把訴求理由傾訴在法庭,是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當前,要繼續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確保監察調查、公安偵查、檢察起訴的事實証據一律經庭審質証后方可作為裁判的依據﹔要進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訴訟的庭審制度與証據規則,確保當事人、代理人依法正當行使舉証、質証和辯論的權利。庭審是最好的法治課,法庭審理的規范化、民主化是人民群眾感受和評價公平正義的重要載體。

(三)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實現流程公開、結果公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司法機關堅持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司法的質量和公信力得到明顯提高,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滿意度逐年提升。實踐証明,司法公開是當事人和人民群眾了解司法、感受司法、監督司法、評價司法的媒介和橋梁。隻有司法公開,才能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

(四)有效解決“執行難”,實現“應執盡執”、“能執盡執”。生效裁判能否執行,勝訴權益能否兌現,是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的重要標尺。長期以來,生效裁判“執行難”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大“頑疾”。近年來,各級法院進一步深化審執分離改革,有效破解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充分運用大數據解決“查人找物難”等問題,執行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實踐表明,隻有確保可執行的案件均能實際執行,人民群眾才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

(五)提高司法公信力,實現公眾接受、社會認可。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一取決於公正,二取決於廉潔。任何一個具體的司法案件,隻有實現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其裁判結果才能被社會公眾所信服。相反,一旦案件被金錢、人情、關系所干預,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即難以保証,司法的公信力也蕩然無存。司法機關隻有不斷推出公正的司法產品,才能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真誠信賴。

司法公正是否實現,評價的主體是人民。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群眾每一次求告無門、每一次經歷冤假錯案,損害的都不僅僅是他們的合法權益,更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是他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當前,要健全司法公正的實現機制,解決制約司法公正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公開,讓裁判可感知、公正能感受。

三、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

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是全體社會成員穩定預期、投資經營、安心生活的必要條件,也是明確產權歸屬、確認交易效果、穩定市場秩序的重要保証。

(一)公正性是核心,也是前提。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當前,一是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健全確保法律統一正確適用的制度體系,提高司法解釋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示范作用。二是全面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審判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的關系,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三是繼續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為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司法、感受司法、監督司法創造條件。

(二)穩定性是條件,也是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本來應該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如果一個司法裁判朝令夕改、反復再審、變動頻繁,司法穩定社會關系的職能就難以充分發揮,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也難以保証。同樣,如果一個不公正的判決不能依法予以糾正,當事人反復申訴、申請再審和信訪,司法的公正性也會大打折扣。當前,維護司法裁判的穩定性,既要提高生效裁判的質量,又要嚴格規范再審條件,真正發揮生效裁判穩定預期的積極作用。同時,還要進一步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用法律關系的確定性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性。

(三)權威性是保証,也是結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一個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讓司法真正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司法裁判的權威性,既來源於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也取決於其自身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沒有人民群眾的信賴與支持,司法裁判就很難令人信服和接受。當前,一要以公正立權威,用人民群眾能夠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裁判贏得尊重。一份充滿公平正義的司法裁判本身就具有權威性,就能夠贏得當事人的信服和全社會的尊重。相反,任何背離法律的枉法裁判不僅不能讓當事人信服,也難以讓人民群眾從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自身也沒有權威性。二要以廉潔護權威,用剛正不阿、勇於擔當、排除干擾的司法品格贏得信任。廉潔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証,也是司法權威的必要條件。古人講“公生明,廉生威”。隻有排除關系、人情、金錢的干預,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才可以保証,司法裁判才能令人信服、擁有權威。三要以執行贏權威,用最大限度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執行質效贏得權威。執行是當事人實現自身權益的“最后一公裡”,也是人民群眾感受和評價司法公正的重要標尺。生效裁判不能執行,特別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卻不能執行,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就難以樹立,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賴就會受到較大影響。當前,要進一步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充分運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提高強制執行的質量與效率。此外,要繼續加強司法判決執行與破產制度的有機銜接,推動“僵尸企業”破產出清,有效激活被長年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市場價值,從制度上解決影響司法權威的“執行難”問題。

規范司法權力運行,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十五五”時期,要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進一步明確司法公正的實現路徑、保障機制和評價標准,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營造全社會崇尚法治、恪守規則、尊重契約、維護公正的良好環境。

(責編:金一、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