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張晉藩:中國教育法制的歷史敘事

張晉藩2025年10月17日08:47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中國教育法制的歷史敘事

作者:張晉藩,系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敬教勸學,建國之大本﹔興賢育才,為政之先務。”從先秦諸子到唐宋八大家,從《永樂大典》到《四庫全書》,都與自古以來重視興學育才、講求文治密不可分。中國古代著名的盛世,都注意興文治、育人才,促社會、強國家。

自古至今,中國教育法律制度都是社會發展、國家富強的穩定器。從先秦開始,無論是教育機關的構建與維護、教育制度的運行與實施,教師的任用與考評,學生的管理與獎懲等各項內容,都由國家制定法律加以調整、支持與保障,因時而變、因勢而行,不斷將教育成果轉化為可以衡量的社會價值。

同時,中國古代“家國同構”的國情也決定了教育內容的倫理化。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佔據思想文化的統治地位,國家通過立法將儒家倫理規范融入教育制度,滲透到教學方法和人格完善的各個方面,進而把道德教化與國家治理緊密結合,培養學生具備“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家國情懷。

我國教育法律經過四千多年的發展從未中斷,具有鮮明的連續性與系統性,經過不斷的革故鼎新,形成了世界上最負盛名的中華教育法律。中國教育法律史是中國法律史的分支,其以研究教育法律的歷史發展過程、揭示教育法律的發展規律、總結教育法律對國家繁榮穩定所提供的歷史借鑒為目標,展現社會、政治、倫理、文化相互結合、互為補充的歷史邏輯。

中國教育制度源遠流長,沿革清晰。

早在夏朝,我國就已經開始了教育建制。孟子在追述三代的教育時說:“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夏以射造士,商以樂造士,西周在繼承夏商教育基礎上,使教育走向制度化,出現了較為完備的國學與鄉學體制。西周教學內容以“六藝”為主,其中禮樂是最重要的課程。但西周的教育僅針對貴族子弟,學在官府是其重要標志。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與兼並戰爭激起對人才的需求,教育由官府走向民間。“士人”奔走各國,形成了“百家爭鳴”的局面。這一時期,孔子提出的“有教無類”的教育理念,對教育的普及具有積極作用。齊國還因應時勢,設置稷下學宮,聚集天下賢士,講求文治。由官方設置、私家主持的教學模式是公私教育初步分野的具體表現。

秦始皇統一六國后,建立起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體制。為鞏固統治,秦奉行法家“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教育政策,統一教育內容。“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為強化思想專制,秦朝還頒布挾書令,甚至採取焚書坑儒的極端舉措,強力管制教育。秦朝實行的嚴刑峻法與極端專制思想大大激化了社會矛盾,最終導致二世而亡。

漢朝建立后,反思秦亡教訓,重新允許私學。武帝時期採取“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文教政策,為其后兩千余年的教育制度確立了指導思想與基本模式。同時,學校建制取得長足進步,在長安設立太學,以五經博士為教官,傳授儒家經典。以儒學取士的察舉制開創了教育與選官結合的新路徑。東漢時,“游學增勝,至三萬余生”。

魏晉南北朝戰亂頻仍,但教育制度的發展並未停步。魏明帝時首設律學,不僅培養了大量明曉法令的人才,還促成了這一時期法律解釋的發展。西晉時,旨在培養貴族子弟的國子學設立,使中央官學發展為太學與國子學並行的雙軌教育體制。南朝宋文帝在京師設置四所類似專科學校性質的學館,玄學、史學、文學、儒學四學並立,改變了漢代以來單一經學化的教育模式,豐富了教育內容,為隋唐教育的發達奠定基礎。

隋朝建立后,立刻提出“偃武修文,興儒崇學”的教育政策。李淵建立唐朝后,頒布《興學敕》,要求“敦本息末,崇尚儒宗”。唐朝中央設國子學、太學、四門學、書學、算學、律學,此外,東宮的崇文館、門下省的弘文館對學校教育形成補充,地方則設府學、州學、縣學。同時,形式各異的私學開始欣欣向榮。教育的興盛對教育管理提出挑戰。隋唐之前,教育管理常由其他機構兼理。隋文帝時設國子寺。隋煬帝改為國子監,專門管理學校教育工作。同時,圍繞國子監的教學、考核、獎懲、休假等配套制度也相應建立與完善。《唐六典》則對教育制度進行系統整合,進一步推動了教育立法的發展。

宋推行“重文輕武、以文制武”國策,高度重視文教。慶歷四年,范仲淹主持興學,鼓勵天下州縣皆立學,選用通經有道之士負責教學,並在中央重建太學。盡管慶歷新政以失敗告終,但興學的成果卻得以延續。歐陽修評價,“宋興蓋八十有四年,而天下之學始克大立”。熙寧變法時,王安石創立太學三舍法,學生各治一經,有學官教授,每月考試。此后,太學規模逐漸擴大,在此基礎上,建成了一個從中央太學到各州縣學校,覆蓋面極廣的官學教育體系。同時,私學走向頂峰。據統計,宋代民間開辦的書院多達數百所,學生可越出本籍,自由求學,有力推動了教育事業發展。

元代的教育機構呈現多樣化特征,不僅中央專門設立蒙古、回回國子學,地方官學除儒學外還有蒙古字學、醫學和陰陽學。此外,元代首創一種基層教育設施——社學。法律規定,諸縣所屬村疃,民五十家立為一社,“每社設立學校一所,擇通曉經書者為學師,於農隙時月,各令子弟入學。先讀孝經、小學,次及大學、論、孟、經、史,務要各知孝悌忠信,敦本抑末”。不過,社學的主要職能並非單純的知識傳授,更側重倫理道德的教化以及政策法令的宣傳工作。因此,從本質上講,社學仍然是基層政教合一的一種組織形式。

明朝尊孔崇儒,重經納士,建立了從地方到中央銜接緊密的學制。為推進社會教化,朱元璋下令“有司更置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對此,《明史》稱“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為加強對學校教育的管控,不僅在各省設提學官“躬歷各學,督率教官,化導諸生”,而且制定頒布專門性法律規約。如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命禮部頒學校禁例十二條,規定生員禁止事項。洪武二十六年,制定學官考課法,以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名數為則,定擬升降。“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學制上的轉變也導致教學內容向科舉考試靠攏,“朝廷頒行經史、律誥、禮儀等書,生員務要熟讀精通,以備科貢考試”。

清朝借鑒前朝政治法律實踐經驗,確立了“興文教,崇經術,以開太平”的文教政策。《欽定大清會典》規定,“凡學校之制,京師立國子監,曰太學﹔直省府州縣衛各於所治立學”。為廣勵學業,在京師設立宗室學、覺羅學、咸安宮官學、景山官學、八旗官學,在府州縣設立義學、社學,並將書院納入官學體系,形成了空前龐大的學校教育網絡。為管理學校事務,清效仿明制,在直省設學政一員,負責主持地方歲科考試、校閱生童課業、考核教官等。同時,教育立法取得長足發展,《欽定學政全書》的纂修更是集清代教育法制之大成。

清末,教育制度開啟近代化進程。清廷成立學部,作為統轄全國教育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京師和各省建立了京師大學堂、北洋大學堂等一批高等院校。清廷還頒布了《欽定學堂章程》《奏定學堂章程》等法規,詳細規定全國各級各類學堂的學制、課程等內容。民國建立后,教育制度在借鑒西方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創新和改革。革命根據地的教育制度也逐步發展,開始探索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新型教育道路,軍隊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兒童教育與成人教育等均取得積極成效,為今天教育制度的完善積累了豐富的紅色基因。

教育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之一,其法律制度的演變始終與中國政治、經濟、文化變革密切相關。通過梳理教育法制的歷史演進,可以發現,法律法規在每個歷史階段都起著引導教育發展的重要功用,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其背后的治理邏輯與價值理念是如何在歷史長河中形成並發展的。這個演進過程揭示了中國教育制度從“禮治”走向“法治”蘊含的價值取向。

教育法制史展現了法律在教育活動中的核心功能:規范、調節與保障。法律通過規定教育行為的標准和程序,為教育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方向和邊界,保障教育體系的有序運行。從科舉制度到現代學制,法律始終是規范教育行為的重要工具。同時,法律通過調整教育領域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和矛盾,確保教育活動服務於國家治理並有序發展。再者,教育資源的穩定供給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為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這說明,法律始終是推動教育發展的關鍵力量。

教育法制史反映了國家通過立法對教育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展現了不同歷史時期國家治理理念的變化。在古代,教育通常被看作維護社會秩序、培養官員和鞏固統治的重要工具。遍覽歷代文獻記載,教育始終與政治緊密結合,其以儒家思想為核心,通過法律的形式將教育與社會治理融合起來,貫穿整個古代歷史。清末民初以來,國家治理體系發生轉變。清政府通過《欽定學堂章程》等法律文件引入近代教育制度。民國時期,壬子癸丑學制的頒布標志著現代教育體系的開端,國家治理開始注重培養公民意識。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對教育有著全面規劃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教育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地位,強調教育要服務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可見,國家對教育的治理方式與時代背景和社會需求緊密相關。

教育法制史還深刻體現了中華民族對教育價值的認知和傳承。中國傳統價值觀的核心概念之一就是立德樹人。“立德”一詞最早出現在《左傳·襄公二十四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雖久不廢,此之謂不朽。”立德、立功、立言是中國古人的人生追求和理想信念。“立德”是人的根本,“立功”是體現人生價值的關鍵,“立言”是澤延后世的保障。“樹人”一詞出自《管子·權修》:“一年之計,莫如樹谷﹔十年之計,莫如樹木﹔終身之計,莫如樹人。一樹一獲者,谷也﹔一樹十獲者,木也﹔一樹百獲者,人也。”樹人乃是對為政者的要求,要將百姓教育成明曉禮義廉恥、恪守社會道德的人。樹人是百年大計,最具價值也最為困難。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通過教育這一核心環節來完成。從歷史發展來看,“立德樹人”始終與家國情懷緊密相連。清末頒布的《奏定學堂章程》明確提出要培養學生的愛國情懷,並將道德教育與愛國教育相結合。以天下為己任的精神在歷史發展中逐漸演變為對民族和國家的熱愛。這既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髓,也是現代社會的精神指南。除此之外,《論語》中提出的“學而優則仕”理念,通過科舉制度被法律化,成為選拔官員的標准。“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等理念,體現了中華民族重視教育、追求公平的價值取向。這些觀念不僅深刻影響了中國古代的教育體系,在今日也有其現實意義。清末民初,國家開始引入科學、民主等現代理念,注重教育培養具有現代意識的新一代人才。民國時期,國家教育立法強調要培養“獨立自主”“自由平等”的公民,體現了對傳統價值觀念的突破和對現代價值觀的追求。新中國成立后,教育法律制度反映了法治理念與文化傳統的深度融合。從儒家思想到現代理念,教育的價值觀念始終在傳統文化的基礎上不斷革故鼎新,既保持了民族文化的連續性,又適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

中國教育制度的歷史發展,本質上是教育制度法律化的過程。通過研究這些教育法律制度,我們不僅能夠了解國家如何通過法律手段構建教育體系,還能從中提煉出制度變遷的路徑與動力機制,為現代教育法制建設提供歷史經驗與制度資源。在未來的教育政策制定中,既要繼承歷史經驗,又要結合時代需求,不斷促進教育體系的優化和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建成教育強國是近代以來中華民族夢寐以求的美好願望,是實現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先導任務、堅實基礎、戰略支撐。我們要堅定信心、勇毅前行,開拓創新、真抓實干,為實現建成教育強國的宏偉目標而不懈奮斗!”隨著經濟發展和法治文明的進步,一個嶄新的教育法制的歷史畫卷即將展現在我們眼前,建成教育強國的美好願望必將實現。

(責編:王燕華、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