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鄒亞莎,系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
【析理論道】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邊疆治理工作,提出“治國必治邊”等重要論斷,強調要“深入做好邊疆治理各項工作,推動邊疆地區高質量發展”。從歷史上看,邊疆法律治理作為古代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內蘊著統一與多元的辯証邏輯,積累了豐富的理念和實踐經驗,不僅維護了國家統一、邊疆穩定,增強了各民族的國家意識,而且使邊疆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留下了大量可供借鑒的多民族統一國家法律治理經驗。
大一統理念下的“因俗而治”
“大一統”的表述最早出現於《春秋公羊傳》,並在歷史發展中逐漸涵蓋“王者無外”的政治一統、“海內為一”的疆域一統、“華夷一體”的民族一統、“禮樂之治”為中心的文化一統等多重維度,體現了中華文明對統一秩序、穩定和諧的深切追求。大一統是歷代王朝的最高政治理想,也是我國古代邊疆治理的重要原則。而大一統中的“一”,並非簡單劃一,而是在尊重差異和多元基礎上的統一。
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大國,邊疆多為少數民族聚集區域。《禮記·王制》記載:“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因俗而治是在大一統前提下對邊疆地區因時、因地、因人而治,即根據邊疆地區的歷史傳統、民族文化、風俗習慣等調整治理政策、制定法律。
大一統和因俗而治辯証統一。大一統是邊疆法律治理的最高目標和前提,因俗而治是大一統理念在邊疆地區的具體策略與路徑。歷代王朝在制定民族政策與法制時,採取“用夏變夷”與“因俗而治”的策略,以實現統治者所推崇的“王者無外”“海內為一”的大一統理念。這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在行政區劃設置上,根據邊疆特殊情況,在維護中央統一集權的前提下,設置邊疆行政機構,因俗設官,因地制宜進行治理。秦統一后,海內為郡縣,縣“有蠻夷曰道”,將邊疆少數民族納入郡縣下的“道”進行管理。漢、南北朝、唐宋等時期分別在邊疆設立屬國、左郡左縣、羈縻府州等,既彰顯中央對邊疆的統一主權,又充分尊重地方的風俗習慣,賦予其一定自治權。另一方面,在禮樂法制上,“孔子之作《春秋》也,諸侯用夷禮則夷之,進於中國則中國之”。中央王朝始終以中原禮義為主流,不斷對邊疆民族進行教化引導。西周時期,即以周禮統治諸侯國分封在臨邊的疆域,此后中原禮儀法制對邊疆的影響從未斷絕。同時,歷代王朝大多尊重邊疆地區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允許其實行不同於中原地區的法律。
法制統一格局下的“因地制宜”
中華法律文明蘊含法自君出、法制統一的理念。儒家主張“禮樂征伐自天子出”,法家主張“生法者,君也”,無論是法家、儒家均認為中央應統一立法權。而中央專制集權的不斷加強則成為法制統一的基礎。秦制六合、作《秦律》,“法令由一統”,鞏固國家統一﹔漢承秦制、作《九章律》,“德主刑輔”,深化大一統格局﹔隋唐至明清,制定統一法典,維護王朝穩定。
在法制統一的政治理想和總體格局下,中央王朝對邊疆實行因地制宜的法制。法制統一與因地制宜的相互協調,以包容靈活的法律形式鞏固統一,融合多元,彌補差異,維護了多民族國家的和諧穩定。
第一,在王朝的統一法典中制定適用於少數民族的法律,彰顯國家對邊疆的最高立法權。如秦代《法律答問》中存在較多涉及邊疆民族法制的規定。《唐律疏議》的“化外人”原則規定,同一少數民族成員間糾紛應依其俗,不同少數民族間糾紛則適用唐律。《大清律例》中更是載有較多適用於邊疆民族的條例。
第二,中央制定邊疆地區專門適用的單行立法,並不斷實現體系化。秦漢時期已有適用於邊疆的專門立法,及至清代,單行邊疆民族立法不斷體系化,如制定了《蒙古律例》《欽定藏內善后章程》《回疆則例》等。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清朝民族法規數量之多,規范之細密,制度之完備,不僅為歷代所未有,也是世界法制史上少見的。
第三,國家法與民族習慣相互配合、有效銜接。古代王朝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允許邊疆民族保留習慣法。如在清代,民族習慣中的“以罰代刑”“入誓”等在蒙古地區得以保留﹔根據邊疆地區案件性質不同而適用法律有異,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准許依據民族習慣法解決,重大刑事案件則須統一適用國家法。
相互融合進程中的“一主多元”
一部中國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匯聚成多元一體中華民族的歷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締造、發展、鞏固統一的偉大祖國的歷史。在此進程中,多民族法律理念不斷融通、內涵不斷豐富、立法技術不斷提高,呈現出法律統一、一主多元的發展趨勢。
中華法系是各民族法律相互融合發展的產物,並在此進程中形成以國家法為主導,民族習慣法、宗族法等多元並存的法律格局。其中,以行政管理與犯罪刑罰為主要調整對象的國家法,與婚姻、家庭等領域的民族習慣形成互補﹔以刑事制裁為主的國家調整,與財產罰、和解等民族方式構成了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法律一體化發展趨勢愈加明顯。特別是到了明清時期,國家法在邊疆地區的適用進一步加強,如“苗疆”地區改土歸流后,不斷擴大《大清律例》在刑案中的適用,司法終審權統一於中央。
在漫長歷史進程中,各具特色的邊疆民族法制,充實著中華法律文化的內涵。例如,北魏孝文帝融合游牧民族家族觀念與儒家孝道精神,創制了影響深遠的存留養親制度﹔東魏制《麟趾格》,西魏設《大統式》,為中華法系貢獻了“格”與“式”兩種重要法律形式﹔元代蒙古族“情勝於禮”的孝道觀,調試了宋代以來逐漸專制化的孝悌理念與制度,使禮的精神在文化互動中保持活力……國家法與邊疆民族法制相互影響,融通互鑒,共同塑造了光輝燦爛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
我國古代邊疆的法律治理,回答了在多民族國家如何平衡統一與多元文化的問題:以統一之法制昭示國家一統,維護主權完整,強化國家意識﹔同時,以因地制宜之法律包容民族習慣,促進法律融合,維系邊疆穩定。在當代,法治是推進邊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效保障,古代“因俗而治”的法律治理則為此提供了有益的歷史鏡鑒。例如,完善邊疆地區法治建設,應堅持國家法治統一,堅持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地位,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貫徹到立法之中,強化中華民族認同﹔立足邊疆地區的風俗習慣和發展特點,回應邊疆現實問題,彌補立法空白,拓寬立法范圍,完善多層次的邊疆民族立法體系﹔尊重邊疆多元民族文化,形成對民族習慣法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匯編制度,建立民族習慣法向制定法的有效轉化機制,充分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權,推動民族習慣法制度化並納入成文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