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大志,系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教授
【哲思感悟】
進化論打開了人類認知世界的獨特窗口,它對我們認識理解自然與社會所產生的深刻影響,無論怎麼強調都不為過。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生物進化論是人類歷史迄今為止最具影響力的理論之一。在筆者看來,進化論包含三個核心觀念:第一個是“生存競爭”,即自然界的所有生物都在為能夠在這個世界中存活而競爭,為自己生存所需要的物質和空間進行斗爭,而這種競爭或斗爭推動了生物的進化﹔第二個是“自然選擇”,即在這種生存競爭中哪些個體或物種能夠存活下來並且繁殖后代,這是大自然的選擇結果,而不取決於任何神明的意志或設計﹔第三個是“適者生存”,即隻有適應環境的個體才能存活並且繁衍,不適應環境的則會被淘汰,這種機制導致了物種的變化和進化。
一種理論能夠產生多大的影響力,這在進化論身上得到了鮮明體現。在進化論誕生之前,面對自然界中復雜多樣、千奇百怪的生物時,對於它們為什麼會呈現出這些神奇的樣子,人們常會感到一片茫然,百思不得其解,最終隻得歸因於某種神明的設計或者創造者的意願。但在進化論誕生后,這些問題都得到了合理解釋,各種植物和動物的神奇能力也都變成了進化論(優勝劣汰)的例証。進化論不僅讓我們能夠以新的方式來看待和理解世界,也啟發我們從自然和社會兩個方面來探索進化論對人類認知的影響。
一
就自然界而言,進化論改變了我們的世界圖景(或者說世界觀)。從遠古開始,人類的世界圖景一直是目的論的。目的論主張,自然界是一個由目的聯結起來的有序整體,每個自然物在其中都有自己的位置和意義,而這種位置和意義都是由該物的目的決定的。目的既是事物趨向的目標,也是其產生、發展或變化的推動力。這種目的論世界觀可以是自然的——事物的目的出於大自然的奇妙構造﹔它也可以是神學的——事物的目的出於神明的智慧和設計。從亞裡士多德到康德,西方哲學的主流一直用目的論來解釋世界的整體性和協調性。例如,亞裡士多德認為,橡樹的目的潛藏於橡子之中,而這種目的推動橡子一步步長成參天大樹。雖然康德主張目的之於自然事物是協調性的(而非構成性的),但也認為我們可以用目的論的觀點來理解和解釋自然界。可是在進化論誕生后,目的論世界觀就坍塌了。長期以來,支持目的論的主要証據是自然界中一些令人疑惑的奇妙之處:鷹眼為什麼擁有超級視力,貓科動物為什麼長有鋒利無比的爪子,植物盛開的花朵為什麼如此美麗燦爛?大自然中的奇妙現象太多了,它們不僅讓面對自然的人們感到神奇和神秘,而且成為縈繞人類心中的不解之謎。但是,進化論告訴我們,動物擁有銳利的視力和鋒利的爪子,植物擁有美麗燦爛的花朵,都是生物進化的結果,即這些生物性狀使它們能夠在生存競爭中更有可能存活,也更有可能繁衍自己的后代。也就是說,當支持目的論的事實証據幾乎都能夠在進化論中得到合理的解釋,那麼目的論世界觀本身也就不攻自破了。
二
進化論不僅讓我們更好地理解自然界,而且也使我們更深入地理解人類社會。像自然界一樣,人類社會中也存在很多長期以來讓人們迷惑不解的難題,而這些難題隻有用進化論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
人類社會中的人與自然界中的動物(如類人猿)相比,其最大不同之處就是人類有文明。文明的基礎是語言和文字。文字不僅是語言的物質載體,更是文明的記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文字比語言更能體現出文明的性質和高度。人類學告訴我們,有人類就有語言,但並非有語言就有文字。歷史學表明,過去曾經存在過成千上萬種語言,盡管其中很多種在歷史中都消失了。語言學表明,現存的各種語言中存在親緣關系,從而可以把它們分成不同的語系。社會學表明,文明與文字緊密相連,而文字的成熟表征了文明的成熟。但是,人類為什麼會有語言和文字?為什麼某些語言和文字比另外一些有更多的使用者以及更長的生命?為什麼在文明的發展中文字比語言顯得更重要?這些問題用進化論能夠提供比較合理的解釋。從進化論的觀點看,語言能夠使人類擁有一種特殊能力,特別是文字會賦予其使用者以高級能力,讓他們在生存競爭中佔有優勢,能夠更好地適應環境,贏得勝利的機會。無論是對一個人或一個家族,還是對一個部落或一個種族,都是如此。在這種意義上,文字就是文明的基因,它能夠更好地使文明得以存活、繁衍和傳播。
我們通常所說的文明可以分為兩大類,即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質文明主要體現為技術和科學,精神文明主要體現為道德和法律。對於現代國家,道德和法律是兩種基本的規范體系,隻有在它們的規范下,社會才能擁有安全、秩序以及和諧。關於道德和法律之規范性的來源,目前主要有兩種理論解釋,即自然法和契約主義的解釋,然而這兩種理論解釋都存在一些根本的困難。但是基於進化論的觀點,我們不僅對道德和法律的本質與功能可以有更好的理解,而且對其規范性的來源也能夠提供更好的解釋。
道德的出現先於法律,盡管它們是同源的,即它們最初都存在於原始習俗之中。即使在遠古,人們也是以群體方式(而非個人方式)生存的。社群規模不一,小到家庭、家族或宗族,大到部落、民族或種族。在遠古時代,人們的生存依賴於狩獵或採集,在物質上非常匱乏,常常處於危險之中而且沒有保障。生活在這種情境中的人們面臨一個根本矛盾:每個人需要同其他人合作才能更有效率地獲得生活物資(獵物或植物),但每個人都希望自己能夠得到更多的東西。為了維持合作(沒有合作情況會更糟),為了使社群存活下去(個人無法離開社群存活),就必須解決上面所說的這種矛盾,否則人們之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會導致社群的崩潰。在這樣的情況下,社群中必然會出現一些約束人們行為的規范,即道德。道德(如不傷害他人、仁愛、禮貌、誠信甚至利他主義等)一方面能夠約束個人自私自利的動機,另一方面也能夠使人們考慮別人的利益。重要的地方在於,起初並非所有的社群都有道德,或者並非所有的社群都服從道德的規范。但是,那些有道德並且服從道德規范的社群更有秩序、更為和諧、更加繁榮昌盛,從而在生存競爭中佔有優勢。如果社群的生存競爭表明有道德規范勝於沒有,那麼道德就會變成一種文明基因,而復制了這種文明基因的社群就會在不同社群之間的生存競爭中勝出。從進化論的觀點看:道德在人類文明中之所以是一塊“高地”,不僅在於它是一種道德優勢,而且是一種生存優勢﹔更重要的地方在於,它的道德優勢起源於生存優勢。
隨著社群變得越來越大,社會結構和形態變得越來越復雜,道德作為規范就不再夠用了。到了這樣的時刻,作為規范的法律就應運而生。道德與法律之間存在明顯的不同:道德是“自然的”——它的規范是不成文的,是在共同體的生活中逐漸形成的,並通過世代的踐行而得以傳承﹔與此不同,法律是“人為的”——它的規范是成文的,是人們為了明確的目的而有意制訂出來的,並通過國家的權力來強制施行。我們可以把規范從道德到法律的變化看作一種進化,而這種規范的進化源於對環境的適應。道德起源並且能夠發揮良好功能的社會環境是相對較小的社群(如家族、宗族或部落),當社群逐漸變大乃至形成城市和國家,構成社群的人口越來越多就需要法律作為更強的規范。同道德一樣,起初並非所有的大規模社群都有法律,但是有法律規范的社群更有生存優勢。大規模社群之間通常會為了空間和資源進行爭奪或者戰爭,那些擁有法律並且施行法治的社群更有可能在這樣的競爭中佔據優勢並戰勝對手,而那些沒有法律或不施行法治的社群則會被逐漸淘汰。
質言之,文明以及體現文明的文字、道德和法律都是人類社會進化的產物。而且,如果我們把文字、道德和法律看作文明的基因,而這些文明的基因在歷史長河中不斷被復制和進化,那麼我們對人類本身以及文明都會有更好和更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