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雅檸,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知識產權研究院研究員
數據是發展數字經濟的關鍵性生產要素。為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充分釋放數據經濟效能,構建符合數字經濟市場需求的數據知識產權規則勢在必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中央文件,提出了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要求。數據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與數字經濟新業態融合的制度成果,但由於數據在法律屬性、形成機理、利用方式等方面與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差異顯著,由此形成的價值訴求、利益分配格局等難以為既有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所容納。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制度,可以從權利客體、權利主體、確權方式、權利內容和權利限制等五個方面進行討論。
廓清數據知識產權權利客體。明確何種類型的數據屬於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構建的邏輯起點。在規范概念上,數據知識產權並非對數據權益的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以數據為專門保護對象的新型知識產權。這意味著,數據知識產權客體不僅與知識產權客體存在共性,即非物質性與創新性,其還具有場景性、變化性與關系性等獨特屬性。以數據處理方式為標准,數據可以被劃分為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衍生數據是數據加工使用者運用算法及分析模型對海量原始數據進行加工處理而成的,應將其界定為數據知識產權客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數據產品界定為經加工分析形成的衍生數據。由此,在數據產權三權分置體系中,數據產品經營權在法律表達上可以轉化為數據知識產權,從而明確數據知識產權客體為衍生數據產品。以此為基礎,應進一步探索並細化符合數據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數據知識產權客體構成要件,提升數據資源的質量與價值,激勵市場主體向數字經濟市場供給更多高質量數據產品。
明確數據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套創新激勵機制,其通過產權賦權,激勵創新成果的創造與使用。權利主體的界定直接影響知識產權的創新激勵效果。由於數據要素化是一條復雜的產業流程,數據樣態在其中不斷變化,形成數據資源—數據集合—數據產品三級遞進的價值鏈條,涉及數據收集、整合、處理多重環節的多元主體,相較於傳統知識產權,數據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界定更為復雜。數據產品的無形性、非排他性等特質,決定了數據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不應追求實現對數據的排他控制,而應推動社會對數據資源的共享共用,故數據知識產權權利主體應確立為數據加工使用者。基於《意見》淡化所有權、強調使用權的精神,數據知識產權權利主體規則設置應遵循以用設權的理念,將直接影響與控制數據產品的生成目的與方式、向數據產品投入生產成本、為數據產品生成行為承擔責任的市場主體確立為適格主體。在明確界定數據知識產權主體的基礎上,為調動市場主體合作開發與創新數據產品,應在制度層面確立數據知識產權共有規則體系,明確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成果與收益的歸屬和分配標准,鼓勵數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數據知識產權人以數據產品合作協議等方式就數據產品開發使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與利益分配作出約定,防范潛在權屬風險與利益糾紛。
健全數據知識產權確權制度。結合既有知識產權確權制度經驗,基於數據開發利用與交易流轉的特點,將登記作為數據知識產權確權的基礎性制度,有助於明晰數據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與權利狀態,實現數據要素高效流通與創新利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不僅關涉國家數據產權頂層設計的落實效果,還肩負向市場傳遞數據交易流轉起始信號的使命。基於數據產品持續創新與價值遞增的市場需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以自願登記為原則,確立登記對抗主義的效力模式。目前,我國各省市已經開始探索構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未來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制度統合,以提高登記的協同性與公信力。有以下問題亟須解決:其一,關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機構。基於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流轉成本與效率的考量,登記機構除傳統的政府機構之外,可以將事業單位、數據交易平台等納入其中,但應明確登記機構的公益屬性。其二,關於審核模式。可比照專利制度,盡快明確數據知識產權的審核標准、授權條件,劃定登記機關實質審核的檢索范圍與要點,建立數據來源與處理的合規審核機制。其三,關於登記証書的運用場景。可探索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價格形成與收益分配配套機制,繼而激活數據知識產權的融資功能,拓展數據知識產權金融市場。
完善數據知識產權權利內容。數據產品的基本屬性、生產機制、利用方式等在一定程度上契合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機理,既有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為數據知識產權的權能設定提供成熟、完備且高效的認知模型。同時,基於數據權利的相互性以及數據應用的場景性,數據知識產權的權利設置應沿襲知識產權設權范式,以促進數據流通利用為邏輯主線,以行為規制權利化為邏輯進路,構建數據知識產權權利體系。與數據產品的持有、使用、許可使用、公開、轉讓等行為相對應,數據知識產權權利內容應包括數據產品持有權、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公開傳播權、轉讓權等,結合不同的數據產品使用場景與行為方式,賦予各項權利主體擁有以上述行為方式支配數據產品的權利,確保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建立在明確的權利保障與明晰的產權關系之上。
建立數據知識產權權利限制機制。權利限制制度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有效協調原始創新與持續創新,平衡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既有知識產權權利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以及權利保護期限等。數據知識產權涉及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國家數據安全、數字市場壟斷等多元利益沖突,在未來制度構建中,有必要在吸納既有權利限制制度的同時,創設專門的數據知識產權權利限制機制。首先,數據產品的持續性創新對數據要素價值的激活與提升不亞於原始性創新,應進一步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應避免對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妨礙,在制度設計上可以參考專利強制許可,針對國家出現緊急狀況或者存在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其次,數據收集、整合、處理的多重環節涉及多元主體利益,有必要設置獨特的利益平衡機制。例如,數據知識產權的行使須平衡數據開發利用與數據安全保護,兼顧個人信息權益、國家數據安全等多元利益。最后,通過健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及披露機制,完善數據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法律制度,打破“數據壟斷”,促進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