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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寒非:習慣法實踐的文化解釋進路

陳寒非2025年02月07日08:37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習慣法實踐的文化解釋進路

作者:陳寒非,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光明學術筆談】

作為一種內生型社會治理規范,習慣法普遍存在於人們日常生產生活實踐,其背后承載著特定的文化意義。早期的法律文化研究,主要從歷史文獻、碑刻檔案中發現中國傳統社會的習慣法及其文化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現行有效的習慣法。在總結和反思已有研究的基礎上,當前法律文化視角下的習慣法研究應重點關注當代中國習慣法實踐,通過田野調查發現“活的”習慣法,進而揭示習慣法實踐背后的文化意義。概括而言,面向習慣法實踐的文化解釋,要求將習慣法置入特定的“小傳統”文化語境中,把文化作為解讀框架,探討習慣法的形成、運行和作用機制。

習慣法形成機制的文化解釋

此種進路強調文化因素在習慣法形成中的主導作用,將習慣法視為地方文化傳統、社會實踐和權力關系的產物,主張探討習慣法在特定文化語境中的生成、發展和合法化過程。

理解習慣法形成的文化語境。地方文化傳統對於習慣法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價值觀念和倫理規范塑造出行為准則,並在重復性的公共儀式活動中將其逐漸演變為有約束力的行為規則,最終在共同體文化認同的基礎上將習慣法嵌入集體記憶。因此,當我們在解釋某個習慣法規則的形成原因時,應首先從其文化語境入手。例如,黔東南錦屏縣文斗村的村規民約中有“嚴禁砍伐村寨兩邊不論大小風景木”的規定。之所以有此規定,是因為當地自古以來就形成了深厚的敬樹文化信仰,以至於將敬樹習慣載入村規。

理解習慣法形成的文化互動。習慣法一般在社區成員的互動博弈中形成,也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遷。習慣法會在社會互動中不斷吸納新的元素,以適應共同體內部的文化轉型和現實需求。例如,筆者在廣西博白縣調查時發現,面對新出現的土地流轉、集體經濟管理等問題,當地村民通過社區協商等方式對傳統習慣法進行調整,創設出更符合當地實際需求的習慣法。又如,當前一些地方政府主導的針對彩禮、喪葬、禮尚往來的移風易俗改革,同樣對當地習慣法的形成與變遷有著重要影響。

理解習慣法形成的象征意義。習慣法的形成具有特定的文化象征意義,其既代表著權威秩序的形成,又意味著文化認同與權力的再生產。例如,筆者在湘北地區調查發現,當前民間地權實踐中廣泛存在著“祖業權”規則,其象征著宗族文化和以“業”為中心的財產法觀念,代表著特定宗族社會中的人們對宗族文化的認同。反之,“祖業權”規則也同時維系著農村宗族小共同體,用於鞏固宗族組織在社區中的權力結構。

習慣法運行機制的文化解釋

此種進路強調從文化視角分析習慣法在具體社會中的執行和運作過程,關注文化因素如何塑造規則的傳播、遵守和調整方式。

闡釋習慣法運行的文化基礎。習慣法的合法性往往來自共同體的文化積澱,其權威性來自共同體成員的文化認同。例如,筆者在錦屏縣石引侗寨的田野調查中發現,北侗地區房族組織主要通過協助村務、主導公益、族規引導和糾紛解決四種方式參與鄉村治理,形成極具特色的“房族治理”模式。房族組織按照族規進行社會治理的權威性,來自人們對宗族文化的認同,這也是宗族習慣法運行的文化基礎。

闡釋習慣法的傳播與內化機制。習慣法往往通過共同體成員之間口頭傳承的方式進行傳播和內化,並選擇通過公共儀式或象征性場所進行展演,從而增強社區集體記憶和規則的權威性。從文化與社會互動的視角來看,這一機制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傳播方式,主要表現為教育、社會規范和實踐強化等內化路徑。例如,苗族的“賈理”主要靠口頭傳承、口授心記等方式傳播,將苗族社會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文化觀寓於一個個具體而平實的故事之中,通過集體敘述將規則內化於心,體現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上。

闡釋習慣法執行和遵守的文化機制。習慣法主要通過“面子”“聲譽”“輿論”等柔性機制來執行,其中“法律明白人”“法治帶頭人”等社會治理主體的社區調解是習慣法執行的重要方式,同時這些主體的執行實踐又會促進習慣法的“生長”。習慣法得以有效執行與遵守的基礎就在於對上述主體權威地位的文化認同。例如,廣西金秀下古陳村的石牌頭人屬於傳統型權威主體,其在鄉土社會糾紛解決過程中會對習慣法規則進行靈活變通,從而不斷創造出新的習慣法規則。

習慣法作用機制的文化解釋

此種進路強調通過文化視角分析習慣法在調節社會行為、解決矛盾、構建秩序等方面的功能與實現方式,正是文化因素賦予了習慣法意義、權威和執行力,使其在特定社區中持續發揮作用。

發現習慣法的文化功能。這主要包括諸如秩序維持與社會整合、道德教化與行為引導、矛盾化解與社會救濟等。例如,筆者在田野調查中發現,錦屏縣華寨村的“以歌勸和、合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合約、民歌等文化語言和象征符號來化解糾紛。當出現矛盾糾紛時,當地村民通過“合約柱”“合約碑”“合約食堂”等文化載體,採用放“勸和炮”、唱“勸和歌”、送“勸和匾”、吃“勸和飯”等文化形式,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促進鄰裡和諧,使糾紛解決更符合地方社會治理的文化邏輯。

闡釋習慣法作用機制的文化意義。這主要包括闡釋特定文化情境下習慣法的調適意義、解讀習慣法通過文化嵌入發揮作用的過程等。例如,當微信等互聯網社交媒體普遍進入鄉村社會后,傳統人際交往規則受到互聯網文化的影響,出現人際交往范圍的擴大與碎片化、人情交往規則的虛擬化、輿論權力結構的多元化以及溝通方式的代際差異化等變化,此時習慣法需要通過文化適應性機制實現規則更新。

分析習慣法作用機制的具體形式。這主要包括基於文化的沖突解決、基於文化傳統的資源分配習慣、基於文化嵌入的多元規則互動等。例如,社區調解中的“臉面”與關系維持是一個獨特的社會文化現象,特別是在強調人際關系的熟人社會背景下,臉面保護有助於降低沖突的對抗性。

總之,走向實踐是當前法律文化解釋理論再出發的基本路徑。隻有將法律的文化解釋置入習慣法實踐,並在實踐檢驗中不斷完善,才有可能使其從邊緣走向中心,進而為中國法治實踐提供智識貢獻。

(責編:王燕華、黃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