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於 明,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
【光明學術筆談】
比較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研究的一個重要側面。自20世紀80年代始,中國學者就開始探索從“文化”視角開展比較法律傳統的研究,將中國傳統法的價值、觀念與文化邏輯置於比較法視野中重新審視,並形成了令人矚目的成果。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當前中國比較法律文化研究還須探索新的學術增長點。其中,比較法律文化在區域國別學這一新興交叉學科中的應用,尤其值得關注。
比較法律文化在區域國別學研究中的應用
隨著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力的持續提升,中國在全球治理與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的角色愈發重要。如何建構中國自主的區域國別學知識體系,已成為當前中國社會科學發展的熱點議題。法律在對外交往和全球區域治理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區域國別法研究也必將在區域國別學研究中佔據重要位置。而在這一過程中,比較法的研究,尤其是比較法律文化的研究,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從研究領域看,當代中國的比較法律文化研究應以“全球南方”國家為研究重點。在“一帶一路”倡議和“金磚國家”等對外合作機制中,東南亞、南亞、中東、非洲、拉美等“全球南方”國家已成為新時代中國對外合作的重點區域。但在西方傳統的比較法研究中,對於這些非西方國家法律的研究依然欠缺。西方比較法的經典著作基本圍繞“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等傳統主題展開,帶有明顯的西方中心色彩,非西方國家法律所佔的比例很低。加強對“全球南方”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既是基於中國國家利益與對外合作的現實需求,也是中國比較法可能超越西方傳統比較法,進而作出獨特學術貢獻的歷史契機。近年來,一些中國學者已在印度法、伊斯蘭法等領域作了可貴探索,但就全國整體研究而言,依然任重道遠。
開展“全球南方”法律研究,首要的是關注這些國家現行的法律制度與規則,對規范層面的法律問題進行教義學和對策性研究。但比較法的文化視角提醒我們,對於他國法律的理解,決不能僅僅停留於“紙面上”的規則,不能止步於低水平地翻譯或介紹非西方國家的法律規范、文本與制度,而必須深入作為“符號”的法律所折射的“意義之網”中,理解特定文化情景中行動者的認知模式與行動邏輯。隻有當研究者通過“參與者視角”而非“旁觀者視角”,進入對象國的深層文化結構與精神世界中,通過“移情潛入”的方式深入領會法律規則與制度的“底層邏輯”,洞悉對象國民眾的利益訴求、行動動機與文化邏輯之后,才可能就對象國真實的法律圖景形成全面深入的理解,進而正確地指導實踐。比如,在共建“一帶一路”和中國企業“出海”過程中,必然涉及與非西方國家和企業的法律糾紛。對此,只是滿足於簡單查明對象國法條或判例,並根據規則字面含義給出“紙上談兵”式的法律對策是遠遠不夠的。事實上,在廣大亞非拉地區,由於被殖民與被動移植西方法等歷史原因,“紙面上的法”往往與“行動中的法”存在較大差異,與普通民眾的“觀念之法”甚至南轅北轍。因此,國別法研究者如果拘泥於法條的“字面意義”,往往會對這些地區法律生活中的真實行動准則產生錯誤認知,從而嚴重誤導法律實踐。因此,一流的區域國別法研究者首先應當是真正的“國別通”,不僅熟稔對象國的法律規則與制度,而且洞悉隱藏在表面規則之下復雜多元的非正式規范,以及在長期歷史中形成的決定這些規范的價值、情感與思維模式。隻有在此基礎上,才能有效應對涉外法治中的疑難問題,切實維護中國的海外利益。
比較法律文化對區域國別法研究方法論的啟示
從方法論上說,當前區域國別法研究應超越功能與文化的二元對立,建構“在多元中尋求共識”的比較法研究新范式,推進法律文明交流互鑒。
在學術史上,比較法律文化產生於對傳統功能主義方法論的反思。在文化進路的比較法學者看來,功能主義過於偏重“求同”而忽視“存異”,其假定每種文明都存在共同的社會問題,專注於發現不同社會中法律制度的共性與相似性,但也因此暗含著排斥差異和歧視“他者”的傾向,甚至可能隱藏著“法律帝國主義”的危險——通過貌似中立的功能比較,建構西方法律傳統對於非西方國家的支配。作為功能主義的反對者,比較法律文化的研究者尤其強調刻畫和闡釋差異,珍視和保護法律文化的多樣性。當代中國的區域國別法研究應打破西方中心主義藩籬,推進文明交流互鑒,更多地借鑒比較法律文化的進路,堅守尊重差異與多元的基本立場。
中國區域國別法研究在借鑒文化比較范式的同時,也應清醒意識到這種重在“求異”的文化比較中可能隱藏的相對主義陷阱。比如,一些西方文化比較論者強調,所有法律制度都隻能是地方性文化的產物,“任何一個人都無法成為他人”,無論是作為解釋對象的法律文本,還是作為解釋主體的比較法學者,都置身於特定文化情景之中﹔因此,不同法律文化在根本上不可通約、不可“轉譯”。這種觀點必然導致任何法律文明之間的理解與溝通變得不可能。顯然,在當代中國區域國別法研究中,如果一味強調這種刻意“求異”的研究方法,同樣會導致比較法研究的碎片化,夸大和固化差異,從而不利於推進法律文明之間的交流互鑒。
因此,新時代區域國別法研究應當從中國文化的主體性出發,借鑒功能比較與文化比較的各自優勢,構建有中國文化自覺的區域國別法研究方法。當代中國對於“全球南方”的比較法研究應當吸取尊重差異的文化比較方法,並將其與中國文化中“和而不同”“美美與共”的文化特質相結合,理解、欣賞與尊重非西方國家法律文化的獨特性和多樣性。同時也要避免刻意“求異”而排斥“求同”的片面性,在廣泛文明比較、相互理解尊重基礎上尋求中外法律文化的互鑒與融通,構建“在多元中尋求共識”的比較法研究新范式。
具體而言,當代中國對於非西方國家的比較法律文化研究,一方面,應盡快完成對非西方國家法律研究的“補課”,深入學習對象國的法律歷史、制度與文化﹔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走出書齋,借鑒人類學田野調查的研究方法,開辟對象國的海外田野,全面獲取一手的有關“全球南方”的“在地性”法律知識,打破西方殖民主義知識體系的禁錮。比較法律文化研究已經揭示,任何對於他國法律文化情景的習得,都無法僅僅依靠書本中的知識,而必須借助於長時段的在地生活與“沉浸”,與對象國的職業法律人和普通民眾建立廣泛深入的聯系,如此才能真正深刻理解各種法律行動背后的價值、動機與文化邏輯,從而穿越文化障礙、實現對文化情景的“深描”與“移情”。唯有如此,中國學界才能盡快形成對“全球南方”法律制度與文化的整體性知識,從而建構中國自主的區域國別法學知識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