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出土簡帛與黃老刑德思想研究”負責人,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史學月刊》編輯部編審
人與自然的關系,即天人關系,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內容。在這一問題上,道家主張天人合一,即人間世事都應符合“道法自然”的客觀規律。過去,囿於史料的缺失,對道家天人思想的認識主要聚焦在老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與我為一”的形而上層面。近年來,隨著馬王堆漢墓黃老帛書《經法》《十六經》《稱》《道原》等古佚書的出土,一種面向社會現實的、天人合一的刑德治國理念呈現在我們面前,帛書《十六經·觀》曰:“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先德后刑以養生。”刑德與春夏秋冬匹配之后,刑罰、恩德的實施便與四時的運動規律相應和。以出土帛書結合《管子》《文子》《鹖冠子》等傳世文獻探討黃老道家天人合一的刑德觀,能夠彌補以往黃老之學在中國古代思想史上缺失的環節。
道生法
與老庄道家一樣,黃老道家也認為道是天地萬物的本原,並常常以“一”指稱道,如《文子·九守》曰:“天地未形,窈窈冥冥,渾而為一。”《鹖冠子·泰鴻》謂:“天、地、人事,三者復一。”帛書是戰國時期黃老道家的代表性文獻,《道原》亦雲:“恆無之初,迵同大虛﹔虛同為一,恆一而止……鳥得而飛,魚得而游,獸得而走﹔萬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
“恆無之初,迵同大虛”的意思是,在萬般皆無的最初,宇宙是無邊的虛空。“虛同為一”是說,宇宙無邊的虛空會同為一、渾然一體。“恆一而止”的“一”指道,句意為,那時隻有永恆的大道存在。其下,帛書便徑直說道:“一者,其號也。”渾然一體是大道的狀態和特征,這個突出的特征使“一”成為大道的名號。
帛書《十六經·成法》說“一以騶化”“循名復一”。“一以騶化”意為,是“一”,也即道,促使萬物不斷的發展變化,掌控著天地萬物的出生、成長和衰亡。天道的運動規律是循環往復,《十六經·姓爭》曰:“天道環周。”生於道的萬物從大道中來,也必然要“復一”,復歸於大道,和大道融為一體。人類作為自然之子,當然也不例外。因此,在黃老道家看來,天與人不是相互分離、主客對立的,基於一種內在的生成關系,二者理應合而為一。
帛書在描述道體時特別強調了大道自身的一體性,也指出萬物“循名復一”的本然性和應然性。但是,與庄子“磅礡萬物以為一”(《庄子·逍遙游》)的精神境界不同,黃老道家更關注現實政治,其天人合一的主要內容和實現方式,是以天道為准則去規范人類的各種社會活動,讓人間的社會秩序符合天道的自然秩序,使天與人相合相應,帛書的起首之句便是:“道生法。”(《經法·道法》)
“道生法”中的“法”指人類社會的法度﹔其中的“道”,側重於老子“宇宙實存”“萬物本原”“普遍規律”等多種道之含義中的客觀規律,即作為自然規律的天道,如日月星辰在各自軌道上的起起落落、四季的寒來暑往、晝夜的交替運行等。這些內容在黃老帛書中有著十分豐富的論述。而“道生法”的意思,就是由普遍存在的自然規律引發、派生出人類社會的政治准則,《鹖冠子》《管子》中也有同樣的說法及更進一步的闡發。
通過“法”這一中介的規范,天和人、自然秩序和人間秩序統一在一起,達到天人合一的理想狀態。由道而生的人世之法,其主要內容就是從天道刑德推衍出的賞罰制度。《十六經·觀》曰:“姓生已定,敵者生爭,不諶不定。凡諶之極,在刑與德。”天地形成之后,不斷繁衍擴大的人群因利益而發生爭斗。而戡亂的准則和大法,就是刑與德。
春夏為德 秋冬為刑
在天人合一的思維框架下,“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具有天道和人事的雙重含義。
《管子·版法解》曰:“夏長於前,冬藏於后。生長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始於文而卒於武”的天地之道(《經法·論約》),指始於春夏、終於秋冬的四時之序。“天德”輝煌、“天刑”肅穆(《十六經·姓爭》),在天及自然的層面,“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具有宇宙論的意義,指天道的作用和運動規律,“德”的意思是增益、生養,“刑”的意思是損減、殺伐。
在宇宙的生成過程中,當天地從混沌中分離開來,春夏秋冬四季也被離析而出,陰陽的交匯融合形成了日月星辰、草木五谷等世間萬物,這就是《十六經·觀》所說的“今始判為兩,分為陰陽,離為四時……柔剛相成,牝牡若形”。每當春天來臨,“恃地氣之發也,乃萌者萌而茲者茲”(《十六經·觀》),隨著地氣的生發,在廣袤的大地上,該萌芽的就萌芽、該生長的便生長,新的生命日漸成形。爾后,從初春到仲夏,逐漸升高的氣溫和雨露清風的滋潤使萬物並秀、草木爭榮。黃老帛書通過對時令變遷的俯仰體察,將這種顯而易見且固定不變的自然現象理解為自然對萬物的增益和生養,也好似自然對萬物施加了恩惠。大暑過后,炎夏漸漸消退,農作物在土潤溽暑中迅猛生長,最終成熟、結果。繼而,從初秋到嚴冬,逐漸降低的氣溫和風刀霜劍的逼迫使萬物蕭索、草木凋零。黃老帛書通過對物候推移的俯仰體察,將這種顯而易見且固定不變的自然現象理解為自然對萬物的損減和殺伐,也好似自然對萬物施加了刑罰。由此,總結出“春夏為德,秋冬為刑”的自然規律和自然法則。
天道層面的“春夏為德,秋冬為刑”既是自然現象,也是支配萬事萬物的自然規律和自然法則。黃老道家的天人合一就是要讓人道遵循天道,因此,在人事上,君主治國也要讓國家的各項政令符合四季贏縮舒卷的自然節律。《經法·道法》說:“天地有恆常,萬民有恆事……天地之恆常,四時、晦明、生殺、柔剛。萬民之恆事,男農、女工。”天地之“恆常”指恆久不變的自然規律。正因為有了天地間“四時、晦明、生殺、柔剛”的“恆常”,才有了天下萬民男耕女織的“恆事”。春夏時節,自然以潤物無聲又雄渾壯闊的力量使萬物生長﹔君主治國也要仿效自然之“德”,趁著春夏洋溢的勃勃生機頒布各種惠民政策,鼓勵和扶助民眾努力從事生產。秋冬兩季,天地間結束了長養之德,此時君主也不能再一味施德於民,而是要趁著自然界的肅殺收斂,審理和判決各種訴訟案件,懲罰犯罪分子。這就是“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在人事層面的含義。在專屬於人的現實政治上,“春夏為德,秋冬為刑”中“德”的意思是恩惠﹔“刑”的意思是刑罰。《管子·四時》也說“德始於春,長於夏﹔刑始於秋,流於冬。刑德不失,四時如一”“刑德者,四時之合也”,並在《立政》《幼官》《七臣七主》等篇對四時刑德進行了更加具體的闡述:春夏實行評定爵位、節制賦稅、疏浚河流等鼓勵生產、布德行賞的政令,同時要禁止殺伐﹔秋冬以軍事訓練、編制什伍和行刑決獄為主,同時要禁止赦過、行賞。
“秋冬為刑”在“春夏為德”之后實施,二者構成了一套完整的、以年為單位的刑德之治。這種刑德之治的特點和目的是“先德后刑以養生”,即先施恩德、后用刑罰,以此養育和教化民眾,因為“並時以養民功,先德后刑,順於天”(《十六經·觀》)。效法大自然的先暖后寒,以先德后刑的方式養育國力民功,是順應天道的、是與天為一的。相同的觀點在《管子·勢》中被表述為“不犯天時,不亂民功,秉時養人。先德后刑,順於天”。
刑德相養 逆順若成
在自然秩序中,春夏秋冬雖然各自獨立運行,但相對獨立的四季又共同組成了一個周而復始的時間整體。帛書從天人合一的整體性視角,對四時刑德的運動規律進行了細致的觀察和思考。《十六經·觀》曰:“贏陰布德,重陽長,晝氣開民功者,所以食之也﹔宿陽修刑,重陰長,夜氣閉地孕者,所以繼之也。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與德。”
刑德作為自然界的生殺之力,既與四季相匹配,又與陰陽這兩種化生萬物的元素密切相關。“贏陰布德”是指當肅殺的陰氣達到滿盛時,在嚴冬的最深處,長養之德便悄然萌生並逐漸散布開來。隨著陽氣的累積,大自然由冬轉向春。春夏時節萬物並作、草長鶯飛,“晝氣開民功者,所以食之也”,人類也從中得到哺育。反之,“宿陽修刑”是指當長養的陽氣達到滿盛時,在酷暑的最深處,肅殺之刑便悄然萌生並逐漸散布開來。隨著陰氣的累積,大自然由夏轉向秋。秋冬時節,霜染萬物、天地閉藏,但肅殺之刑又在“贏陰布德”中孕育著新一輪的生機和生命,“夜氣閉地孕者,所以繼之也”,人類也從中得到繁衍。在如此這般的四季輪回中,“刑德相養,逆順若成”(《十六經·姓爭》),自然界的天德和天刑相互滋養,在兩兩對立中相互轉化、相互成就,而萬物也在一生一殺的季節變換中生生不息。
在論述了作為“天地之理”的四時節序之后,帛書針對人事提出“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與德”,意為執政者要順應天道、人心去施德用刑,不強制,也不過度約束民眾。簡言之,就是君主效法“贏陰布德”“宿陽修刑”的自然規律,按照“一立一廢,一生一殺,四時代正,終而復始”的“人事之理”(《經法·論約》),既不執著於施德,也不偏重於用刑,而是有規律地交替使用刑德這兩種治理手段,並“密察於萬物之所終始”(《經法·道法》),以敏銳的洞察力悉心觀察和揣摩事物發展變化的全過程,適時且及時地進行刑德轉換,讓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依養、相得益彰。
先秦時期,儒家重德、法家重刑,刑德通常處於相互對立的二分狀態,黃老道家則將刑德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從屬於這個有機整體的刑和德也不再彼此對立,而是相互依養。這種刑德觀的形成,是基於宇宙秩序的統一、天與人的統一。
綜上所述,在以農立國的傳統社會,黃老道家以自然規律為准則,遵循自然節律展開人類的社會生活,春夏施德大力發展糧食生產、秋冬農閑時行刑罰罪。這種刑德之治在當時不僅具有技術層面的合理性,而且淵源有自,《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說“賞以春夏,刑以秋冬”是古已有之的治民之道。《禮記·月令》的行政宗旨是春夏施寬緩柔和之政,秋冬行威武肅穆之治﹔《周禮》以春官宗伯掌禮、秋官司寇掌刑,其天、地、春、夏、秋、冬六官之布局,深存天人合一之意。儒道兩家通過對天人關系的體認,孕育出統一、包容、平和的民族精神和思想特質。在中華傳統文化中,人類不是自然的主宰,也不以征服、佔有、戰勝、支配自然為目的,天與人是彼此交互融合的一個整體。這為消解工業文明中人與自然的緊張對立,消除現代技術給人類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提供了古老的東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