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黃忠:如何理解民法典的基礎性法律地位

黃忠2024年06月28日09:03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如何理解民法典的基礎性法律地位

作者:黃忠,系重慶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學分中心教授

【析理論道】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這一重要論斷,將民法典的地位從民事基本法律提升到基礎性法律的高度,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論創新,對於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

傳統上,理論界通常將民法典定位為民事基本法律﹔同時,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闡述法治的功能。習近平總書記將“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與“基礎性法律”合並,用於指稱民法典,無疑表明民法典的地位不能單從民事領域理解,更應從整個法律體系,乃至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來認識。

在調整對象上,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調整了從搖籃到墳墓、從衣食住行到婚喪嫁娶的人生“全過程”,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構成了社會關系中的基礎性內容。不僅如此,我國民法典還突破了公、私二元的藩籬,包含了170余條有關行政權的規定,涉及許可、確認、征收、征用、備案、救助、調查等行政職責,由此形成了公私混合的“大民法典”體制,甚至還涉及人與自然關系的協調,實現了對社會關系的更大范圍調整,使民法典成了名副其實的“一切部門法的基礎”。民法典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僅與每一個人息息相關,同時也構成了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基礎。可以說,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人格、財產、契約和家庭等內容都蘊含在民法典之中。

在法律價值上,我國民法典以“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的模式,直接表達了法典的目標追求,確立了法治的基礎性價值。基本原則體現法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的靈魂。民法典不僅規定了旨在實現個體性價值的平等、自願原則,而且規定了旨在實現社會性價值的公平、誠信、公序良俗、綠色原則,極大豐富了民法的內在價值體系,有力回應了現代社會的多樣價值要求。就民法基本原則與法的一般原則的關系,恩格斯在論述個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權利原則時就曾指出,“起初在私法方面,后來逐漸在公法方面實施了”。可見,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輻射私法,而且也會與公法分享,可以成為法治的一般原則。實際上,憲法、刑法、行政法都受到民法基本觀念的指導,甚至直接引入了民法基本原則。比如,誠信、公平等就不只是民法的原則,亦是法治的普遍追求。在此意義上,民法基本原則不單是對民法規范的價值萃取,同時也反映了人類生活的基本精神,彰顯的是一般法律思想。

在社會功效上,我國民法典既是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又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民法典不僅通過體系化、科學化的規范設計為糾紛的公正處理提供了准繩,而且通過任意性規范的設計和對習慣之法源地位的接納,為實現社會的自我動員、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提供了基礎性工具,同時又積極引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治與德治的有機融合。此外,民法典還構建了從財產到人身、從物質到精神、從生前到身后全方位保護的新型權利體系,將權利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開創了權利本位型的治理模式,並突破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局限,賦予非法人組織主體地位,形成了自然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多元主體構造,為多方共治提供了制度前提,有助於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可以說,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民法典的功效發揮得越全面,法治精神就越彰顯,人民就越幸福,社會就越文明,國家就越富強。

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的重要論述,創造性地回答了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為推動民法典的全面有效實施提供了重要指引。落實好民法典基礎性法律的定位,涉及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全過程。

及時全面清理和審查涉及民法典的法律法規,促進科學立法。民法典頒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開展了民法典涉及領域規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和專項審查工作。但由於民法典的調整范圍寬、涉及面廣,因而此前的清理工作仍有遺漏,一些與民法典沖突的法律法規未能被及時清理。比如,民用航空法第17條、海商法第17條對被抵押民用航空器和船舶轉讓的規定與民法典第406條不一致﹔水污染防治法第96條、電力法第60條中的免責事由與民法典的規定有沖突。又如,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8條有關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消滅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45條關於產品責任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則明顯有悖於民法典確立的平等保護原則。此外,還有一些法律法規中的轉介性規范也未被清理。比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0條仍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5條、公証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第1條則繼續將已被民法典廢止的物權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繼承法、擔保法作為其立法依據或准用規范。上述清理工作的不足不僅會損害民法典權威,而且也影響了民法典的全面有效實施。因此,應堅持民法典基礎性法律地位,把民法典作為合憲性審查的依據,全面開展民法典所涉法律法規的備案審查。

全面准確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義,促進公正司法。“徒法不能以自行”。民法典的全面有效施行需要各級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民法典正確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對既有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並圍繞物權、合同、擔保、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制定了一批與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釋。然而,我們不能將民法典隻理解為民事司法的依據,作為基礎性法律的民法典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必然會對行政和刑事司法活動產生影響。如果我們固守民法典的民事基本法律認識,那就會不當限制民法典社會功效的發揮。比如,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就長期對因犯罪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時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作出否定評價。民法典第187條確立了民事責任獨立性、優先性原則,為包括犯罪行為在內的所有侵權行為引發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主張提供了明確依據。為此,應當強化民法典之基礎性法律地位的認識,各級司法機關在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活動中都應自覺認識和積極落實民法典在權利保護、國家治理等方面的獨特價值。

尊重和保障民事權利的實現,做到執法為民。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作為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類權利平等保護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不僅將“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置於立法目的之首,而且還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為首要原則。而民事權利的實現不僅需要行政機關的充分尊重,同時也需要行政機關的有效保障。尤其是我國民法典不僅確認了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的消極自由類權利,同時也規定了以生存照顧理論為指導的積極社會類權利。顯然,后一類權利的實現,必須有國家的積極作為。其實,民事權利不僅面臨受到各種侵害的風險,而且也面臨因行政機關配套工作不足而難以實現的風險。比如,民法典第35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是一個相當主觀的概念,為了切實維護被監護人利益,需要民政部門會同司法機關等共同確定一個實體性的判斷基准和程序性的控制標准。又如,民法典第443條對基金份額出質作了規定,但除公司型私募基金外,我國目前缺乏對其他私募基金份額質押公示的規則,由此導致有限合伙財產份額的質押在實踐中遭遇登記障礙,嚴重影響了交易安全與效率。因此,各級政府應始終牢記“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的要求,盡職履責,主動擔當作為,切實為民事權利的充分實現提供保障,以保証民法典有效實施為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持續開展民法典國民教育,促進全民守法。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要讓民法典真正成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成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石,需要在全社會深入開展民法典教育,尤其是要研究如何將民法典教育有機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推進大中小學民法典教育一體化建設,切實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真正讓民法典走進群眾心裡,在全社會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讓每一個主體不僅能自覺運用民法典來維護自身權益,化解矛盾糾紛,而且養成自立、自主、自尊、自強的健全人格,塑造自由、平等、誠信、友善的民法文化,從而真正讓民法典從“紙面上的法”成為“行動中的法”。

(責編:孫凱佳、黃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