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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基層社會管理研究

2024年05月30日09:31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陳瑞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明清徽州基層社會管理研究”(項目批准號為:13BZS036),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劉道勝、鄭小春、張小坡。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傳統中國是一個十分重視社會管理的國度,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社會管理活動得到了有效開展。明清時期的徽州,作為傳統中國的一個組成部分,在500余年間,徽商興起發展,創造了諸多經濟史上的奇跡,文化教育發達繁榮,創造了許多文化史上的奇跡,社會秩序長期和諧穩定,創造了諸多社會管理和社會治理領域的成功范例。

就徽學研究而言,先前的研究主體和關注點偏重於徽商、宗族、土地制度、新安理學、徽州科技、徽州文化等方面,而對造成明清時期徽商興盛、徽州文化繁榮、徽州社會長期和諧穩定發展的徽州本土社會中的基層社會管理及其機制則缺乏足夠的重視和整體的把握。因而,加強對明清時期徽州基層社會管理問題的研究實有必要,這既有助於豐富與拓展徽學研究的領域和內容,又有助於從社會管理視角揭示明清時期數百年間徽州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源。由於徽州是認識傳統社會的一個重要標本和范本,該成果以明清時期徽州基層社會管理為對象,既有助於揭示傳統中國基層社會的管理實態,又有助於進一步認識晚期封建社會地方層面的管理規律與運行規律。

就現實而言,運用什麼樣的方法和手段實施社會管理和社會治理,社會管理、社會治理的狀況與成效如何,關系到國家與政權的長治久安。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管理體制”“健全社會管理網絡”“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管理體系”等重要命題和科學論斷﹔黨的十九大進一步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等重要命題和科學論斷。因而,本研究既有助於認識傳統中國基層社會管理與治理的規律,又有助於為當代中國的基層社會治理及社會治理創新提供寶貴的歷史經驗和歷史借鑒。

二成果的主要內容

該成果以社會管理為視角,主要圍繞“基層社會管理主體”“社會治安、社會問題管控與治理”兩大方面,對明清時期徽州基層社會管理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與討論。

“上編”集中圍繞明清時期徽州基層社會管理主體進行分類討論,主要從國家與社會兩大系統、兩個層面,對徽州地方官府和地方官、徽州知府的上級管理機構及其相關官員、徽州府以外的官府機構及相關官員、以宗族組織為代表的社會組織及以鄉紳士大夫為代表的文化知識群體等所構成的社會力量等管理主體和管理群體進行分類、分層研究。

“下編”集中圍繞明清時期徽州社會治安管控與治理、社會問題管控與治理進行重點討論,主要對明清時期徽州社會治安管理機構設置與相關人員配置、明清時期徽州地方官府與社會力量管控與治理社會治安的實態、明清時期徽州地方官民管控與處置社會問題的實態進行實証研究。

最后,對明清時期徽州基層社會管理的特點、成效進行分析和總結。

該成果認為,明清時期,徽州境內外屬於國家官僚行政系統的社會管理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點,這種多元化主要體現為在以徽州府、徽州府所轄六縣為管理范圍和管理舞台上扮演管理者角色的各類主體和群體的多元性。這些多元化的管理主體和管理群體,主要包括徽州知府及相關官員、吏胥,徽州府六縣知縣及相關官員、吏胥,徽州府以外的官府機構及相關官員,徽州境內由官僚行政系統延伸而來或與之相關的裡長、坊長、鄉長、都正、隅正、圖正、裡老人、糧長、約正副、保甲長等基層組織首領和職役等各類人群。其中,扮演主角、發揮主導作用的則是徽州地方官府和地方官,其他機構、組織和人員則主要扮演配角或協同者的角色。

在國家官僚行政系統之外,明清時期徽州還存在屬於社會層面和社會系統的多元化的社會管理主體。社會領域的管理主體,主要由以宗族為代表的廣大社會組織及以鄉紳士大夫為代表的文化知識群體等所構成的社會力量組成。

上述徽州府境內外的國家官僚行政系統及由官僚行政系統延伸而來或與之相關的各類社會管理主體、徽州境內社會層面和社會系統的各類社會管理主體,通過不同的方式和途徑,在不同領域發揮著社會管理的職能,為明清時期徽州基層社會的有序良性運轉發揮著積極作用。

在國家與社會兩大系統中的管理者,其所扮演的角色不盡相同,總體上看,起主導作用的是官僚行政系統中的主官,特別是徽州知府和六縣知縣。在他們的主導下,以宗族為代表的廣大社會組織及以鄉紳士大夫為代表的文化知識群體等所構成的社會力量主要起協同、配合的作用。盡管上述社會力量有時在地方社會及自身場域中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自主管理一些社會事務,但從國家與社會二元管理格局、管理權威性、管理成效等方面看,最終起決定性作用的仍然是官僚行政系統中的各級行政機構及其官員。國家與社會兩大系統中的管理主體,在徽州這一地理空間,有時往往會遇到共同的問題或類似的問題,在徽州這個大舞台上往往有著共同的管理空間、近似的管理空間或重疊的管理空間、共同的管理對象或類似的管理對象,在徽州管理場域中往往形成某種意義上的官府主導、社會協同的官民共管共治格局。

該成果認為,就明清時期徽州基層社會管理系統而言,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多個領域和層面,就管理目標而言,各個領域的終極管理目標都是希望通過各種手段和途徑實現該領域的秩序穩定、秩序和諧與公平正義。文獻記載表明,自宋以來,徽州就是一個相對難治的區域,這裡的社會治安和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對於封建國家、地方官府和廣大民眾來說,實現社會治安穩定、社會秩序和諧、社會問題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是他們最為關注的方面,也是封建統治者治國施政、從事社會管理的重點任務。因而,研究明清時期徽州的社會治安管控與治理、社會問題的管控與治理,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抓住了明清時期徽州基層社會管理的核心內容。

從總體上看,明清時期徽州的社會形勢在絕大多數時間內處於相對穩定和安寧的狀態。但與這種相對穩定和安寧的狀態相對應的,則是在明嘉靖間倭寇入境、明清改朝換代、清康熙間三藩之亂、清咸同間太平天國運動等大的歷史變局之下,徽州社會常常處於治安形勢嚴重惡化、嚴重時期,甚至處於風雨飄搖的狀態。除了大的歷史變局之外,相對和平年代,徽州境內盜竊、拐騙等社會治安案件層出不窮。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明清時期的徽州也是一個社會治安問題相對集中的地域。

針對問題集中、難治區域的社會治安的管控與治理,在明清時期的不同階段,從中央到地方,在國家與社會兩個層面,設立了一系列社會治安管控機構或組織,並配備了相應的武裝力量或相關人員。這些機構或組織,或由官府自行設立,或是在官府和地方官主導、倡導之下,由地方宗族或鄉紳民眾響應設立,可以說,官府和地方官是其中的主導力量和推動力量。

作為地方社會治安管控的主導性力量,明清時期徽州地方官在招徠撫綏、安撫人心,平息群體性治安事件,打擊盜賊及盜竊犯罪,打擊與懲治豪強、奸宄、奸民、惡棍、妖僧、棚民等不法勢力和治安隱患人群,整治閑雜人等與散兵游勇,鎮壓藩王叛亂、各類叛軍、農民起義、佃仆起義,組織筑城、修城,平息虎豹狼等野獸害人之患,頒布告示、禁約,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和人群進行重點防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徽州境內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安寧做出了積極努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作為一種協同力量,明清時期的徽州宗族、鄉紳和普通民眾等社會力量,通過推行保甲、制定族規家法、配合官府、利用社會關系等途徑,積極參與到地方社會治安事務管理之中。他們在密切配合官府的指令和行動時,還密切關注鄉族自身利益,在自身活動的場域扮演著主角,發揮著自身的能動性。

文獻記載表明,明清時期,徽州境內的假命圖賴與停喪不葬社會問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且影響惡劣,對當地社會經濟秩序和民風習俗產生了嚴重沖擊。明清時期,徽州地方官府和社會力量對假命圖賴、停喪不葬行為及相關人員往往實施嚴打嚴控,以遏制或消除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其中,地方官府和地方官主要通過告示提醒警示、經濟資助、教化等方式,宗族主要通過族規家法的形式,鄉紳士大夫以及普通民眾主要通過教化、經濟資助等途徑,來應對上述兩類社會問題。

在地方官府和社會力量協調配合、協同共治之下,明清時期徽州境內的假命圖賴與停喪不葬社會問題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作為長期形成的社會民俗、社會弊俗和積習,受思想觀念、社會環境、經濟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影響和作用,上述問題的治理也存在治而復發、發而復治、久治不愈等難題。

(責編:蔡夢達、黃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