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大學牟軍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技術審判原理下的刑事卷証本體與制度研究”(項目批准號為:13AFX013),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唐治祥、陳如超、蘭耀軍、楊國俊、張青、蘇斐然。
長期以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普遍存在依賴刑事卷証推進訴訟活動的固有傾向,尤其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法庭主要圍繞刑事卷証的宣讀、出示和運用開展証據調查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有學者將我國主要運用刑事卷証的審判方式,稱之為案卷筆錄中心的裁判模式。從刑事訴訟法的發展變化過程看,也突出地印証和支持了刑事審判的這一模式。然而,在我國學界,由於受英美傳聞証據排除規則和起訴狀一本主義原則所決定的審判正當法律程序價值的影響,對於偵查階段形成和制作的卷証材料在審判階段的閱覽、宣讀、印証和使用的做法,即以運用刑事卷証為主的書面審理方式始終抱有排斥的態度。2014年黨的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有關司法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審判中心的核心理念在於庭審活動對案件處理的最終把關和對庭前程序的制約作用,堅持庭審的實質化方向。因而這一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似乎又為學界對於審判階段排斥刑事卷証的運用提供了支撐。
上述對刑事卷証不同認識和態度的現狀,實際上表現出理論反對實踐,政策與立法相悖的兩種不同傾向,暫且不論學術界對刑事卷証排斥的“理性”判斷和分析是否公允,這一現象實際上為學界提出了嚴肅而又必須首先解決的課題:為何刑事卷証在司法實踐中得以被依賴,其根本性的原因是什麼?隻有解決這一問題才能真正理解卷証在中國司法實踐運行中的真實面相,進而把握其價值取向和對刑事審判的實際影響。在此基礎上才可對其採取相對合理的態度和行動:在中國刑事司法中對待刑事卷証是破舊立新,還是在承認的前提下對其因勢利導的改革?如果說刑事卷証在當代中國司法中的運用不可避免,那麼對刑事卷証依賴性或不受控制的運用傾向對刑事審判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和后果又如何避免,刑事卷証的制作、移送、閱覽和運用等一系列的制度和規則又如何確立和完善?
一 從本體角度對卷証與口証的証據
價值的客觀審視和評估長期以來,理論界對卷証運用的排斥主要在於作為書面証據材料制作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以及制作者的條件或限制性因素等可能存在的信息固定和傳遞不可靠的風險,而在証據價值的判斷上更為傾向於口証材料。然而,對兩種証據價值的這一認識,均是人們從經驗和制度設計環境的角度進行的分析,而具有實質意義的判斷更應該是從本體角度的判斷。在對知識的傳播和接納以及在此基礎上做出決斷有著較高要求的特定領域,文字所具有的記錄性、形象性、穩定性和可傳遞性等外部特征以及內部文法特有的敘事功能,使得文字材料在上述領域運用的優勢凸顯出來。人們得以較為便利、經濟、准確、完整和有效地接受文字所表達的思想和信息。刑事卷証作為文字表現的載體形式,具有視角形象、信息儲存、信息傳遞等方面的外部特征和卷証信息敘事性的內部特征,使得卷証的証據可用性突出,加之官僚體制對包括卷証在內的文書檔案運用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又提供了相應保障:一是卷証制作者的官方身份增強了卷証的可信度﹔二是技術型的官僚體制為卷証制作的格式化和規范性提供了可能。所以,法官對卷証及其所傳遞的信息產生一種自然的信賴,這種信賴實際上是對文字的信賴。
二 對運用卷証的審判方式加以明確界定
由於採用傳聞証據排除規則和起訴狀一本主義原則,英美較為嚴格排斥案卷材料在審判階段的運用,各類人証的提供者需以口頭方式在庭上陳述並進行相應的調查和質証,因此英美的刑事審判可稱為一種口証的審判方式。這種審判方式體現出的英美審判風格正是一種經驗主導的審判。在我國以及歐陸主要法治國家刑事審判仍是以卷証為基礎的審判。以文字為載體的卷証敘事的嚴密性和條理性,以及卷証所產生的“知識積累”效果,卷証的運用更可能使裁判者趨於理性而褪去個性化和情緒化的色彩,運用卷証的審判方式屬於一種技術的審判。技術審判風格不僅可以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實現實體公正有益,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對庭審的對質調查、辯護權有效行使等程序正義價值的實現也有促進作用。但無論是大陸法以卷証為基礎的技術審判,還是英美法以口証為形式的經驗審判,並不能得出兩大法系各自審判方式價值的優劣或高低的結論。在大陸法主要法治國家,職業的司法人員或技術官員對於技術審判風格的形成和維系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英美的經驗審判主要不是以專業的司法技術人員為支撐,而是更多地需要建立嚴密的証據制度和規則來維系。由於我國實踐中過度依賴卷証,真正意義上的司法職業者群體及相應的技術標准也未形成等原因,我國以卷証為基礎的審判則屬於異化了的技術審判。從刑事卷証本體的角度看,文字自身的缺陷和文字運用與接受的不當又可能產生刑事卷証功能上的局限性及其對審判的不利影響。如裁判者對事實和証據的裁量權減縮,抑制証據規則的發展,庭審的形式化和對公正性的影響等。因而仍然需要推動刑事審判技術的制度化建設,刑事審判由技術到制度或技術的制度化,並非在於審判對制度本位的回歸,而是以制度為工具,旨在為審判技術確立具體的標准和尺度。
三 深刻揭示刑事卷証實踐運用的實質原因
以文字為載體的刑事卷証在本質上決定了這一証據形態所具有的特點和優勢,與其實際運用所形成的技術審判特質相結合,是當代中國刑事卷証實踐中受到重視並廣泛運用的內在原因和動力。而中國刑事司法體制和訴訟結構又對刑事卷証運用的上述特點起到進一步固化作用,成為推動刑事卷証在實踐中有效運用的結構性因素。這些結構性的因素包括公檢法機構體制上的同一性形成的相互認同,刑事訴訟的職權主義結構,刑事司法的政策導向,刑事司法組織體制和活動方式的行政化,等等。基於上述刑事卷証運用的深層原因和現實訴訟結構的因素,刑事卷証在當今中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具有現實意義。從刑事卷証本體屬性和所決定的技術審判特征來看,刑事卷証的運用並非如學界所擔心的那樣存在對審判實體和程序公正產生根本沖擊的傾向。當代我國刑事卷証運用的真實困境並非是卷証作為一種司法實踐的客觀存在所遭遇的“窮途末路”,而是我國學界對刑事卷証理論研究導向的偏差以及刑事卷証制度本身的缺位所引發的問題。從前者來看,主要是有影響力學者觀點的正統性和權威性,使得相反的觀點、看法或靈活性、多樣性的論點可能難以生成和獲得有力支持,並抑制了案卷制度及運用規范的研究。從后者來看,主要是刑事案卷立法的概括性、零散性和附屬性,使得對案卷材料的實際運用難以起到應有的指引和規范作用。
四 完善刑事卷証制度和規則
從本體角度認識的刑事卷証証據價值及所決定的刑事審判的技術特征,均表明刑事卷証可以發揮其具有的証據價值和優勢,在推動刑事審判實體和程序公正上起到積極而獨特的作用,但這又需建立在一定條件之下,即刑事卷証文本的形成是理性的、規范的而非任意的,刑事卷証運用不僅是有限度的,而且也是講究規范和制約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該也包括刑事卷証制度改革,也就是如何通過相關刑事卷証制度的改革實現審判中心的基本訴訟價值。所以,刑事卷証最終合理、有效和規范地運用,確保刑事卷証對刑事審判實體和程序公正,推動審判中心基本價值的實現所具有的促進作用,需要對刑事卷証的形成與制作、移送與閱覽以及庭審具體運用過程加以必要的制度和程序規范。
刑事卷証運用反映的理論與實踐悖反的這一命題中,可以得出以下重要論點:第一,理論和司法界對待卷証與口証的不同態度,從本體的角度看,反映了作為其載體的文字和語言的對立和交鋒﹔第二,正式卷証文字“創造性”地運用不僅達成文字的統一格式,而且能夠准確表達文義並契合閱讀者和使用者的接受習慣,體現了卷証的可用性和便利性﹔第三,刑事卷証的運用決定了刑事審判的技術特質和風格,技術審判又與實質公正審判的價值相契合﹔第四,從我國實踐情況來看,刑事卷証的自身缺陷或不當運用可能使技術審判產生異化,導致對公正審判的背離﹔第五,刑事卷証的証據能力主要與取証、移送和運用的方法和程序的合法性等因素有關,因而出於管控技術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需要,需確立和完善卷証的制作、移送、閱覽、展示和使用等制度。
從文字這一載體形式所決定的技術審判特質探討刑事卷証運用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在於:第一,從文字與語言比較的視角,深刻揭示刑事卷証固有的內在和外在屬性所決定的卷証獨特的証明價值,並在歷史和實踐的分析中澄清對刑事卷証價值存在的偏見認識,從而在整體上重新審視和評價專門機關所制作的書面証據材料的可用性。第二,刑事卷証運用所具有的審判技術特質和風格除了對於推動審判實體公正、提高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外,由於不排斥運用口証的經驗審判,有利於促進口証審判方式的落實,對於扭轉運用卷証的傳統書面審理方式給人留下的庭審流於形式、被追訴人訴訟權利保障不利的印象有著積極意義。第三,從本體論以及相關的訴訟結構等因素闡釋我國普遍運用卷証的現狀,揭示了這一現象的本質原因,明顯增強了這一問題的解釋力。從理論貢獻上看,拓展了刑事卷証理論研究的視角,促進了與之相關的刑事審判理念、理論等的發展。第四,在法律規范建設上,有利於推動刑事卷証的制作、移送、閱覽和運用以及卷証証明力等的制度和規則的建立和完善,對於刑事卷証制度和規則的系統性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和運用價值。第五,從司法實踐的需要來看,對於公安司法機關以及監察委員會在犯罪偵查(調查)、提起公訴和審判階段刑事卷証的制作、移送、閱覽、引証和運用等活動或環節均有著系統而具體的指導和參照價值,也可為司法系統和監察機關出台刑事卷証制度和規則的司法規范性文件和實施辦法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