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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視閾下國家環境義務研究

2024年04月11日15:57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寧波大學鈄曉東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民本視閾下國家環境義務研究”(項目批准號為:13AFX023),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及相關研究報告。課題組成員有:黃秀蓉、田紅星、劉靜靜、龔向和、蔣銀華、肖雪珍、蔣金坤、劉曉華。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1)將國家環境義務納入視野,以“民本為視閾、國家環境義務為基點”,借力民本的內涵層次梳理,研究國家環境義務的類型化、層次化、體系化問題,既開拓了民本與國家環境義務的研究領域,也促進了跨學科互動研究,更為國家義務理論研究提供了樣本。

(2)以更為合理與順暢的“國家環境義務—公民環境權利”邏輯,走出“權力—權利”視角桎梏,破解環境治理中的權利制約權力難題﹔更從應用層面,經由國家環境義務研究,為環境公共產品的國家供給探索可行性方案。

(3)以中國環境問題的國家義務研究為主線,可以緩減以往我國過於依賴權力的命令控制,而導致的環境行政的合法性危機與合理性壓力﹔也試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環境法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理論與實踐提供研究切入點。

二  成果的主要內容

(一)研究成果的主要內容思路框架圖圖1研究成果的主要內容思路框架圖

(二)國家環境義務:當代中國環境問題治理的新“增長點”

(1)“環境問題的公害性、環境利益的公益性、環境危機的復雜性、環境權利保護的急切性、快速中國式發展的環境問題疊加與壓縮性”已將國家環境義務推至最前線。“十面霾伏”等危機使國家的新型問題及時應對能力更受關注。但權利制約權力的視角慣性卻使國家環境義務的重大命題被弱化,也使相應的政府環境職責制度設計存在諸多缺陷:重政府權力輕政府義務、重追責企業輕政府問責、重追責環保部門輕地方領導問責、重追責地方輕中央問責、重經濟處罰輕環境責任、重行政強制輕其他方式等。導致國家環境職責不對等與不到位,職能配置不均衡、不合理而導致缺位、越位、錯位,亟須從國家環境義務視角尋求破解。

(2)與環境權利對應的是權力而非國家義務,環境權利由具侵略性的國家權力來保障,非由國家義務履行來實現,這是一個悖論,實踐中可能是“善意的謊言”。無疑,環境義務源於環境權利並以其為目的,是最有效的權利保障手段:①國家權力須借國家義務中介才能服務於環境權利﹔②保障環境權利,技術上主要通過義務性而非權力性規范。③權力運用不當易侵害環境權利,而國家環境義務履行反而是限定權力的重要手段。

(3)將“國家=權力”,受限於“權利—權力”視角,欠缺“權利—國家義務”視角研究,是理論界長期陷於權力制約困局的原因之一。國家的價值不僅僅是權力,以國家義務為發力點,可開拓理論增長點。

(三)民本:國家環境義務生成的土壤與歸宿

(1)從民本到民權。“民惟邦本,關注民生、保障民權、發展民主和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等民本思想,表達了“物本—人本—民本”的社會發展價值取向演進。在當下生態文明美麗中國建設中,民本可分解為民權(歸根而言,民之所本者,乃民權,需要確立民眾之環境民生保障的主體地位)、民享(公平分擔風險與分享環境民生成果)、民富(合力提升環境品質,增進環境民生,走向共同富裕)三層次狀態。基於此,民權可分為三類:基於權利讓渡國家而形成的環境公共權力,基於環境私益訴求的環境私權利,基於環境公益訴求的環境公權利。

(2)保障民權、展現民享、增進民富:國家環境義務的類型化、層次化及歸宿。①民本需求與民權生成決定國家環境義務構造。針對當下復雜環境問題、國家生態文明戰略、公眾需求層次、履行難易梯度,國家環境義務可分為三個遞進層次:監管、給付、增進。②監管義務:採取預防、制止、懲罰措施,規制不當環境利用行為,限制不當環境利益追求。該義務應不分層級全面配置。給付義務:傾斜保護環境利益(尤其經濟與環境利益選擇矛盾時),推進生態脆弱區、為環保作特別犧牲區的生態補償,公平提供環境公共產品與分配責任。該義務應分層次差別配置。增進義務:從“三生共融”(生態—生產—生活)視角,借政府—社會—市場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共進的路徑,增進環境公共產品。其與規制性義務的區別在於:前者側重於助成而非制約,側重於直接增進而非防御性間接維護,側重於多中心互動而非僅限國家單方意願強加﹔從而實現“除弊+興利”。該義務應立體共生式配置。③權利讓渡而形成環境公共權力,要求國家履行監管義務,保障民權。環境私益需求促進環境私權利訴求,要求國家傾斜保護弱勢環境利益及主體,矯正失衡,公平提供環境公共產品與分配責任,展現民享。環境公益需求促進環境公權利訴求,需要國家推進多中心共生治理,增進民富。

(四)“民權—環境公共權力—監管義務”的對接:推進監管義務的高效履行

(1)推進大部制改革,理順部門之間(橫向)、中央與地方、區域之間(縱向)的監管體制。(2)完善政府績效評估與行政問責,將環境成本及生態效益納入評價,根除地方保護主義、短期政績行為影響﹔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及考核體系、獎懲與司法監督機制,健全環境責任追究與損害賠償制度,進而在權責一致基礎上,推進監管義務的高效履行。

(五)“民享—環境私權利—給付義務”的對接:促進給付義務的公平履行

(1)重整環境責任,重視環境恢復與再生。(2)優化專家輔助、舉証責任倒置、訴訟費用減免等機制,提升公眾權利自衛能力。(3)提升生態補償的“輸血+造血”功能,實現生態脆弱區、作特別犧牲區的發展權補償。(4)填補環境保險、風險及互助基金等社會連帶機制,促進利益均沾與風險分擔,進而在特別犧牲補償與公共負擔平等基礎上,促進給付義務的公平履行。

(六)“民富—環境公權利—增進義務”的對接:帶動增進義務的深度履行

(1)培育環境公權利意識,推進公益訴訟等機制,助成“利他型”環境公益集體行動,形成環境友好型社會風尚。(2)引入市場機制,推進資源有償使用、排污權與資源產權交易、產業環保化與環保產業化、環境公共事務民營化等變革,進而在主體共生、利益共進基礎上,帶動增進義務的深度履行。

(七)“三維聯動機制”建構:美麗中國引領中的國家環境義務推進

(1)國強民富是不息夙願,生態危機呼喚強義務政府,實現“限制權力大小—推進國家義務履行”的轉變。黨的十八大對生態文明美麗中國建設做了頂層設計。注重“前生、今生、來生的三生有幸”,促進“生態、生產、生活的三生融合”是美麗中國的核心內涵,為國家環境義務履行指明方向。(2)構造國家環境義務的“三維聯動機制”:通過三組范疇(民本—環境權利—國家義務)、三級狀態(民權—民享—民富)、三層義務(監管—給付—增進)、三類民權(環境公共權力—環境私權利—環境公權利)、三種場域(政府—社會—市場)、三元方式(強制—激勵—志願),促進彼此對接與聯動,推進民本視閾下、中國語境中國家環境義務,建設美麗中國。

三  成果的主要價值

(1)研究思路打破傳統框架。以“民本為視閾、國家環境義務為基點、國家環境義務—公民環境權利為關系主軸與范疇邏輯”,打破以往“權力—權利”思維桎梏,經由國家環境義務,拓展傳統的研究范式與思路框架,為跨領域研究提供新增長點,提升對策設計的科學性,為可行性方案探索奠定堅實基礎。將研究引向深入,及時回應社會。

(2)研究體系體現優化。從功能結構出發,通過結構功能分析方法,設計“3-3-3-3-3-3”的研究體系結構開展研究:借助三組范疇(民本—環境權利—國家義務)、三級狀態(民權—民享—民富)、三層義務(監管—給付—增進)、三類民權(環境公共權力—環境私權利—環境公權利)、三種場域(政府—社會—市場)、三元方式(強制—激勵—志願),促進彼此對接與聯動,從而在研究體系優化基礎上,推進民本視閾下國家環境義務研究,深化生態文明演進的中國方案探索。

(3)研究成果實現填補。就國家環境義務而言,目前前期研究成果甚少,國家環境義務則更為缺乏。該成果以“民本思想與國家環境義務”為研究切入點,對該薄弱的研究領域做了系統研究,是對涉入未深的國家環境義務命題研究的一個填補。

(責編:金一、黃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