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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激勵種業創新發展

2024年03月14日11:34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濟南大學張彩霞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種業企業創新行為的作用機理研究”(項目批准號為:16BJY114),最終成果為同名研究報告及多篇論文。課題組成員有:周衍平、張振鵬、韋雨晨、張魯秀、吳學花、於海燕。

種業技術制度創新關系農業發展、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隨著生物育種技術的發展,處於產業轉型期的中國種業,科研與生產脫節、研發資源分散、商業化育種運行低效,缺少具有重大應用前景和自主知識產權的突破性優良品種,種業持續創新能力亟待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為育種創新提供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種業企業育種創新行為具有激勵作用,引致農業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

該成果綜合創新經濟學、知識產權經濟學、農業技術經濟理論,以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實施20年間的植物新品種權數據為基礎,利用統計分析、計量回歸分析、博弈分析、社會網絡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中國種業企業創新行為為總體研究對象,分析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創造、運用、維持、保護等育種創新行為激勵的動態作用過程、成效及存在的問題,明晰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微觀作用機理,提出中國種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路徑與制度優化對策。

一  創新驅動種業發展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作用於種業技術創新和擴散活動。新品種商業化需要大量的知識積累、資本投入和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與技術創新相適應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幫助創新者以更低成本把握新的盈利機會,在一定時期內獨佔創新利潤,使創新資源向有創新能力和創新意願的主體集中,提升整個社會生產要素的配置效率。實証分析表明,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對糧食產量產生負向影響,植物新品種權授權量對糧食產量增長具有顯著正向影響,植物新品種保護對種業經濟發展起到強有力的支撐作用。

二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種業企業創新行為的作用機理

(一)種子企業成為植物新品種權創造主體

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創造行為活躍,佔比大幅度提高,商業育種創新能力不斷增強,逐步成為植物新品種權創造主體。與農科院所等部門相比,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起步晚,授權率低,但增速快,對植物新品種保護持有積極態度,與其他育種者合作申請提高了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授權的數量和比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不但影響種子企業育種創新的速度,對育種方向也具有重要調節作用。種子公司發揮自身技術比較優勢,將研發資源投向更能獲得創新收益的植物種類,主要包括玉米、水稻、辣椒、黃瓜、蝴蝶蘭、菊屬等。以植物新品種權衡量的育種創新地區集中度、品種集中度有所提高,但仍較為分散。

(二)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運用助推品種技術擴散

種子企業的植物新品種權運用行為包括植物新品種權合作研發、轉讓、許可、植物新品種權聯盟等形式。種子企業與其他機構聯合申請植物新品種權,通過共同聲譽機制實現種子產業鏈上下游整合。種子公司對玉米、水稻、普通小麥、棉屬傾向轉讓申請權,對谷子、高粱等品種傾向轉讓品種權﹔蔬菜品種申請權的轉讓活動比較頻繁,但很少進行花卉品種申請權的轉讓,更願意轉讓已經獲得授權的花卉品種。植物新品種權許可實施可以消除由於新品種技術質量帶來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當種子企業既是品種權人,同時也是種子生產者,其最優許可對象策略是以差別提成率將植物新品種權同時許可給兩家企業,形成許可聯盟,許可收益效能夠抵消競爭產生的租金耗散效應,保持在位廠商的競爭優勢地位。

(三)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維持時間顯示新品種質量

種企植物新品種權維持時間顯示新品種質量。植物新品種權維持制度理論模型分析表明,植物新品種保護收費制度形成過濾、終結機制。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的維持決策決定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有效保護期限,可以篩選高質量、高價值植物新品種權,顯示授權品種的價值信息,引導創新主體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植物新品種權維持時間受品種權人類型、審查周期及共同品種權人、培育人數量等因素影響,總體平均維持時間僅有372年,植物新品種權價值呈偏態分布,價值高的植物新品種數量非常少。中國是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停止征收植物新品種權費用的國家。在目前情況下,停征植物新品種權申請費、審查費和維持年費雖然可以降低育種者保護成本,但也會使植物新品種權法定保護期限形同虛設,毫無價值的植物新品種權無法退出創新市場,有悖於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設立的初衷。

(四)原始品種保護不力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訴訟的根本原因

植物育種具有序貫性、累積性特點。派生品種規則加強了對原始品種育種者權利的保護,直接增加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許可費支出,間接改變商業化育種路線,提高突破性品種的研發概率。派生品種規則提高了原始品種權人的談判能力,產生雙重邊際效應,使得侵權訴訟風險加劇,品種權實施成本增加,阻礙后續創新。因此,在加入UPOV91文本,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同時,還需平衡累積育種創新原始品種權人和派生品種權人之間利益沖突,根據先期和后續創新者的貢獻,採用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法對創新收益進行分割,解決代際創新外部性,構建利益共享的種業創新共同體,確保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績效得到充分發揮。

三  對策及建議

在經歷20多年的持續快速發展之后,中國種業已進入一個依靠創新驅動的轉型發展的新時代,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是加快促進種業技術、品種創新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礎設施,對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創造、運用、維持和保護行為產生深遠影響。加快提升中國種業供種保障能力和國際市場競爭力,優化種業格局,還需做好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頂層設計。

第一,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體系。及時修訂關於要求優先權、遺傳資源惠益分享條款的規定,適時升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立法位階,完善《條例》與《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的銜接,協調《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與《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不一致的條款,結合種子產業鏈、植物育種創新價值鏈的現實特征,構筑全面、立體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體系。

第二,注重植物新品種權質量提升。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授權數量猛增,過度研發出現“品種井噴”現象,但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撤回率高,授權率較低,品種權視為放棄比例高,大多數有效壽命較短,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重數量、輕質量,重創造、輕維持,重事后保護、輕轉化利用。政府可以參照專利年費制度,針對不同類型品種權人符合一定條件的給予維持年費減免,對國內申請人向國外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機構或個人給予補貼,鼓勵具有商業價值的品種權維持。審批機構應調節植物新品種保護高度、寬度組合,收緊過量植物新品種的特異性授權要求,抑制模仿育種,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權利范圍,增設植物新品種權質量管理部門,以提高植物新品種權質量為創新政策導向,發揮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高效配育種創新資源的激勵作用。

第三,適度提高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強度。植物育種是特殊的創新活動,具有生物性、序貫性、累積性,既包括種質資源的開發、原始品種的篩選,又包括商業化品種的應用和推廣。與之相適應,植物新品種保護應當循序漸進、逐步調整,不能企圖在短時間內實現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和強度,應依據我國植物新品種技術自主創新能力水平和提升速度進行逐步調整。首先,順應種子產業發展需求擴充農業、林業植物品種保護名錄,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種),分階段擴大受保護的植物品種屬(種)范圍,逐步實現對所有植物品種的保護,激勵更多領域的育種創新。其次,提高植物新品種權審查效率,縮短審查周期,延長植物新品種權的有效壽命。最后,在全國統一立法框架下對不同植物品種區別對待,縮短過度研發品種的法定保護期限,保護期限達到后允許續展延長植物新品種權,實施差異化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設立更多專業的知識產權法院,增加知識產權法院的高素質工作人員,建立中國特色植物新品種權案例指導制度,統一司法裁判理念和標准,對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訴訟實行舉証責任倒置,加大對侵權行為懲罰力度,解決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

第四,強化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自主創新能力。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權集中度低,90%以上的種子企業根本不具備科技創新能力。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研發投入嚴重不足,種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品種多為派生品種、購入品種,而原始品種、育種資源和研發人員高度集中在科研單位,公共部門的技術溢出有利於種子企業發展,不宜過快引入UPOV91文本,應遵循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自主創新的發展方向,整合種業創新激勵政策和產業發展政策。短期內,鼓勵植物新品種權轉讓、許可交易,完善中介服務,規范上市種業公司兼並收購﹔長期而言,應繼續加大育種研發投入,發展種業全產業鏈創新模式,推動大型種子企業與農科院所聯合開展良種培育,深化融合產學研用合作創新,鼓勵種子企業參與種質資源鑒定創制與開發利用,並且平衡原始品種與派生品種育種者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創新收益,使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成為實現創新驅動種業發展的新動能,提升品種質量和供種保障能力,支撐中國種業長期穩定發展。

該成果進行了植物品種權申請、授權、事務數據庫建設,涵蓋種子企業、農科院所等單位1997~2017年全部植物新品種權信息。構建授權率、撤回率、維持時間等統計指標,借助數據可視化工具,進行大量翔實、細致的描述性統計分析和比較,使得到的結論更為客觀、真實、可靠。將中國種子產業鏈、創新價值鏈、植物新品種保護鏈動態耦合,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轉型期發展中國家市場化主體創新行為影響經濟效應的實証研究,對其他發展中國家建立、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具有借鑒價值。分析結論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種業企業選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提供決策信息﹔為種子產業結構調整,激勵種業技術持續創新,促進種業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為政府部門制定種子產業政策,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責編:金一、黃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