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勇,系湖南大學岳麓書院教授
賈誼在《過秦論》中說:秦統一天下后,“繁刑嚴誅,吏治深刻”,使得“天下苦之”,於是陳勝振臂一呼而天下響應。“天下苦秦”是秦末戰亂中流行的反秦口號,所謂“苦秦”,既是苦秦法,也是苦秦吏。《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謂秦父老豪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同書《秦始皇本紀》載“山東郡縣少年苦秦吏,皆殺其守尉令丞反,以應陳涉”。《史記》所記主要是國家大事,只是給人以秦法、秦吏苦民的印象,對此更清晰的認識則需來自出土秦簡牘。湖南大學岳麓書院藏秦簡中有豐富的法律文獻,包括《為獄等狀四種》與秦律令,亦有官箴性質的《為吏治官及黔首》,是了解秦法和秦吏的可靠資源。
秦律令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制訂出來的,法家提倡“事皆決於法”“以刑去刑”,故不免法網嚴密、輕罪重罰。但嚴刑終究針對的是違法行為,一定程度上也是預防法律被違法者所侵害。而與秦法苦民印象相沖突的是,岳麓秦簡中有不少保障百姓利益的律令。比如禁止官吏欺壓百姓,秦令規定新地官吏接受百姓錢財、酒肉和其他物品,在與百姓的買賣、借貸中故意壓價,貸買百姓奴婢、畜產等超過三個月仍不給錢,均“與盜同法”﹔經營公田的官吏破壞用水准則,憑借權勢侵奪百姓的灌溉用水,要以“大犯令”論處。又比如愛惜民力,《徭律》規定不得因征發徭役而耽擱百姓農時﹔農忙時先征“富有賢人”,農閑時才征貧窮者﹔各縣征發徭役,須先向執法、郡守報告發徭目的及用徒數量﹔不能擅自征發未成年人及因年老而免除徭役者服徭等,都體現出對征發徭役的審慎態度。這些體恤百姓的律令並非具文,裡耶出土秦洞庭郡實用官文書即強調“急事不可留,乃興徭”“田時也,不欲興黔首”,並要求對有可用官有勞力卻征發百姓,及征發百姓可減省卻多征發的官吏進行懲處(裡耶秦簡9-2283)。至於理想的秦吏類型,也應待民親和,並能積極為民謀利。《為吏治官及黔首》所列官吏“五過”的首條便是“視黔首倨傲”,官吏“五善”中則強調“喜為善行”。
秦法苦民既非秦立法者的意願,秦吏苦民亦不符合秦統治者對官吏的期許,何以最后演變成天下苦秦的局面?岳麓秦簡中亦提供了線索。秦代奉行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觀念,對官吏的管理相當嚴苛,此舉有助於達成官僚體系的高效而廉潔,卻也可能讓秦吏時刻承受高壓。岳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暨過誤失坐官案”中,江陵丞暨在短短五個月時間內受到八次追責,原因主要是行政違法,包括小犯令二項、大誤一項、坐官與小誤五項。暨被頻繁追責固然與其個人不夠謹慎有關,但也體現出秦法對官吏沒有留出容錯的空間。更能體現這一點的是“學為偽書案”,學冒充將軍馮毋擇的兒子騙取官府錢財,被胡陽縣吏查破,但胡陽縣吏不清楚馮毋擇爵位已經是卿,在奏讞文書中仍稱其五大夫。胡陽縣吏文書有誤,自然是過錯。但古代資訊不發達,胡陽縣吏不知曉朝廷大臣的爵位變化似可諒解﹔相對於查破騙取官府錢財的案件,只是白璧微瑕。然而處理此案的胡陽縣吏仍因這一輕微的過錯受到貲罰。
暨與胡陽縣吏主觀上沒有違法意圖,按照暨的說法是“不幸過誤失,坐官弗得,非敢端犯法令,赴隧以成私也”。秦吏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中,有的還不是憑借主觀努力就能完全避免。比如患病,岳麓秦簡《遷吏令》規定官吏一年中因病不能任職超過三個月就要免官,並且在病愈后,將與因過錯而被免職、廢官的官吏一樣,派遣到新地為吏。因其他官吏過錯而受罰的職務連坐,亦多少讓官吏感到無奈,江陵丞暨即因其任命的江陵史丹受到牽連而被論罪。秦吏對本人的違法行為難以掌控,無疑會讓其背負壓力,更讓秦吏倍感壓力的可能是秦代在官吏考課中施行末位懲處的原則。岳麓秦簡秦令規定,御史考課郡縣的具獄情況,每十個郡縣要“取殿”一個郡縣,不足十個而超過六個亦要“取殿”一個,一旦評為殿等,郡縣長吏、卒史、獄史都要被懲罰。考課必然有殿后者,也就不可避免有官吏受罰,秦代官場內卷勢必相當嚴重。可以想見,高壓下的秦吏在施政時很難有平和的心態,自己如履薄冰,為轉嫁壓力,對屬下吏民的要求也會日趨苛刻,很容易就會演化為急政暴虐。
秦律令的細密翔實,也使秦吏在執法時缺乏柔潤、變通的空間。秦統治者希望對所有事情都有統一的明確規定,律令的細密翔實程度給人以深刻印象。岳麓秦簡中關於皇帝節使出行的令文,甚至分去程與返程,關內縣與關外縣,住宿地、飲食地與更駕地,詳細規范各種情況下縣內陪同官吏的級別及數量。誠如學者所言,“細密到以令文的形式來具體規范縣級官吏的陪同人數,這大概也是后世法律文獻中所罕見的條文了”。(陳鬆長:《新見秦代吏治律令探論》,《政法論壇》2020年第1期)律令縝密有利於防止官吏肆意妄為,但過於細密也就意味著僵化,執法時難以照顧法律令與民心人情、地方風俗的協調。配以因承受高壓而“以亟疾苛察相高”的秦吏,其負面影響愈發突出。秦朝末年舊楚民反秦最為激烈,亦是源於秦律令與楚地觀念、秩序差距甚大,舊楚民對秦法及秦吏的執法很難適應,以至到苦不堪忍的程度(陳蘇鎮:《〈春秋〉與“漢道”: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中華書局2011年)。
“天下苦秦”不能說沒有立法層面的因素,但更多還是來自執法層面。漢初蕭何“攈摭秦法”制作漢律,定罪量刑對秦律的改動相當有限,同樣帶有輕罪重罰的性質,卻未見漢法苦民的說法,主要就在於律令減省而漢吏執法普遍推崇寬平,“上順公法,下順人情”(《漢書·循吏列傳》顏師古注),在彰顯法律的權威時亦不失溫情,漢初擇吏更是多取“重厚長者”,從而減輕了法律的苛重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