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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文濤:中國古代的農業倫理思想

齊文濤2023年08月01日14:55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中國古代農業倫理思想研究”負責人、黑龍江大學哲學學院副教授

中國古代農業在取得輝煌技術成就的同時,還凝成全面而系統的倫理規范。農業倫理思想是中華先民生存智慧的結晶,不僅參與書寫了中國古代農業長盛不衰的歷史畫卷,還在極大程度上促進了先民與自然和諧共處。

中國古代種植倫理思想可以概括為順天地時宜而盡人力。所謂順應天地時宜,就是“順天時”與“因地宜”。具體來說,“順天時”是指順應自然時節,比如古籍中“春夏生長,秋冬收藏”和“冬至后一百一十日可種稻”等記載,或概括或具體,都是“順天時”的具體表現。“因地宜”是指衡量土地之所宜並積極因循,傳統農學所謂“南種粳、糯,北種麥、粟”和“小麥宜下田”“(稻)選地欲近上流”,或宏觀或微觀,都是“因地宜”的具體表現。古代從《氾勝之書》《齊民要術》到《農書》《王禎農書》,再到《農說》《知本提綱》,幾乎每部農書都會重點強調並充分貫徹這種思想。從根本上講,順天地時宜是一種以順應自然為基本立意的倫理觀念。

當然,中國古人的種植活動並非一味講求順應與因循,而是特別強調發揮人的主動性。這就涉及中國古代種植倫理的另一要點——盡人力。《知本提綱》曰:“竭春稼秋穡之力。”所謂盡人力,當然包括盡力順應天地時宜這層含義,但更主要的是在順應基礎上積極改進有利於作物生長的條件。具體而言,包括積極優化耕作制度和種植技術,積極改進生產工具、興修水利設施,特別是積極進行翻土、除草、灌溉、施肥等田間管理。盡人力的主要表現之一就是精耕細作。從根本上講,盡人力是一種以能動創造為根本導向的倫理觀念。

中國古代動物養殖強調必懷愛重之心。《農書》雲:“夫善牧養者,必先知愛重之心,以革慢易之意。”“愛養之道”“愛惜保養”“須知寶愛”等,都是歷代農書所強調的畜養之道。耕牛所受愛重最多,“視牛之飢渴,猶己之飢渴。視牛之困苦羸瘠,猶己之困苦羸瘠”。其他豢養動物也得到關切,比如養馬講究不窮其力,養羊鉸毛取奶務使不致損羊傷羔,養豬要加蓋廠棚使避風雪,養禽建窠謹防侵擾而致驚恐,甚至養蠶都主張蠶母要有愛護之心。

先民對畜禽更傾向於放牧散養,而非舍飼圈養。羊以牧為主,“春夏早放,秋冬晚出”,隻有當冬寒難耐或青草未生時才舍飼。牛在一年的大多數日子裡都要出牧,即使農忙時節也要創造機會牧放。豬雖不能隻牧不飼,但隻要條件允許就放牧,“春夏草生,隨時放牧。……八、九、十月,放而不飼”。禽則散養,在《齊民要術》的設計裡,每隻雞平均佔地一平米有余。

中國古人主張對養殖動物持續利用,強調不因人的索取而降低種群或個體持續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能力。比如肉用僅取成年個體,豬、雞、鴨、鵝乃至魚都要長成以后才能取食。役用牛馬適可而止,“勿因農忙,一時以竭其力”。割蜜要僅割“蜂食之余者”。牛羊取奶不可餓死羔犢,“三分之中,當留一分,以與羔犢”。

古人把仁民愛物理念投射到養殖動物身上,在利用的同時也體現出關愛。心懷愛重、放牧散養與持續利用,在事實上允納了養殖對象的生命性,是把動物當作生命對待而非只是肉食與力役的提供者。這體現出古人與動物的相守與合作。

中國古代的野生動植物利用可分為採伐、狩獵、漁捕三類活動,先民在這三個方面都制定了系列倫理規范。採伐要求不伐“夭蘖”,即不可砍伐幼樹以及新生的枝芽,如《國語·魯語上》有雲:“山不槎蘖,澤不伐夭。”先民還要求斬伐以時,是說斬伐草木講求時節,如《管子·八觀》有雲:“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必有時。”關於禁與發的具體時間,粗略來講是春夏禁砍,九月始伐。此外還禁伐桑樹與棗樹,認為伐以作薪是“忘終歲之遠圖,趨一日之小利”的行為。

狩獵要“不焚林而獵”,不可通過燒毀棲息地而獵取野獸﹔要“不掩群”,不可捕盡整群鳥獸而要“網開一面”﹔還要“不覆巢”,不可“覆巢破卵”。獵獸要“不麛”“不殺胎”,即不可捕殺幼獸,以及未生幼體和懷孕母獸﹔獵鳥要“不卵”“不鷇”,即不可取食鳥卵和獵殺雛鳥。狩獵還講時禁,一般春夏兩季都禁止狩獵,大約九月才可獵獸,七、八月才可獵禽。

漁捕首先要求“不涸澤而漁”。還要求“禁孕別”“禁鯤鮞”,就是禁止捕撈受孕的魚和未長成的小魚。在現實操作中如何禁鯤鮞?“數罟不入洿池”,不使用細密的漁網打魚。與此相關的規范還有“魚不滿尺不得食”。漁捕也特別講求時禁,“藪澤以時禁發之”。具體而言,夏季一般是禁捕期,秋季可能允許適度捕撈,有些史籍還有十二月或正月“始漁”的記載。

先民制定採伐漁獵倫理規范,直接目的是“以成其長”,防止對野生動植物肆無忌憚的利用。這種做法並非隻保護不利用,而是尋求可持續利用,所謂“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和“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可以認為,“永有余用”是其旨歸。

農業倫理思想除有生產倫理,還有經營倫理。中國古代在農業經營規模方面的倫理原則是“寧可少好,不可多惡”。其語出自《齊民要術》,意思是經營田地要量力而行,寧可少些好些,不可多種薄收。也可以說,寧可小規模精耕細作,不可大規模粗放經營。這種思想當然不隻見於《齊民要術》,從先秦時期的《呂氏春秋·上農》到元明清時期的《王禎農書》《沈氏農書》《知本提綱》對其都有強調,可謂貫穿於各個中國古代農學始終。所謂“少好”的規模,大約是一戶農家營田“百畝”,相當於今天的27—29畝。

在農業經營種類方面的倫理原則則是“耕桑樹畜,四者皆備”。此語出自清代楊屾,意思是務農應該同時經營耕、桑、樹、畜四個方面。對此楊屾還進一步解釋道:“耕以出食,桑以出衣,樹以出屋宇、器具、果蔬,畜以備耕乘、出肉膏。”其並非遲至清代才形成,早在《周禮》《管子》《孟子》《漢書》等文獻中都有明確體現,可以說普遍存在於各個歷史時期。這種經營倫理與中國古代農業現實也有相當程度的吻合,有研究表明秦漢時期小農家庭農業經營種類就包含糧食、桑麻、蔬菜、畜禽、樹木。陶淵明詩雲“方宅十余畝,草屋八九間。榆柳蔭后園,桃李羅堂前。曖曖遠人村,依依墟裡煙。狗吠深巷中,雞鳴桑樹巔”,也描繪了類似場景。

中國古代農業倫理思想是在中國古代小農社會的背景下發展而來的。雖然小農社會已成歷史,但是現代工業化農業的生態不可持續性凸顯,發展生態農業成為時代課題。中國古人沒有今人的生態學理論,但在事實上踐行著朴素的生態理念。整理並闡發中國古代農業倫理思想,是為強調傳統的價值,期待其以新形態、新樣貌助益未來農業的發展。

(責編:皮博、蔡雨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