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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春文:唐五代宋初敦煌私社的社會功能

郝春文2023年06月05日10:12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唐五代宋初敦煌私社的社會功能

作者:郝春文,系首都師范大學燕京人文講席教授

私社是中國古代民眾自願組成的民間團體。這種民間團體在唐五代時期的敦煌曾廣為流行,就活動內容而言,有的從事佛教活動,有的從事經濟和生活的互助,更多的私社則同時從事以上兩種活動,本文僅以私社的互助活動為例,對其社會功能略作論述。

敦煌私社成員間的互助活動,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喪葬互助。這是最受時人關注的互助活動,在類似章程的“社條”中都有規定。如“敦煌郡等某乙社條一道”(斯5629)規定:“其社人及父母亡沒者,吊酒一瓮,人各粟一斗。”“大中年間(公元847至860年)儒風坊西巷社等社條”(斯2041)則規定:“或孝家營葬”,“各助布一疋”,“助粟一斗,餅二拾”,“人各二拾幡”。以上所引“社條”中之“孝家”,就是指社人或其家屬亡故的人家。從敦煌私社有關喪葬互助的資料來看,各社規定應繳納的物品和數量並不一致,一般要繳納粟、麥、面、餅、油、酒、柴等,有的還需要繳納布、褐、麻、綾、絹、繡等織物。其中糧食和食物應該是在營葬過程中供喪家及吊唁者食用,白色織物應是用於制作喪服、裝殮、蓋棺、挽棺之用,彩色織物可能用於制作旌幡等。

二是關於立庄造舍及男女婚嫁的互助。敦煌本“某甲等謹立社條”(伯3730背)規定,社人“若有立庄造舍,男女婚姻,人事少多,亦乃莫絕”。敦煌私社的社條把喪葬互助稱為“追凶”或“榮凶”,男女婚嫁造舍等互助則稱為“逐吉”。“顯德六年(公元959年)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條件”(斯527)規定:“社內榮凶逐吉”,“人各油一合,白面一斤,粟一斗”。斯6537背“上祖社條”規定:“社內有當家凶禍,追胸(凶)逐吉”,“人各例贈麥粟等”。從上引社條的規定來看,“逐吉”需要繳納的物品應該和“追凶”一樣,包括糧食、食品和織物等。

三是“賑濟急難”,即社人遇到荒年或禍事的互助。“大中年間(公元847至860年)儒風坊西巷社等社條”(斯2041)稱:“右上件村鄰等眾就翟英玉家,結義相和,賑濟急難,用防凶變”。並規定:“所置義聚,備擬凶禍,相共助成,益期賑濟急難”﹔“所有急難,各助柴一束”。顯然,以上引文中之“凶變”“凶禍”就是對“急難”的定義。“凶變”或“凶禍”當然可以指喪葬,但因前引此社社條對喪葬互助已經另有條款規定,而且以上討論表明喪葬互助是由社人事發時按規定繳納助葬物品,而這裡的互助物品是從“義聚”中支出。所以,此處的“凶”應該指的是“凶年”,即荒年﹔“禍”應指社人臨時遇到的死亡以外的禍事。斯6537背“十五人結社社條”中有“社眾值難逢災”,這裡“難”和“災”對舉,也應該是分別指禍事和自然災害。而斯6537背“某甲等謹立社條”則稱“更有諸家橫遭厄難,亦須眾力助之”。這裡的“橫遭厄難”,就是對上文“難”的具體解釋。

上文提到“賑濟急難”的物品出自私社之“義聚”。“義聚”是私社的公共積累或公共財產,其中的物品有的是社人入社時繳納的,有的則是私社互助活動的節余。此外,敦煌的私社有嚴明的紀律,社人違反社條的規定、不聽從私社首領的指揮、不參加社邑的活動或未按規定攜帶物品,都要受到處罰。如伯2556背“社司罰違紀社人記錄”載:“沒到人張安牛,罰酒半瓮”。另伯36361“社司罰物歷”記載馬定子等二十多人分別被處以罰粟二斗或一斗的處罰。這些處罰所得物品也被存放在私社的“義聚”中。有材料表明,“賑濟急難”還包括在春季青黃不接時借給私社成員糧食種子。如“公元950年前后社司付社人麥粟歷”(伯3273)記載私社在春季借給社人馬定德等各麥一碩四斗至兩碩八斗,粟六斗至一碩二斗。

可見,敦煌私社成員之間的互助幾乎涵蓋了可造成民眾生活發生困窮的所有重要方面。現在需要進一步追問的是,私社的互助力度到底有多大?即能不能真正解決私社成員遭遇的困難?以下以喪葬互助為例略作說明。

唐俗重厚葬,所費往往超出民戶的負擔能力,是導致小農和小手工業者破產的一個重要原因。唐穆宗長慶三年(公元823年)十二月李德裕奏:“緣百姓厚葬,及於道路,盛設祭奠,兼置音樂等。閭裡編氓,罕知報義,生無孝養可記,歿以厚葬相矜。或結社相資,或息利自辦,生業以之皆空。習以為常,不敢自廢。人戶貧破,抑此之由”(《唐會要》)。這裡也把“結社相資”看作解決厚葬所需物品的途徑之一。從敦煌社邑文書中有關喪葬互助的材料來看,由於社人貧富不同,各社成員多寡不同,社人在遇到喪葬時獲得的助葬物品是有差異的。如“辛未年(公元971年)三月八日沈家納贈歷”(伯4975)收到社人助葬的各種綾九十八丈九尺、各種絹二十丈二尺、黃畫被子一丈四尺,共計一百二十丈五尺,連同主人拿出的絹、錦、綾等十余丈,約當唐前期六十余丁之調。因為此私社由縣令、兵馬使、押衙等敦煌地區上層和富戶組成,所以收到的助葬品較為豐厚。而“辛酉年(公元961年)十一月廿日張友子新婦身故聚贈歷”(斯4472背)全社五十人,所納贈的各種褐布一百零一丈,約當唐前期四十丁之調。這個是由普通民眾組成的社,收到的助葬物品也不算少。至於納贈的糧食和食物,數量也很大。如“丙子年(公元976年)四月十七日祝定德阿婆身故納贈歷”(斯1845)用粟六石,餅一千枚。“辛酉年(公元961年)十一月廿日張友子新婦身故聚贈歷”(斯4472背),則是交付喪家餅八百四十枚,粟三石四斗,油三十合,柴三十三束。“辛巳年(公元981年)十月廿八日榮指揮葬巷社納贈歷”(斯2472背)則是交付喪家油三十一合,餅五百六十枚,粟兩石,柴三十一束。這樣大的數量,不僅一般民戶無力承擔,就是中產之家、中下級官吏恐怕亦感吃力。可見,“結社相資”的確可以幫助社人渡過喪葬難關。其他互助活動對社人的救濟作用由此不難想見。

小農和小手工業者是很脆弱的個體經濟,風調雨順的正常年景,多數也只是在溫飽線掙扎,僅能維持簡單再生產﹔遭遇天災人禍,很容易進入“貧破”者隊伍。唐五代宋初敦煌私社的互助活動,實際上給這些小生產者提供了免於“貧破”的保障,使他們可以安然渡過如喪葬、荒年、造舍、男婚女嫁以及突發的厄難等一系列人生的難關。通過互助,貧弱者可以維持簡單再生產,殷實者可以實現擴大再生產。由於以小農和小手工業者為代表的小生產者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主體,也是支撐唐五代社會的基石,所以,社邑的互助活動不僅僅有益於參加社邑的個體,同時有益於社會再生產的實現。正常年景下,總會有一些小生產者因各種緣由破產,也總會有另外一些小生產者可以實現擴大再生產。但如果某一時期破產者過多,就會影響整個社會的再生產,影響社會的穩定,甚至有可能造成社會動亂和動蕩。唐五代宋初敦煌私社的互助活動不僅可以大大降低小生產者破產的數量,同時有助於增加擴大再生產群體的數量,其結果是既有利於整個社會維持簡單再生產,也有利於擴大社會再生產。因而具有維持社會穩定、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功能。

還應該指出,結社互助不是敦煌地區特有的現象。前引李德裕奏中也提到了“結社相資”。而韋挺在唐太宗時所上《論風俗失禮表》中也曾說:“又閭裡細人,每有重喪,不即發問,先造邑社,待營辦具,乃始發哀。至假車乘,雇棺槨,以榮送葬。既葬,鄰伍會集,相與酣醉,名曰出孝”(《全唐文》)。唐代詩人王梵志則有更為形象的描繪:“遙看世間人,村坊安社邑。一家有死生,合村相就泣”(《王梵志詩》)。這說明在唐五代宋初的中原地區,也廣泛流行結社互助現象。此外,在敦煌以西的西州(今吐魯番),也發現了結社互助的材料,甚至在黑水城文書中還發現了西夏文結社互助的材料,說明結社互助活動在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也曾流行。但如果不是敦煌社邑文書的發現,在傳世文獻和各地的零星資料很難引起人們的關注,也難以進行深入的討論。所以,對敦煌社邑文書的深入研究不僅加深了對敦煌地區社邑情況的具體了解,也大大深化了對唐五代時期全國社邑發展情況的認識。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