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龍大軒,系2022年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入選者、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自20世紀以來,學界關於中華法系的研究不絕於史,相關論著雲涌風飛,取得了可喜成績。但仔細爬梳百余年來的研究成果,其中難免有遺珠之憾、可商之論:中華法系是以律令為中心的法律系統嗎?“諸法合體”是中華法系的形式特征嗎?中華法系真是一套不具有確定性的“卡迪式”法律體系嗎?尤為緊要的是,法系研究注重的是法律內在的文化基因問題。
那麼,是什麼樣的文化基因使得中華法系變得“長壽”,如何將這樣的基因傳承到當代法律系統中來?要解答這些學術疑問,重新認識中華法系就顯得十分必要。對上述問題的反思也引領我們形成了一些新觀點:
第一,提出中華法系的淵源流變三段論。在時間范圍上,我們認為其主要經歷了三個歷史時段:夏商西周的“禮·刑”時代。“禮”乃行為規范,“刑”為制裁手段,形成“出禮入刑”的施運模式。但違反何種禮受何種刑制裁,事先並無一一對應的規定,而是用“臨事制刑”的辦法解決,表現出罪刑非法定的特征。春秋戰國秦的“法·律”時代。面臨禮崩樂壞的時局,春秋戰國時將以前的“刑”修改發展成“刑書”,后來又演變為“法”,商鞅再改法為“律”。其進步之處在於對罪與刑作出對應的規定,出現了罪刑法定主義的傾向。當“法”“律”出現之后,原來的“禮”不再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而轉變為道德,形成法律與道德分而治之的模式,即所謂“棄禮任法”,並被統一后的秦朝推廣到全中國。漢朝到清末的“禮法”時代。這個時期,將曾經被拋棄的“禮”重新引入“法”中,實則開啟了法律與道德結合的進程。“禮”的精神、原則甚至相應的具文,都滲入法律之中。經兩漢的引禮入法,歷魏晉南北朝之禮法結合,到隋唐的禮法合一,形成“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中華法系至此得以定型。宋元明清相沿不改,直到清末仿行西法、修訂新律方始解體。
第二,提出中華法系以“和合”為總體特征。《說文》曰:“和,調也。”所有看似對立的事物都可以通過“和調”而彼此勾連,形成對立統一、共存發展的關系。“和合”是中華文化最重要的思維方式之一。中華法系作為中華文化的一部分,其創設運行也無不體現出這樣的思維特征:中華法系的體系構織不是單純的律令體系,而是以禮法為統率的“禮(儀)典體系”“律(令)典體系”與“習慣法體系”之間的“和合”﹔中華法系在國家制定法層面不是“諸法合體”的編纂模式,而是“律”與“令”“格”“式”“敕”“例”等的和而不同。律與其他各種法律形式,原本就沒有編在一起,談不上“合體”,而是通過刑的方式將彼此鏈接起來,形成“諸法和合”的有機法律系統﹔中華法系的罪刑關系不是“卡迪式”法所謂的沒有確定性。如果說夏商西周表現為單純的罪刑非法定主義,春秋戰國秦轉向了單純的罪刑法定主義,那麼成熟之后的中華法系則是二者的和而不同。《晉書·刑法志》說:“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指主管官吏嚴格依照律令條文辦案,是罪刑法定的原則。“大臣釋滯”“人主權斷”則是比附類推的做法,是罪刑非法定的原則。兩種不同的法律原則以“和合”的態勢共存於一套法律系統之中。
第三,提出“仁”為中華法系的文化基因。孝悌忠信、禮義廉恥、仁者愛人等理念,在傳統社會既是婦孺皆知的道德規范,又是身體力行的法律准則。傳統道德名目眾多,但可以用一個“仁”字來統攬。馮友蘭說:“惟仁亦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統攝諸德。”追根溯源,仁就是孟子所說的“仁,人心也”,指人內在的心智,也就是判斷是非善惡的能力。古人名之“天理”“人情”“良知”,今人謂之常情、常理、常識。梁啟超認為仁是一種“同類意識”。將“仁”這種同類意識運用於人與人的關系上,你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就應該怎樣去對待別人,遂產生了“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等人倫道德﹔將其運用到人與物的關系上,你希望自然萬物怎樣回報你,就應該怎樣去對待自然萬物,於是產生了“仁民愛物”“民胞物與”的自然道德。
先秦思想家慎到說:“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人倫道德或自然道德,都不過是人心的外化。而維護這些道德,就得有相應的法律制度。欲構建人倫秩序,就有了倫理法律制度﹔要維護自然秩序,就有了生態法律規范。或者說,隻有根據這些道德要求來制定和實施的法律制度,才是符合人心的良法﹔反之則不然。中華法系的演變發展,正體現了這樣的思維邏輯和實踐邏輯。故簡而言之,“仁”就是中華法系的文化基因。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要求。值此時代之需,對中華法系的精神智慧、思想理念如何實現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進行深入探討,必將為完善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提供滋養,亦能為構建中華民族古今一貫的法治文脈注入歷史偉力。